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唐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頒布日期:20050330 實施日期:20050701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3月25日批准,並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並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准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託管協議,並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准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復。准予延期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政府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並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強制拆遷後,執行人員應當製作拆遷筆錄,並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稅徵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後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由拆遷人負責委託。受託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拆遷當事人公示七日,聽取有關意見,並就涉及拆遷估價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的意見予以說明。
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並且分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能採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採用其他估價方法,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託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原估價機構接到復核申請後,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接受委託的估價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經過兩次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於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於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評估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迴避。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公證、見證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載明。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及其所佔用的土地面積(按房屋外牆勒角水平距離一點六米計算,但不超過土地使用證標記的范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但其辦理產權調換住房或者另購置住房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三)無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院內剩餘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剩餘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辦理房屋所有
權登記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另購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集體土地被徵收或者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不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的,按照臨時建築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共有房屋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共有人對安置補償方式和各自所佔有的份額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共有人的書面約定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權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二)各共有人對補償方式和各自所佔有的份額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人給予貨幣補償並提供臨時周轉用房,所補償的貨幣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一條 拆遷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進行協商並向拆遷人提交書面協議後,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費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條 拆遷市直管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屆時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住房後,再按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類房屋計算方法,分別給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法和補償金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租賃合同經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按合同約定的實際出租建築面積,由拆遷人對承租人給予一次搬遷補助費和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准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和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經營者在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經營者當年應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給予十二個月的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給予三至六個月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准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需要臨時過渡的按兩次計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准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其標准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發放六個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至遷入調換房屋之月止。
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拆遷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遷入調換房屋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准,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四十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准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時,對拆遷范圍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佔全部被拆遷戶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裁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搬遷期限內,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或者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定,發布拆遷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唐山市開平區窪里鄉後營村什麼時候才能新農村建設
現階段肯定是不在規范范圍之內,開平區一街二街等地區還沒經行,只有這些地區改造完畢,才會輪到後營這邊。
㈢ 唐山農村現在建一個一百平的房子需要多少錢
農村現在蓋房和買樓房價格差不太多,現在樓市低迷,100平的房子在縣區價格在30萬左右。
如果在家建100平的房子,價格怎麼也要20萬多一些。
㈣ 唐山市賈庵子新農村屬於哪個區
庵子新農村屬於開平區!我對那特熟!!
㈤ 河北唐山農村蓋140平米的房子,需要多少錢!
屋面保溫,建議做外聚苯板牆保溫.其中包括外牆和屋頂.
粘接沙漿
5厘米厚聚苯板
標准內網
抗裂沙漿
成本+人工 每平容方米30+15元(不包括貼瓷磚或者塗料)
屋頂如果需要上人或者承重,還需要多一層較厚普通沙漿.
外保溫對內裝修無任何影響,唐山灤縣有一農村朋友就是這么作的.
㈥ 唐山市豐南區農村平改規劃什麼時候開始
五年內吧,現在已經為新區征地了
㈦ 唐山市開平區賈庵子新農村是否屬於小產權房
好像不是佔地分的。是佔地讓老百姓花錢買的房子,談不上分。 分是「內白給」的的意思容。 沒有房本就是小產權。只能說趙老闆精明,09年把全村人的積蓄都吸個精光,好多家庭都是借錢買他的房子。尤其是買底商的人,更是欲哭無淚,開的店 開一個 黃一個。還有那個《千晶大酒店》如果不是趙老闆經常光顧,估計也就黃了。哦,對了 酒店現在好像換老闆了,不過這個老闆好像跟哈巴狗的拍趙老闆馬屁。恐怕還得趙老闆 經常去吃飯,生意才能維持吧。
㈧ 在唐山農村建一300平米別墅兩層的要多少錢
蓋個2層的「鴿子樓」也就10幾萬吧,真裝修成別墅怎麼也要100萬吧。呵呵
㈨ 唐山市灤縣農村平改范圍
選定認購新民居政策依據:嚴格按照《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選定認購新民居。嚴禁父(母)子(女)或爺(奶)孫(孫女)之間人為自行分戶,多世同堂如為單子(女)相傳也是一戶;有兩子(女)的戶,待子(女)夠政策規定的年齡後才可分戶。
選定認購原則:
1、 一戶一宅。
2、 必須是示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
3、 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戶。
4、 尊重歷史事實。
具體選定認購新民居辦法:
1、 完全符合《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農戶,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可享受本政策補貼選定別墅,政策補貼標准每戶12萬元,新民居認購價格每平米1200元。
2、 本戶的評估總價加上政策補助不夠認購130平米別墅又沒有條件補齊差款的,可以選定100平米公寓樓房一處,評估資產帶發放樓房鑰匙是一次性退給本戶,具備選定別墅條件的戶自願選定公寓樓可以滿足本人意願。
3、 對於違反《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一戶擁有二塊宅基地或者多宅的,無論原有幾處房產,只能選定認購一處別墅,其他房產按評估價格給與補償,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復耕。
4、 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戶(1980年1月1日之後夫妻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結婚並在本村居住,新村內最多可照顧該戶選定認購兩處別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個子女在內以上的子女,照顧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樓。尚未結婚的子女待其結婚後,持結婚證、戶口本向本村委會申請,可享受本條政策。結婚後,已享受本村購房補貼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會有權收回新民居。
5、 有本村戶口,無房產,且不再村內居住,長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給100平米公寓樓政策。
6、 有本村戶口尚未結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執行的本年度內滿22周歲的,可享受補貼政策認購別墅。由於女子涉及的是招婿問題,所以必須帶結婚後,持對象戶口遷入證明,結婚證等有效證件放可享受政策。本年度之後陸續滿22周歲的本村戶口男子,可按本政策執行,依據本人年齡,在政策執行的年度內,選定認購。
7、 凡是有2個子女以上包括2個子女的戶。其中的女兒在2009年7月1日以後招婿的,持對象的戶口遷入證明和結婚證均只能享受100平米公寓樓一處政策。
8、 對於本村的非農業戶(只限整戶,不對個人),在村內長期連續多輩居住目前仍在村內居住的且本戶有宅基地證有房產的戶,可照顧享受認定別墅政策。對於無宅基地證有房產的戶,可照顧其100平米公寓樓一處。
9、 對本村的非農業戶,不在村內居住,有宅基地證,有房產的(包括有宅基地證或有房產的)均照顧100平米公寓樓一處。無宅基地證,無房產的可照顧其按成本價(1200元/平方米)購買100平米公寓樓。
10、 本村農戶其子女已轉非,尚未就業且未結婚,待其結婚後持結婚證及戶口遷入證明項村委會申請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樓的照顧政策,該公寓樓不允許出租、出售,長期不住的(連續半年以上)由村委會收回。
11、 新民居位置的選定,按本村村民簽訂協議的順序號進行,有證照經營的衛生所,商品鋪,農家院,可優先選定。
12、 本政策正式出台後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不分男女今後均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13、 本政策正式出台後遷入示範區村街的戶口(新婚遷入除外)不享受新樓選定認購政策。
14、 本政策正式出台日前約定俗成出嫁(招婿)的女(男),已形成事實婚姻無論其是否取得結婚證,戶口是否遷出本村均不享受示範區選定認購新民居政策。
15、 本政策正式出台後,不管是否違反政策,買賣過戶宅基地證的一律不享受本政策。
16、 自本政策正式出台後辦理離婚手續的只能有一方可享受本政策,享受方由離婚雙方協商或法院裁定。
17、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不允許任何一戶以任何理由重復享受補貼政策。
18、 本政策的最終解釋權新農村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新農村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㈩ 唐山市開平區農村平房改造都有哪些村莊
耿家營,國各庄,西八里,稅中,稅西,東越河,小佛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