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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包工頭請的人摔傷

發布時間:2021-02-17 09:17:39

⑴ 農村私人人建房導致工人(包工頭)受傷,責任怎麼劃分

問:我是宜賓珙縣下羅鄉的村民,我家的房屋修建是這樣的,砌牆是點工,打樓平是包內工。在打樓平工程容中(2層),因為用於固定提升機支架的鋼筋斷裂導致支架倒塌砸中提升機操作者(包工頭的兒子,大概十七歲左右,包工頭當天沒在場,是他安排兒子前來的,機器安放和設計都是由他兒子完成)。我們和包工頭之間沒有承包合同,包工頭也無建築資質的相關證書。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我們家應承擔責任嗎?如果有責任,一般怎麼劃分責任呢?擺脫各位了!
答:你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首先就是法律關系的認定,一種是你與包工頭為承包關系,包工頭與其兒子為僱傭關系,這個時候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包工頭又無相關資質,這個時候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種說法,還有種說法就是你是僱主,包工頭和其兒子為雇員,他們相互間為合夥關系,這個時候你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個在過往的案例中也是有這樣兩說,針對你這個案子我比較傾向於後者的說法。詳見:半閑法律網

農村建房中房主、包工頭與受傷工人之間的賠償責任認定

農村建房中,提供勞務一方(民事案由規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的,如何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

當前因農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受到傷害後,一般會涉及到三方賠償主體:即房主、包工頭及其他有過錯的第三人(農村建房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過錯第三人致害的情況還比較少見,主要是在建房活動中因勞務自己受害為主,故本文僅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因此,要裁判好這類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頭(接受勞務一方或僱主,民事案由規定為接受勞務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勞務一方或雇員)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法條中的勞務與僱傭、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僱主與接受勞務一方、雇員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含義已無本質區別,只是在不同語境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不做詳細分析,本文中僱主與接受勞務者、雇員與提供勞務者、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皆為同一含義)。

⑶ 農村建房,已簽訂建房合同,包工頭自己摔傷,請問誰負責

包工頭摔傷自己負責,理由是包工頭與房東之間屬建設承攬關系,如已投相關保險則可申請保險理賠。但因房東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除外。

⑷ 我想問下農村建房子,(包公不包料)包工頭請了個包模板的老闆請人裝模板,但是包模板老闆請的人摔傷了,

法院一般判建房的人,包工頭需承擔大部分責任,工人需小部分責任

⑸ 農村私人建房導致工人(包工頭)受傷,責任怎麼劃分

房主的主人僱傭了領工人來建房,那麼房主與領工人之間是承攬關系。

承攬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則其選任有過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雇的工人若無從業資質,其明知自己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受僱工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於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主對雇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聽聽交通法律法規。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5)農村建房包工頭請的人摔傷擴展閱讀:

具體的責任認定需要參照房主的做法:

1、看房主是否盡到相關義務,比如根據協議約定房主應提供質量合格的原材料,必要的施工設備或者施工材料等,若這些設備材料不安全則屬房主過失。

2、房主是否僱傭了具有一定經驗和技術的包工頭,筆者認為,即使二層以下房屋無需包工頭有相關資質,房主選任包工頭時也應當考察包工頭的相關經驗,技術能力等,不能將房屋包給毫無經驗之人,一般來說包工頭屬於在當地經常建房,能得到建房工人普遍認可,擁有相關設備、技能的人。

3、法院在裁判中應盡可能的做到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⑹ 農村建房時包工頭摔傷要還應房主賠償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謝謝!

主要要區分雙方是承攬關系還是僱用關系,前者則不需要承擔則,後者則應當承內擔。對容農村自建房目前還游離在行政監管之外,但如果地方性規定有相應規范,則將工程發包於無資質的人,發包人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承攬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別: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僱工是依附於僱主的。
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時間、工序等,而僱工只能依僱主的指示行為。
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准備所需設備及工具的,而僱工的勞動工具及設備一般是僱主提供的。
4、承攬人要承擔定做物交付前的風險,而僱工不用。
5、承攬人對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責任,而僱工不用。

⑺ 農村建房包工頭自己摔傷請問誰負責

由僱主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⑻ 農村建房子包給包工頭有工人摔傷房主有責任嗎

農村蓋房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包工頭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諉責任,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分兩種情形來進行認定:

1、房主與包工頭約定總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後一次性支付給包工頭全部的費用,最後統一驗收蓋房成果,對蓋房的過程不做指揮參與。對於這種情況下,房主和包工頭之間屬於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和建房工人之間形成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房主與包工頭之間屬於承攬法律關系時,蓋房工人發生人身損害由包工頭承擔。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關系,解決方案也不盡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而包工頭在承攬建房時,一定要為工人購買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別想著和工人簽訂私下的免責協議,法律一般都更加傾向於保護弱者的利益,沒有法律效力,白紙一張!

⑼ 農村建房,包工頭無資質,與工人無合同,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在農村,游擊施工隊是被人們普遍認可並被接受的建築隊伍。由於法律意識回淡薄,也很少有人在找施答工隊的時候考慮到資質等問題。所以,房主在找包工頭承包建房時多找熟悉的人來承包,從而疏於對資質進行確認。因此,房主也要為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如果是2層以下的農村房屋建設,你家的責任小一點;如果是2層以上,你家把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包工頭,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最少也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如果你家跟包工頭有約定且有證據證實,可以賠付後再跟包工頭追償。如果解決了你的疑問請好評,萬事如意。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案件處理依據,具體情況網上說不清楚,不要追問,請在線下委託當地律師處理,自己擅自處理案件後果自負。
只接聽本地電話,外地當事人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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