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宅基地房買賣合同》無效,如何維護買受人的合法
買賣獲取的宅來基地房源子享有房屋拆遷的房屋賠償款的,但宅基地的補償是沒有辦法獲取的。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判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作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特別是買受方,就應當注意合同無效後,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將將損失降到最低或希望法院的判決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7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②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應如何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應坐下來進行協商解除合同的事宜。也就是進入退錢歸還房屋的程序。這其中需要雙方互諒互讓
③ 違章建築合同無效後怎麼處理損失
【法庭判決】《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未包括違章建築的面積。買方明知天井內違章搭建有隨時被拆除的可能而購買,現又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雙方均明知天井內搭建物系違章建築,可能引發相鄰糾紛,在履行過程中因該事由而起糾紛,導致合同履行的中止,雙方對此均有過錯。且雙方違約責任相當,可以相互抵消,故雙方分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法院均不支持。【法理延伸】上海婚姻律師律師認為,買賣存在違章建築的房屋,因為違反了法律關於違章建築禁止轉讓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該違章建築應當予以拆除,雙方關於違章建築的價款約定,交付約定等均屬無效。但房屋買賣不僅僅是對該部分違章建築的買賣,是對整個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後,發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法律效果,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本案中,買賣雙方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事實均屬明知,故對自己的損失各自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④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
二、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當按照過錯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城鎮居民買賣農村房屋合同中,因為農村房屋和相應宅基地為限制流轉物,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買賣農村房屋,對此買賣雙方當事人都知道或者推定應當知道,故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此類糾紛案件的緣起大多因為土地、房產的升值所誘發,在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原因方面,主要是由於出賣方受利益驅動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這種「好訟行為」極大地影響了買受人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值得倡導。因此,在合同無效的過錯認定方面,可以認定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說主要的損失在於買受人,因為其要退房另尋住處、影響其生活和工作;對於出賣人而言,則無多大的損失,甚至還可獲得不小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賠償損失處理上,可以根據出賣方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則均衡雙方的利益。具體在損失認定上,應當由出賣人賠償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除締約費用、履約費用和其他費用支出的直接損失外,還應適當地賠償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喪失與他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而這些損失必須是基於信賴利益而產生的損失。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基於永久性居住或收益的需要,用一定對價購買房屋所有權,雙方對此是清楚的。現出賣人違反誠實信用主張合同無效,可以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在訴訟程序處理上,出賣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可能認定合同無效的,應當向買受人行使釋明權,告知買受人有可能認定合同無效,征詢其是否就損失提出反訴請求。如果買受人堅持主張合同有效,沒有提出反訴的,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法院在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案件中不得徑行判決出賣人賠償損失。法院應當在判決中闡明買受人就合同被確認無效致其信賴利益損失,有權另行主張權利。
⑤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 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交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5)農村合作建房合同無效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
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
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
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
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
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該怎麼辦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怎麼辦?雙方的權益如何平衡?下面就由搜房網為內您整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容!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
1、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
2、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對於土地增值和拆遷部分補償,合同無效後,根據出賣人負有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有次要責任的過錯分配原則予以處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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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問題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佔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麼標准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准作為參照依據。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的目的無法實現,喪失了與他人訂立購房合同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於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再次購買房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額,是否已經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法律後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時,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一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最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小;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對於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對於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沖突時,如城鎮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於農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系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並非是所有的徵收補償等損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范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系密切的徵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一)賣方的損失
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由於合同無效給賣方造成的損失比較少,也容易確定。一般來說,賣方的損失就是買方購買居住使用期間使用費用,這已經達成了共識。至於該損失的計算標准,主要是參照同樣房屋出租的租賃費用進行確認。
(二)買方的損失
(1)土地的補償。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范圍如何認定,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這類糾紛初發時期,因為不涉及到徵收或者說房屋的增值較小,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並不需要特別關注買方的損失,同時,法律上也沒有對此作出相應規范。但是,最近十幾年的時間地價上漲太快,不考慮買方的損失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因此,有學者提出信賴利益的損失可包括間接損失的主張,具體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則指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無效必然導致買受人喪失與其他人另訂合同的機會,結果是買受人無法享有因房屋價格上漲而帶來的增值利益。
(2)房屋的補償。農村房屋的徵收補償是徵收方補償給被徵收方的因房屋建造導致的損失,通常有一個固定的標准。早期建造的農村房屋的造價不高,因此在徵收時的補償不多。買方雖然因交易無效喪失了房屋重建的徵收補償利益,但其並無主張權,因為這部分補償針對的是房屋所有人。
(3)住宅安置過程中的其他費用。一是有關房屋裝修、改建、翻建或者擴建的費用的處理。這類費用的處理可以參照一般商品房交易中類似問題的處理單獨進行,基本原則是誰出資,補償誰。
6.農村房屋連環買賣中,如何返還
連環買賣中,返還房屋及購房款、賠償損失僅及於一手賣房人和最後一手買房人。中間環節,不再順次返還及賠償。
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於超出宅基地范圍所建房屋是否應予返還
在確認合同無效後,返還時只能就全部宅基地及住宅進行處理。同時,宅基地面積的管理屬於土地管理范疇,並非民事案件所應解決。因此,在評估作價時對宅基地是否存在面積超標問題不作考慮。但在實踐中已出現買受人購買房屋後在相鄰的宅基地或空置的土地上建房的情形,此時則不應籠統地認為均應向出賣人予以返還,而應本著與原有房屋及宅基地是否構成添附、無法予以分離,則應予以返還;如不構成添附,系獨立於購買時的房屋及宅基地而存在,則不應予以返還,否則會導致出賣人因此在其原有宅基地范圍之外另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不良後果。實踐中應把握,宅基地范圍外超建部分如與原建築無法分離的一並予以返還,如與原宅基地毗鄰且建築物與原宅基地上建築物可以明確分離的不予一並處理。
⑧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合同法》第758
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特定身份,無償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宅基地後,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築物。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歸農村居民,即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因此,具有無償性、福利性和限制轉讓性。農村的房屋買賣標的不僅涉及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現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實踐中長期大量存在,筆者(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何煥明)就廣州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與趨勢,結合代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總結了宅基地上房屋或農村房屋買賣中的注意事項,供當事人受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得於冒風險購買農村房屋時參考,以便發生糾紛時將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合同法》第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57
實踐中,法院根據合同履行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就房屋返還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決:
(二)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四)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征地拆遷的處理。現實征地拆遷中政府及相關用地部門或單位一般只認可農村房屋的出賣人為征地拆遷的對象,並且也只認可按出賣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員的情況給予其補償安置待遇。此時的紛爭或者訴訟不再是無效合同房屋返還的問題,而是補償安置利益的歸屬及其分配的爭議問題。對此類糾紛,一般認為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2,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可以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可以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補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可以按安置房市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應當由出賣人給予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從以上分析看,具體到購買農村房屋時,只要選擇合適位置的農村宅基地房屋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細節做好充分的約定,是可以放心購買的,在遇到出賣人反悔請求解除合同時,買受人的利益也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筆者遇到的案件,多數是當事人為減少費用自行協議的,沒有第三方如公證處或律師見證,結果損害了買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筆者建議,買受人應當委託此類業務具豐富的律師見證,以保障十幾年後可能出現的風險。
⑨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內還或者沒容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第15條明確「在確定合同無效後的損失承擔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避免處理結果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失衡。」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年4月徵求意見稿)第35條明確「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已經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並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