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有哪些形成金融風險的原因是什麼
摘要】 農村信用社作為最基層的金融機構,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在服務「三農」、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長期以來信用社的管理體制、經營管理中一些深層次問題未能得到解決,金融風險日益加大,嚴重地影響和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和改革,本文提出對策。
【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三農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推進以及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下,農村信用社在舊體制下積累形成的深層次矛盾不斷暴露,金融風險日漸顯現,嚴重製約著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已然危及到農村信用體系的金融安全。因此研究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控制對於促進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確保農村金融健康穩定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
相對於整個社會經濟、金融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滯後的。因此,構建農村金融體系、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已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是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力爭農民收入有較快增長的需要。
(二)現行制度制約農村信用社的正常發展
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多次變革給農信社背上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加大了資產風險。其三個主要來源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資產質量問題,如行政干預、指令貸款支持鄉鎮企業、制度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新呆賬等。
(三)經營體制不靈活導致的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
按照有關規定,基層農村信用社應當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的經營體制。但事實上是農村信用社經營並不靈活,由於聯社的統管過死並沒有實現「責、權、利」的有效統一。「惜貸」、「怕貸」、「懼貸」思想較為嚴重,限制了業務的發展。此外,在經營中還缺少自主權,從人到財、物的管理權全部收歸聯社,妨礙了其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內控機制不健全
當前農村信用社處於改革和發展並重的特殊時期,改革工作繁重而艱巨,發展的步伐又不容有些許的停留。因此,當前加強農信社內控管理建設顯得尤為必要。根據其業務拓展和創新的實際需要,及時研究、制訂相應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拓展到哪裡,制度建設跟進到哪裡、內控措施落實到哪裡①。
(五)部分員工業務素質不高
我國農村信用社廣大員工的整體素質不高,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員工的文化水平還停留在初、高中階段,尤其是基層信用社員工的文化素質更是如此。另外多數基層農信社員工的組織紀律性不強,造成業務水平、服務質量、服務水平低下,損害了農村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二、對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的對策
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是一個關繫到農村經濟長期持續協調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現實問題。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首先必須加強金融立法,把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納入依法治理的軌道。為了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我們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的改革
1.擴大農村信用社規模,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只有加快農村金融的發展步伐,才能從根本上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一是增資擴股,擴大規模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二是要延伸信貸范圍,擴大服務領域。特別是要大力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促進農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高。三是要轉變經營作風,改進貸款方式。實行對社員貸款優先、利率優惠、對農業生產貸款優惠的政策。
2.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強化內部經營管理。農信社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要盡快強化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自律機制。加強對貸款的管理,防範金融風險。嚴格財務管理,在經營管理上實行股金公開、貸款公開和帳務公開。要堅持貸款的集體審批制度,健全落實貸款的擔保抵押制度,逐步推行貸款的風險度管理。
(二)實行政策扶持
化解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必須調整現行對農村信用社的有關政策。一是國家財政撥付資金,核銷「五小」企業呆壞賬和解決政策性保值貼補利息;二是適當減免稅賦或降低對農村信用社的課稅稅率,對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或降低營業稅稅率;三是適當放寬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限制,適當批准農村信用社開辦新的業務,如國債買賣、票據貼現、代理保險等。
(三)強化員工隊伍建設
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的關鍵是處置人的因素造成的風險,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因素造成的風險。為此,必須抓住以下三點:一是切實加強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領導班子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增強職工敬業愛崗意識、廉潔奉公意識,克服不良習氣,糾正違法違紀現象,增強農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努力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
㈡ 聽說農村信用社要倒閉了是不是真的,有誰知道真相呢
不是的;其為進行農村信用社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
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進農村金融服務,關繫到農村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2)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案例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虧損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保值貼補息給予補貼。具體辦法是,由財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間虧損信用社實付保值貼補息數額,由國家財政分期予以撥補。
2、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信用社一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徵收。
㈢ 農村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非常急,急,急
農村信用社最初是由社員入股組建而成的,有很強的地域性,後經幾次回增資擴股與法人結答構治理,信用社由原來的聯社、信用社兩級法人的模式,逐步改造成縣聯社一級法人模式,達到銀監會相關條件的聯社分別組建了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有的是國有獨資:如幾個大國有商業銀行。有的是股份制。
㈣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別從宏觀的農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觀的農戶需求出發,分析了我國農村對合作金融的需求,並指出使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制,存在著「路徑依賴」障礙,應結合我國的農村實際,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關鍵詞] 農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主導。在農村金融市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造使其大范圍的撤離農村領域,農村的郵政儲蓄也是只存不貸(2007年將成立的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的作用還有待觀察),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體。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中央政府就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上世紀60年代開始信用社被強制納入國有金融體系,走上了「官辦」的道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曾多次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希望恢復其合作原則。但實踐表明,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對農村信用社管理權的下放最終加強了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並沒有恢復合作金融的本來面目。建立適應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農村合作金融,應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農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從農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呈現集中的趨勢。上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雖然保留了名義上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卻分散給了農戶,農戶成為了中國農村經濟的主體。這種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會的穩定。雖然我國城鄉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依附於土地,他們不是絕對的無產者,即使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大量的流動打工者,他們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數在農村還保留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中國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城市貧民,沒有社會動亂,都應歸因於這種制度安排。
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農業不可能有規模收益,農業的產業化也受到了阻礙。我國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限制於有限的土地資源上,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必然低於社會平均水平,投入農業的資本利潤率也會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也必然少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村和城市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在我國人口和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既然我國的基本體制矛盾是城鄉二元結構,且長期存在,我國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結構來分別安排,不能用商業化來同時滿足城市和農村的金融需求。
商業金融資本的逐利稟性決定其必定追求「規模效應」,資本的積聚會降低單位資金融通的費用。我國目前的農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經營,沒有規模經濟可言,農業的資本收益率必然低於其他產業。與這種制度對應,分散的農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主體,其所需貸款額小,單位資金融通成本較高。我國農村的制度安排決定商業化的正規金融必定會退出農村領域。在正規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同時,為防止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有必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
2.從農戶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經說,農戶相當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單位,是按照「理性經濟人」的原則行事的。斯科特則認為,小農經濟關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場的存在作為前提來分析農戶的行為。
與西方不同,我國社會的特點,特別是在農村,是以家庭為中心,向血緣基礎上的家族擴展,再按人際交往的遠近親疏繼續向外延伸形成「圈層社會結構」。在這種以社會關系網路為核心的「圈層社會結構」內,農業生產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貸」的方式獲取。這種借貸基本上是以無息的、互助的方式進行,適應於小農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情借貸」不足以滿足具有商業性質的金融借貸需求,農戶也會尋求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但單個農戶面對金融機構會面臨以下限制:
一是中國農戶的信貸需求中非生產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消費支出外,相當規模的資金被用於購置修繕房產、修建祠堂廟宇或是滿足喪葬嫁娶的禮俗要求,貸款缺乏未來收入作為償還保障。
二是農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在「人情借貸」中,貸款者和借款者有著較廣泛的聯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而正規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在進行信貸決策時,缺乏有關農戶特點和活動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況下,只有實行信貸配給。正規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農戶對貸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後信息不對稱」,加大了信貸風險。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來說,具有確定價值的抵押物會增加借款額。對於正規金融機構,抵押物的有效性取決於其變現容易程度。農戶一般缺少用於貸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為房屋、農具或農產品,正式金融機構由於其與農民生活之間實際距離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劣勢。
四是履行貸款契約的形式單一。農戶的產出都為實物,正規金融機構是不接受實物償還貸款的。農戶在償還貸款時要把實物轉換為現金,需要經受市場風險,分散的農戶更願意持有實物以迴避市場風險。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組織相比,借貸雙方具有較廣泛的聯系,資金提供者對農戶的私人信息有相當的了解,借貸雙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似,對抵押物有較高的認同,契約的履行方式也靈活多變,因此,民間金融更適應農戶的信貸需求。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合作化成為有效的選擇。
三、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定義,合作社是一個自願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的組織形式、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協會。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則為標准,以金融資產形式參與,並專門從事規定范圍金融活動的經濟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國家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同時,農村合作金融也是一個國家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1.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出現了異化現象,背離了合作原則。歷次改革經驗表明,使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會遇到「路徑依賴」的障礙。
首先,經過歷次改革,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已經劃歸地方政府管理,強化了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權,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調配金融資源的工具,脫離了合作原則。要使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就必須歸社員所有,社員享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樣,必然會削弱地方政府調配金融資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會放棄既得的權力和利益。
其次,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依附於國有銀行,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相適應的社會環境有了很強的「親和力」,一旦要回歸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來,仍需要經一個較長的艱難「學習」過程。
最後,信用社的員工與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不再同屬於一個利益群體,前者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後者。恢復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著信用社從國家銀行附屬機構的位置上降格為農民自身的金融機構,自然會受到既有經濟利益格局的抵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回歸」受到上述種種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長於農業經濟體系內部,是農民自發的聯合,而不應是一種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內生的農村合作金融應符合自願原則、互助原則、民主管理原則以及非盈利原則。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建,應從我國的農村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模式應採取多樣化的形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不能推行全國統一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應當倡導具有多樣性的地區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經濟已經市場化,應推動市場化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模式。對於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部分農村,同樣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但應建立農村合作金融作為必要的補充。在欠發達的地區,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民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解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的資金需求。
在農村合作金融的規模方面,不應一味地追求規模效應。新建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於低收入的社員,如果組織規模的擴大是由於社員金融資產數量的提高,那麼組織的客戶層次已經發生了轉移,即不再是原來的低收入群體,這樣組織的性質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來源於低收入社員數量的增多,那麼組織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組織不具備顯著的規模經濟的特點。
在組織體系方面,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在較小范圍內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滿足農戶小額的資金需求,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由於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成立更高層次的聯合組織,增強服務能力,即形成農村信用社——縣(市)信用聯社-——省級信用聯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層層入股,形成多極法人體系。各級信用聯社本身是具有資金運營能力的獨立法人,可以獨立向農戶提供較大數額的貸款,除此之外,還為基層信用社提供資金調劑、異地支付等服務,還可以對基層信用社進行風險監督。
在內部管理機制方面,堅持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真正代表社員利益。在基層信用社,嚴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則,決定信用社的業務類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中選舉產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設機構,處理社員平常的小額貸款,較大數額貸款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社員都可以監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動,信用社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息以確保廣大社員的知情權
在業務經營方面,基層信用社服務對象就是參加信用社的社員,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戶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較單一,一般只進行存貸業務和與之相關的結算。針對不同農戶的具體情況,基層信用社可以提供靈活的信貸契約。在合作化初期,基層信用社主要考慮的是為農戶社員服務,而不是盈利。除為農戶提供存貸款服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還應提供諸如教育培訓等公益產品服務,這是信用合作組織在其發展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取向。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還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是弱勢農戶的互助組織,政府應採取優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發展,利用信貸和稅收等經濟杠桿,通過低稅或減免稅收,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法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有利的支持,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還有
㈤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㈥ 農村信用社有哪些理財
最常見的理財產品應該就是定期理財,比如說各種1年期、3年期回、5年期的產品。農村信答用社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理財品種。同時,緊扣「三農」金融市場抓好理財業務,針對農村特點設計適合農民的理財產品。
㈦ 問一個金融系統的事情,今年3月份在農村信用社開辦了一個定期存款的存摺本,是他們推薦的,不用一張一張的
一本一本的是存摺,一張一張的是存單,現在一般都是推薦使用存摺,因為存單是一次性使用,過於麻煩。
這種情況應該不可能出現,因為畢竟現在銀行系統是比較成熟的,你覺得不成熟可能是他們操作不太熟練,現在什麼都是電腦系統自動生成,不用像以前一樣手工算利息。
你掛失補辦後新存摺是自動把你前面銷了的戶會自己取消,不會顯示出來,可能就會讓你覺得好像少了幾筆,你可以看一下新存摺每筆前面有一個順序號是不是連續的。
還有,信用社目前採用的是雙人復核制,如果真要取你錢的話還要在監控下兩人暗裡合作才行,你覺得你存摺上少了多少錢,幾十W,幾百W,值得兩人冒著被解僱和追究法律責任去偷你的錢?
㈧ 農村信用社如何防範金融風險
洪澤縣人民法院就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借款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發現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出下列特點:一、多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實被一人所用。這類案件的借款人多為農民或企業工人,法律意識淡薄,礙於親朋好友或企業領導面子,過於相信他們的實力,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實際款項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後只能起訴借款人,實際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責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難,生活難以為繼。如厲友寶由於經營缺少資金,由其親屬和企業工人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在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後,厲友寶無力償還借款,信用社起訴到法院後,由於這些借款均由厲友寶一手辦理,借款人只是簽名而已,在借款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資金就到了厲友寶手中,故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並且借款人手中往往沒有該借款由實際使用人使用的證據,隱含著大量的社會矛盾。此類情況還有實際用款人是徐正建、徐守國、丁守軍等人的借款案件;二、借款人與擔保人互不相識情況屢有發生。許多案件借款人與擔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區,並且互不相識,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簽字擔保,有一部分擔保人則是將個人身份證借給他人使用,不知其為他人擔保,自己也並未到場簽字。如信用社起訴的劉蘭華、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借款合同案,劉蘭華向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借用身份證進行復印,到信用社辦理借款手續,上述擔保人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均未到場簽字,該訴訟增添了訴訟成本,且要承擔部分敗訴的後果,導致信用社的誠信度下降。三、多次借款、互為擔保、多次擔保情況普遍。由於一些借款人存在不良心理,管理部門又存在漏洞,導致多次借款、互為擔保、多次擔保情況普遍。如信用社起訴的曹來借款合同案件就有15件之多,總金額達150萬元之巨,擔保人卻相對固定。同類案件還有植維波、植萬年等人借款案件。四、違規放貸現象嚴重。一些信貸員未按規定審查貸款人的家庭情況及還貸能力,盲目放貸;據當事人反映,還有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員為了謀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請貸款人小恩小惠,對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進行大額放貸或者多次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增加,無法收回貸款。如張伏平借款案,張伏平系盱眙縣人,從信用社一次就借款60萬元,現張伏平下落不明,其祖籍只有5間破舊平房,該借款成了死債。五、鄉鎮工作人員及教師擔保行為不容忽視。鄉鎮工作人員受政府部門領導要求,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而企業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和沖擊,現倒閉或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教師由於收入比較穩定,成為擔保人的也不在少數,此類案件涉及人員較多,嚴重的影響了政府工作人員、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六、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員對存款客戶相關信息進行復印,並偽造借款人、擔保人的簽字或印章,把貸款挪作它用。此類案件現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沒有擔保。如凌瑞江、陳道玉等借款擔保案,擔保人均沒有簽訂擔保合同,其在借款擔保合同上指印經相關鑒定部門鑒定,均不是擔保人的指印。
由於大量的信用社借貸案件湧入法院,對法院造成巨大壓力的同時,也對整個社會帶來極大的負擔。由於法院本身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信用社起訴的每起借貸案件,往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並且居住分散,首先體現在送達難,當一個當事人沒有送達,又導致開庭時間的難以確定,整個訴訟過程期間延長;如果對不能送達的部分當事人撤訴,在擔保人償還借款後,影響到擔保人追償權的行使,既造成當事人的訟累,又浪費了司法資源。在執行環節,各種社會矛盾再次顯現,由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一般不會自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需對當事人的存款、房屋、汽車等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再對這些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期間耗去大量時間與財力,卻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對信用社而言,在上述列舉情形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著敗訴或部分敗訴的可能,也對信用社整體形象造成極大沖擊,導致很多群眾產生一種信用社貸款可以不還的錯誤意識,嚴重影響到金融安全,也對社會誠信意識的創建工程產生不良影響。
對此,洪澤縣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議:1、司法部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加強普法宣傳,司法部門利用鄉鎮的司法服務中心,將普法的觸手延伸到村、組,法院繼續開展好巡迴審判進農村的活動,對涉及到的相關案例進行現場答疑,使群眾在了解法律法規的同時,通過真實案例加以說明,進而不盲目貸款、不盲目為他人擔保。2、信用社自身應加強監管力度。信用社應積極發揮部門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解決處理,加大懲處力度,對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並通報所轄的各分社,起到警示作用。3、加強對工作人員培訓及學習。通過對業務學習、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他們的責任心,做到依法放貸,防止違規放貸現象的發生。4、加大對逾期債權的追討力度,積極配合司法部門清收債權。對到期沒有歸還的債務人,及時發出催要通知書,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書面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以確保訴訟時效和擔保的效力。信用社內部要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對有些認為不是在自己任期內產生、債權清收是信用社某部門或法院的事、敷衍了事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作者單位: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