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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租土地建房子

發布時間:2021-02-14 23:56:01

① 在農村租地不是耕地建房屬自己嗎合法嗎

在我國,土地要麼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任何個人或組織都沒有土地所有權。租來的地,所有權仍然是集體的,在集體的土地上建房,必須符合鄉鎮建設規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取得土地規劃證,建設許可證。否則,就是違法建築,依法應當予以拆除。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二、宅基地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以戶為單位申請用地,用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

(二)申請人及戶內人口(申請用地面積時計算的該戶人口)必須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申請人沒有房屋或現有宅基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四)申請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涉及農用地的,應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五)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遷的。

② 在農村地帶租土地且建房問題

在農村你租的地上建房子是不可以的?因為你住的地是沒有使用土地證嗎?

③ 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否違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除了在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上新建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外,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違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也就是說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沒有手續可辦的。要土地用於建房只有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

(3)在農村租土地建房子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④ 農村租地建房注意事項

如果你是城鎮戶口, 你只能大規模租,成為農村流轉土地合作方式,手續比較復雜,大公司才有可能搞。
你只是租了來建房住,那更不行了。 和誰簽合同都是不合法 且無效的。也辦不了任何手續。
政府可以不允許你建,建了也可以拆掉你的。征地更拿不到任何補償。

農村自建房最容易犯的三大風水禁忌
一、「背水路」主「難聚財」
「背水路」從風水學的角度也是屬於「水路」的一種。如果一味抱著「千金難買向南樓」的觀點,刻意將大門開在南邊,而使大門與街道「相背」,就會違反風水學「開門」要順應「水路」的原則。如自建房的「街門口」向東,而大門口向南,平時家人是從街門口入天井,然後右轉才進入大門進廳,這個布局首先是犯了「背水路」的風水忌諱,令房子落入「難聚財」的境地,所以並非門開「南向」就一定是吉論,風水是以地理環境為本的,所以」開門「要根據整體地形及具體環境而確定。
二、「頭重腳輕」主「長幼失序」
很多農村自建房的首層都有限制面積,因此在第二、第三層很多人就會建成「飄出」式,形成「頭重腳輕」的樣子,這個在風水學上稱為「長幼失序」的布局。簡單來說就是住在這房子的晚輩,常常會「沒大沒小」。如果你一定要這樣建,最好不要將小孩的房間安排在樓上,以免加深「頭重腳輕」所帶來能量磁場負面的影響。
三、「廚房受壓迫」主「求財艱難」
「廚房」為全家人的「衣祿之所」,也是影響著女主人在家的地位及其身體健康。因此,如果農村自建房的廚房建在夾層的位置,就是非常不利的布局。因為在夾層中,廚房除了被很重的上層所「壓迫」,下方又處於「半懸空」狀態,所以從磁場空間的角度,直接影響到全家的財運極不穩定,且容易負債,而女主人的健康亦容易受損。

⑤ 在租用農村土地上蓋房子,交什麼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依據上述規定,按會計制度規定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賬面房產原值不包括租賃的土地價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規定,僅供參考:
參照《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關於執行
財稅[2010]121號
文件第三條政策相關口徑的通知》(
常地稅一便函[2011]10號
)規定,對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權核算的,不需要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將地價並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號
)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佔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並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並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准。

⑥ 農村集體土地租用建房拆遷賠償事宜

1、村裡給你們多少賠償,關鍵是看是否能達到因拆遷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是否夠你們當初建倉庫時所花的費用,如果夠當時所花的費用,加上搬遷費用就行了。
2、與村裡簽的合同不管是否有法律依據,一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如果約定了毀約賠償金,按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毀約賠償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⑦ 在農村租的土地上蓋房子可以辦房產證嗎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回交易所辦理買賣答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⑧ 在租賃農村土地上可以建房子嗎

肯定不行,一旦被衛星拍照,必須拆除。

⑨ 可以租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建房子出租嗎

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述規定可知:

(1)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僅限於(a)興辦鄉鎮企業(b)村民建設住宅(c)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3種使用范圍。

(3)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4)對於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僅限於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⑩ 農村村民租用村級土地建房怎樣處理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申請農村宅基地。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

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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