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建房土地審批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農村建房項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⑵ 在農村建房需要什麼條件
像你這種情況,想要在妻子所在村建房,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得符合下列條件:
一、你妻子戶籍仍在該村,未遷出,因男女平等,所以與你是否該村成員沒有關系;
二、你妻子和你岳父母、你妻弟已經分家單過;
三、你妻弟已經和父母分家單過;
四、你妻子村小組長及所在村委會簽字同意;
五、向你妻子所在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申請,經審核後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縣(區)人民政府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書。
有了這些條件並辦理了手續後你就可以建房了。當然,你們也可以以你妻子及妻子的奶奶的共同名義建房。農村房屋以戶為單位,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形式表現法律上的物權,沒有獨立的產權證書,即便有的地方已經頒發也因其與現行法律沖突而被司法機關不予認可。因此,能不能建房關鍵看你是不是獨立的一戶。當然,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你可以從形式上創造這些條件,具體的方法就不必再多說了吧?呵呵
另告:宅基地只有本集體人員才有權利使用,因此,如果你的戶口未遷至你妻子所在村的話,不可以以你的名義申請。如果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單獨問我,也可以根據我網路空間查詢到我的聯系方式打電話給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參考資料: http://blog.sina.com.cn/lawyerjzg
⑶ 關於在農村建房的事情
你的戶口在城鎮復,你當然就不可制能有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了,你只能有你戶口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沒有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所以也你也辦不了房產證.但是如果你建了房子以後,房子的所有權是你的.另外最近國務院出通知,城市人口不能在農村夠房,農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
⑷ 農村建房!
這個現在不好批准了
得村裡同意
然後在申請就簡單了
⑸ 農村建房需要哪些手續
農村蓋房需要什麼手續
⑹ 農村建房的具體要求
供你參考,每個地區的批地建房標准、規定都不一樣,建議你詳細情況到當地規劃部門咨詢。
場鎮居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持由居民委員會同意建房的申請,向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申請選址,村鎮中心所派駐鎮鄉接待站根據場鎮總體規劃會同居委會、國土、林業、水利、電力、路政等有關單位現選址定點。對主要公路沿線、場鎮規劃區范圍內大面積連片建設的選址定點,必須報各鎮(鄉管領導會同中心所所長參加,並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二、建房戶提供合格的地形圖,報村鎮中心所核定其位置界限,劃定擬建房用地紅線,建築控制紅線。
三、建房戶將設計圖或選用的通用設計圖,與有證村鎮建築工匠簽定的《村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報村鎮中心所審查,填報場鎮居民建房審批表一式二份,經鎮鄉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連同地形圖,選用的通用設計及承包合同復印件,預收規費票據復印件一並報縣建設局審查,經審核同意,發給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四、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五、建房戶在開工前應當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並出示由國土、村鎮中心所出具的繳清各項規費的證明。經審查同意,各鎮(鄉)分管領導簽發開工通知書,由村鎮建設中心所駐鎮鄉同志現場打樁放線後,才能開工建設。
六、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對場鎮居民建房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凡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持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同意其建房的申請向當地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鎮鄉接待站申請選址,鎮鄉接待站會同村、社、國土、林業、水利、電力、路政等有關部門現場選址定點。
二、建房戶將選用的通用設計圖或正規設計圖和與有證個體建築工匠簽定的《村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報鎮鄉接待站審查,填報三台縣農房建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鎮鄉人民政府、中心所審查同意後,報縣建設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
三、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建房戶在開工前應當向村鎮中心所提出書面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由村鎮建設中心所駐鎮鄉同志現場打樁放線後,才能開工建設。
五、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應對農房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房戶及個體建築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檢查的義務。
二00四年元月
收費項目
一、市政建設配套費
建制鎮鄉:25.00元/平方米;
場 鎮:12.00元/平方米
二、城鎮房產證
單位:15.00元/證;
個人:10.00元/證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1、純住房80.00元/套;
2、工廠、醫院、學校等
160.00元/宗;
3、商業用房240.00元/宗;
4、黨、政、軍、機關、社會 公益福利
單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續費
1、住房交易手續費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轉讓方
承擔)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轉讓雙方
各承擔50%)
2、住房租賃手續費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擔)
3、非住宅轉讓手續費
按成交價、評估價的1.8%收取(轉讓雙方各
承擔50%)。
三台縣建平國土資源所政務信息
一、 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程序
"用地單位
預申請" "國土資源
局預審" "用地單位
申請" "縣國土資源局
預報"
"征地補償
登記" "征地方
案公告" "省國資源廳
審批發文" "縣國土資源
局擬定方案" "省國土資源
廳評價"
"擬定征地
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
置方案公告" "交付
土地" 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辦理
土地
登記
手續"
"申請地
價評估" "辦理出
讓手續"
(二)、原基改建、新建、擴建程序。
"用地單位
預申請" "測繪用地
平面圖" "規劃用
地紅線" 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辦理
土地
登記
手續"
"申請地
價評估" "辦理出
讓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受讓方提
出申請" "轉讓方辦理
土地使用權
轉讓審批手續" "申請地價
評估" "辦理土地
出讓手續" "申請土地
變更登記"
二、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建房戶
向本社
提出用
地申請" "召開
村民
大會
討論
通過
並蓋章" "佔用農
用地報
縣政府
審核" "省市政府
審批" "國土所
現場放
線准許
施工" "國土所
進行
竣工
驗收" "土地
登記
頒發
集體
土地
建設
用地
使用證"
"其它土
地報鄉
鎮政府
審核" "縣政府
審批"
三、 收費標准
(一)、農村村民建房收取土地登記證書費20元。
(二)、佔用耕地建房的農村村民,收取土地復墾費10-20元每平方米。
(三)、殯葬土地管理費每具500元。
⑺ 農村蓋房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專地合同,並按照合屬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7)農村建房項目擴展閱讀:
建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2、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⑻ 農村建房要有哪些手續
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j具體辦理: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