㈠ 農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協議有效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大體說,在農村合作雙方系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該建設符合鄉村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有效;否則,無效。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非本村村民,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㈡ 農村合作建房協議書怎樣寫
合作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丙三方就合作開發 土地一塊的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以甲方名義從 購得的位於 的土地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乙、丙雙方合作建設房屋。
二、出資比例。甲方同意由乙、丙雙方按照2:1的出資比例共同分擔房屋建設資金投入。現經初步估算建設資金總投入為30萬元,乙方出資人民幣20萬元,丙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用於在該地塊建設房屋一棟,房屋總建築面積暫定為 平方米,共 層(資金以乙、丙雙方實際投入為准,房屋總建築面積以最後測量為准)。
三、乙、丙雙方分期將各自出資額以轉賬方式繳交到甲方指定銀行賬號(賬號 ),由甲方妥善保管並全部用於房屋建設。
四、本協議簽訂之前,乙方已於2011年3月 日將肆萬元以轉賬的方式繳交給甲方,丙方已於2011年3月 日以轉賬的方式將貳萬元繳交給甲方。
五、三方同意指定甲方為代表,負責房屋的建設、監工、購買建築材料、支付建設費用、辦理報建等相關事項。
六、房屋建築面積如需增加或者減少,甲方需徵求乙丙雙方的意見,
七、房屋建成後,甲、乙、丙三方對房屋所有權及其有關收益約定按份共有,具體份額為:甲方擁有15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剩餘建築面積由乙、丙雙方按出資比例(即2:1)分割擁有。
八、如因國家政策徵收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相關協議由甲方負責簽訂,但必須是在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拆遷補償款的相關協議內容的前提下,甲方才可簽訂。
九、房屋因拆遷而取得的補償款按甲、乙、丙各自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配,即甲方取得150平方米的補償款,剩餘建築面積的補償款由乙、丙雙方按出資比例予以分配。
十、若該房屋被徵收之前,因不可抗力、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自身質量問題倒坍或其他因素滅失後,甲、乙、丙三方共同分擔風險。因政府徵收該地塊而取得土地補償款的,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配:甲方獲得補償款總額的20%,乙方獲得補償款總額的50%,丙方補償款總額的30%。
十一、本協議簽訂前,該地塊如存在抵押、債權債務糾紛或其他客觀原因而導致本協議簽訂後無法在該地塊建設房屋的,甲方應將出資額如數返還給乙、丙雙方。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協議壹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協議經三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㈢ 農村建築限高是多少
房地產基礎知識</A>總匯
1、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種類?
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如何了解土地來源及性質?
答:對已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可以從《房地產證》中了解;對未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可以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了解。
3、 什麼是集體土地?
答: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4、 有哪些用地屬於集體土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依該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鄭州市土地徵用與收回條例》還規定,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擅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簽訂有關徵用土地協議的,其徵用土地協議無效;在非法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6、 什麼是行政劃撥用地?
答: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特區內,從特區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間,由政府無償劃撥的並辦理了征地手續的土地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特區外,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均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
7、 什麼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
8、對合作建房有哪些規定?
答: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並以產權分成的合作建房視為房地產轉讓。在2001年8月6日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對已交清地價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對已取得行政劃撥用地、歷史用地、協議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需尋找合作方的,須經過規劃國土部門對規劃、用地等問題進行審核,並補交市場地價後,再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以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
根據《鄭州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和「深府[2001]94號」文的有關規定,原農村征地時返還的工商發展用地進入市場的,按建築面積收取市場地價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10、各類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11、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是否就可以處分該宗土地?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佔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1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是否可以變更?
答: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對確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4、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招標、拍賣、協議三種方式。
15、什麼是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6、什麼是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後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需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進行?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和《鄭州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㈣ 農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後,合作建房後,遇到拆遷怎麼分配
您好,如果你們沒有特別的約定,一般是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㈤ 合作建房如何進行房屋產權分割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合作建房屬於登記的范圍,房產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各地登記機關會出台具體辦法或辦事流程指南,請與當地的房產登記機關詢問。
比如成都市的辦事指南規定:房屋產權分割如何登記辦事時限:七個工作日。因房屋產權共有人願將各自房產分割不再作共有關系,各自管理所有權證的,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30日內向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申請辦理分割手續。
所需要證件:
1、離婚分割應交驗離婚證原件,留復印件;
2、法院判決應交難判決書或調解書;
3、當事人持身份證到場;
4、不可分割的房屋除外。
《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新聞鏈接:我縣制定出台《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辦法》
2011年05月06日09:07:40 武義新聞網 網友互動交流 字體: 大 中 小
武義新聞網訊(記者 朱謝旻;通訊員 應芝)日前,我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的精神,制定出台了《武義縣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辦法》,加強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的管理,保障產權人生命財產的安全。
《辦法》規定,實施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城鄉規劃、建築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且無違法建設的房屋。
垂直式的房屋產權分割後應不少於一間自然間,並具有獨立的使用功能,屬房屋的基本單元;套房形式的房屋及附屬用房性質的房屋不予產權分割權屬登記。
在辦理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時,產權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合法有效的證件,到行政服務中心縣房地產管理處窗口辦理,並領取《房屋產權分割(析產)權屬登記審批表》。對不改變房屋結構的,須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施工圖、房屋分割方案,到縣房地產管理處申請登記;改變房屋結構的,須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施工圖(聯系單)、復核報告、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結構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安全監測報告書、房屋分割方案,再到縣房地產管理處申請登記。
若是申請房屋繼承、分家析產權屬登記,在不改變房屋結構的基礎上,由產權人直接到縣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分家析產公證,再向縣房地產管理處申請登記;改變房屋結構的,需經縣建設局組織規劃、質量安全監督、城建監察等相關人員實地勘察審查同意後,產權人方可到縣公證處辦理分家(析產)、繼承公證,再向縣房地產管理處申請登記。
㈥ 合作建房協議合法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6)農村合作建房鄭州擴展閱讀: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劃,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合作建房,就是住戶聯合做開發商,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合同,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合同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
㈦ 城裡人如何合法在農村建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城裡人想在農村買宅基地建房,那是不行的,是違法的。國土部、發改委等官方多次強調,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的口子不能開。但是城裡人真的就沒機會在農村蓋房子了嗎?其實,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城裡人也是可以到農村蓋房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農村戶口
這種情況現在也很普遍了,比如有很多兄弟姊妹的家庭,部分成員早已經把戶口遷出農村,但隨著老家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改善,現在也想回家建房,與兄弟姊妹一起,在老宅基地上建多層房屋。不過對於這種情況有兩個注意事項:
一是宅基地面積、高度不能超標,每個地方都有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准,要嚴格執行;
二是非農戶口的家庭成員雖然可以一起建房,但由於沒有農村戶口,只能出資出力,對於宅基地是沒有什麼權益的,後期一旦發生糾紛就比較麻煩,最好是能簽訂一份書面合同,把每個家庭成員的份額都寫清楚,有備無患。
四、重新把戶口遷回
目前雖然取消了農業戶口,戶籍不再有農業與非農業之分,但是城裡的戶口和農村的戶口還是不一樣的。農村的戶口有宅基地、承包地等,城裡戶口沒有。所以很多戶口遷到城市的朋友又想把戶口遷回農村。
特別說明:如果雖已把戶口遷到城裡了,但家裡的宅基地、承包地還沒交回給集體的,那按國家最新政策規定,集體不能強制收回的,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