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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承攬糾紛案件代理詞

發布時間:2021-02-15 16:13:12

Ⅰ 農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死亡事故誰負責

死亡事故由自建房的屋主負責。包工給他人做屬於僱傭關系,在蓋房施工中,雇員因工死亡的,僱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Ⅱ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Ⅲ 農村自建房,房主和包工頭有建房協議,包工頭又分包出去,現在宣判房主有15%的責任

工人受傷了,應當來由包工頭負責賠償全源部損失,房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僱傭關系,而包工頭與房主之間屬於承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Ⅳ 農村自建房引起工人死亡,作為房主應承當什麼責任

作為房主,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應當屬於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當由施工方的組織者承擔責任。
更加談不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了

Ⅳ 農村自建房承攬人僱用工人未進場施工就被損傷,房主需承擔責任嗎

房主不用賠償,「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Ⅵ 請幫忙找一份民事一審案件的代理詞,正文部分不作要求,結構一定要完整!謝了!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聖倫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譚雲忠的委託,指派本所劉鑫律師擔任原告譚雲忠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通過調查了解,又經過剛剛的庭審調查、質證,使代理人對本案的實質有一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現結合有關事實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此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的主要事實。立遺囑人方祥珍於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訂立的遺囑中約定「一、我去世後,將屬於我所承包的土地(約1.096畝)由長子孫信元繼承,其他人不得提出繼承主張。」立遺囑人方祥珍並於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逝世。原告與其母親方祥珍一直是同一個戶口,在承包土地時,是與原告作為一個家庭承包的,所承包的土地屬於家庭。而立遺囑人方祥珍的長子孫信元早在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之前就已經與方祥珍分家,另立門戶。 二、法律依據。 1、本案訴爭土地1.096畝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受到集體成員權的影響。就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而言,它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它為集體成員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當承包的農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時,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 2、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規范繼承。法律所允許的繼承范圍是指: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指承包經營權本身。 3、從我國的現行法律來看,家庭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那麼,我國的法律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呢?《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從以上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只有兩種情情況,這就是林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如果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由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話,本法顯然不會做如此表述。 綜上所述,本案訴爭土地1.096畝的承包經營權不是法律所允許的繼承范圍。所以該遺囑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論其是否經過公證;只要是違法的事實,即使經過公證,無效的還是無效,不能因為經過公證,就能使無效的變為有效。 此致貴陽市小河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聖倫達律師事務所 劉鑫 律師 二OO九年五月日十一日

Ⅶ 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要怎麼寫

敬的合議庭:
我作為被告xx的代理人,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本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52條第(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具體是認為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應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1、侵權人的主張狀態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稱之為「擅自」,過失不會構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託印刷涉案商標,並沒有要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間完全屬於不相同的行業,不存在任何的競爭關系,所以也不可能會存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製造行為。所謂製造注冊商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也就是製造人本身並不擁有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通過模仿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而重新設計出來,也就是說製造注冊商標在本質上是一個「仿製」的過程;而印刷注冊商標,是一個從「有」到「有」的過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冊商標圖案,並對該商標進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標的過程在本質上是一個「復制」的過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標的行為,不是一個製造注冊商標的行為。
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限於「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對於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並不構成侵權。同樣對於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時,亦應當考慮商品類別,否則就可能會得出矛盾的結果。例如,甲擅自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注冊商標,並把他使用在「鋼鐵」類商品進行銷售,由於「鋼鐵」類商品與原告注冊商品核定的「食品」類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一)的規定,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甲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使用+不同類商品」的行為都不構成侵權,而被告僅僅是「擅自印製注冊商標」一個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則於法不通。所以,被告認為,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為侵權行為時,應當有一個隱含的條件「所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必須要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冊商標要使用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
二、關於被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途徑:(一)國家工商總局認定;(二)法院在訴訟中司法認定。目前,工商局及法院均沒有對被告的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被告的注冊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本案並不符合司法認為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提出過馳名商標的認定,所以合議庭亦不應當對原告注冊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三、關於停止商標侵權問題
停止侵權的前提是有侵權行為在持續存在,現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還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存在,所以原告主張停止商標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的問題
公開聲明並不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所以原告主張此項權利於法無據。本案涉案商品並沒有進入市場,並不會對原告的的聲譽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無事實依據。
五、關於賠償損失的問題
1、《商標法》採用的是實際損失原則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該條所規定「所獲得的利益」及「所受到的損失」採用的都是實際損失原則,也就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賠償的依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及第15條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在本案中,被告所印刷的箱子還在倉庫中,並沒有進入市場,沒有進入市場就根本不可能與原告的產品產生競爭,不會造成原告產口銷售額的下降,所以根本就不會對原告的權益造成損失。由於涉案的箱子還沒有出售,原告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的利潤,所以也談不上侵權所得。所以,由於原告沒有損失,被告也沒有所得,被告不應當賠償原告。
2、本案不應適用法定賠償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定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無法查清,而本案並不符合上述前提條件,「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可以查清,所以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也就是說,侵權所得=侵權商品銷售量*該商品的單位利潤,在本案中,涉案的紙箱並沒有銷售,所以銷售量是0,所以乘以該商品的單位利潤,侵權所得也是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也就是說,原告侵權損失=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但是由於涉案紙箱並沒有進入市場,不會影響到原告產品的銷售,也沒有侵權產品的在銷售,所以原告的侵權損失也是0。
綜上,根據「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兩種方式,計算出的結果都是0,所以「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的結果都是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
3、即使適用法定賠償,法定賠償的范圍也是確定的
(1)法定賠償及「侵權所得」方式和「因侵權受到損失」的方式,這三種方式雖然計算方式不同,但是從最終得出的結果應當是盡可能的一致,也就是都應當以「實際損失」作為衡量的標准,不同過分偏離這一標准,前文已經論述,原告的實際損失實際為0,所以本案不應當再對原告進行賠償。
(2)如果要賠償的話,賠償數額的上限也是確定的,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一共印刷了涉案紙箱2000個,每個1.95元,一共3900元。考慮到印刷行為的利潤不超過10%,所以被告的利潤總額至多是390元。
所以即使適用法定賠償,賠償的范圍亦應當是在0-390元之間。
4、如果合議庭要適用法定賠償,除了上文提及的賠償范圍之外,另請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張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名牌產品」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2)原告雖多次獲得上海市著名商標,請合議庭注意:(a)最近一次上海市著名商標的稱號是2008年評定的,此稱號已於2010終止,也就是說原告商標目前並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標;(b)《商標法》上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規定,也就是說從國家層面上是不認可著名商標的,所以上海市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對於法院沒有拘束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於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涉案商標所獲得聲譽與原告無關。
(4)原告在法庭上亦認可,只有涉案商品進行流通,才會擠占原告市場,也就是意味著,涉案商品沒有銷售,也就不會對原告造成損害。
(5)雖然被告無法舉證委託人的存在,但是根據本案的情況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的表現,被告可以合理懷疑是原告是一種「釣魚式的打假」。根據審判實踐,雖然沒有確鑿證據,但是有相當懷疑時,法庭亦應當充分考慮此因素,否則同樣的事情可能會重復上演。
綜上,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僅是違反了國家的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於原告並不會產生實質上的損害,所以被告不應當再對原告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已經受到工商機關的處罰,被告已經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且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日後的生產管理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加強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被告代理人:xx
以上是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範文可以作為參考

Ⅷ 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怎麼寫 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範例

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怎麼寫 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範例
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怎麼寫、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範本有哪些?本文將為您提供全面的農村自建房承包合同以供參考。
農村建房承攬施工合同書
甲方: 家住東陽市千祥鎮 村
乙方: 家住東陽市 鎮 村
甲方擬在東陽市千祥鎮 村原老房基上建房一幢,並以包清工形式發包給乙方施工,現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擬建房坐北朝南,磚混結構,甲方現已基礎完工,鋪設好水泥板,交由乙方施工,房屋佔地面積 平方米共 層,房屋建成按實量面積計價。
第二條:凡甲方建房所需材料由其提供,根據施工進度乙方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承辦;乙方承攬施工(包建房)採用定額計價形式計價報酬:凡是泥水工、木工以及臨時工等工作全部發包給乙方管理施工。
第三條:乙方施工范圍房屋整體框架結構,落成後,里外牆麵粉刷完畢,房屋結構由甲方提供。計價價格為 元/每平方米,其中磚匠工按 層計算每平方米為 元;木工按 層計算,每平方米為 元(第一層至第三層按實量面積計算,屋頂按第三層的一半計算)。
第四條:質量要求建築尺寸均勻整直,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標准施工,如需改變結構或作修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施工。
第五條:完工時間為本合同簽字後起 年 月 日前落成。
第六條:付款方法按施工進度計算,第一層至第三層付人民幣 元(大寫 萬 千 百元整),房屋落成完工驗收合格後付人民幣 元(大寫 萬 千 百元整),餘人民幣 元(大寫 萬 千 百元整)作為房屋質量保證金,至 年 月 日止,如無質量問題即付清餘款。
第七條:甲方要求乙方對所有施工人員(包括磚匠工、木工)等技工人員一律持證上崗,並對所有施工人員參加人生安全保險,施工中應積極採取安全措施,確實抓好安全生產,施工中如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如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20 年 月 日
名詞解釋: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農村建房合同格式樣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碼)
甲方擬建房屋一座,位置在___縣__鎮__村__組,由乙方負責承攬建設。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平等協商,雙方自願簽訂本加工承攬合同。
一、雙方權利義務
⒈甲方負責提供石灰、磚、水泥、沙子、水源、鋼材等建築材料。根據施工進度,乙方應提前___天通知甲方購買所需材料。
⒉乙方具有從事農村房屋建設的成熟經驗,負責施工建設並交付建房成果。當事人明確,雙方不存在僱傭關系。
⒊攪拌機、震動器等施工機械以及模板、腳手架等所有勞動工具由乙方自帶,費用由乙方自理。
⒋工期從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建設,工期為___天。如發生下雨、停電、地震等影響施工的不可抗力情況的,可順延工期。
⒌乙方加強對其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安全施工。由於乙方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⒍乙方所屬人員的工資報酬由乙方負責支付,與甲方無關。
二、質量要求
⒈乙方應當本著保質保量的原則,按照圖紙施工,加強質量管理。
⒉重要施工過程:如地基、澆鑄須經甲方驗收後方能進行下一工序。
⒊甲方發現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偷工減料、工作不負責影響房屋質量等行為時,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或整改。
⒋房屋建成後一年內,甲方發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必須進行免費維修。
三、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結算方式:以建房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人民幣___元。
⒉付款時間:第一次付款在施工開始後___天內,第二次付款在___,第三次付款在___,第四次付款在房屋峻工並經甲方檢驗後____天內給付。
四、違約責任
⒈由於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乙方要進行修理、重作;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因乙方原因導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應承擔違約金___元,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若無視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採取消極怠工和延誤工期等做法為難甲方,視為乙方根本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金___元。
3、在乙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當承擔違約金___元(或每日承擔違約金____元)。
五、爭議解決辦法
⒈發生合同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
⒉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將爭議提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⒊以上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Ⅸ 債務糾紛案原告本人出庭需要代理詞嗎

債務糾紛,原告本人出庭,一般是不需要在提交代理詞的。
只有案件很復雜,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時間限制沒有說清楚,或者擔心法庭不能完全記錄自己的主張或者意見的,才向法院提交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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