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居民在農村建房會受到什麼處理
無產權;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糾紛處理原則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編輯本段亟須改革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無資產資本功能。結果是,集農民畢生積累建造的農房,由於限制流轉和抵押無法實現其資產信用功能,不能對擴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
近些年,農村教育、農村醫療、農村社會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農村住房制度建設在各地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但整體制度建設仍不完善。農民住房歷來以自建、自住、自管為主,農村住房制度長期停滯在「一戶一宅」、「限制宅基地轉讓」等層面,涉及農民利益和權益保障、農民居住質量和安全、農民人居環境提高和最低端農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很不健全。
我國現有農村住房制度主要體現宅基地制度層面,「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無償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轉和抵押」是基本特徵。宅基地制度過於側重對農民的福利和保障,導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無資產資本功能。結果是,集農民畢生積累建造的農房,由於限制流轉和抵押無法實現其資產信用功能,不能對擴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農民無論是建新房還是擴大生產、修建基礎設施,均難以得到資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資源浪費日趨嚴重,超規定佔地、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外出務工長期空置房、廢棄地、閑置地等不斷增多。由於宅基地不能流轉,也沒有退出的激勵機制,所以宅基地長期處於增量不斷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斷降低的狀態。
這種單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國農村住房制度應該由農村宅基地分配製度、農房建設制度、農房基礎設施配建制度和農房救濟制度等系統組成。在此基礎上,對農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構建。
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方面,應當建立「無償取得、有償使用、有限流轉」的制度原則。
「無償取得」是指農民無償取得宅基地以實現基本的居住權。應本著「一戶一宅,面積限制」原則,嚴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積標准,體現「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證農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減少。
「有償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償使用,促使農民更合理、有效、經濟地利用宅基地,保護耕地。對於宅基地使用費,可以採用累進收費法,即按農戶人均用地面積達到不同的檔次,適用不同的收費標准:在貧困地區,對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積可以免收使用費;在耕地緊缺地區,對超過平均標準的住房用地面積可以提高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為了解決農村貧困居民的住宅用地問題,應當建立貧困居民使用費減免制度。宅基地使用費應以「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為原則。
「有限流轉」則要求有條件有步驟地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開禁。由於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來處理。應在試點較為成功的基礎上,選擇社會經濟條件發展較好,原先已經存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隱性市場的地區推廣試點。除轉讓外,還應允許宅基地的出租。另外,應當盡快開展農房和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等配套工作,確權登記發證是農房流轉的基礎。有了確權證,可以為下一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做好准備。
我國村莊數量巨大,各個村莊特點不同、類型不同,應通過建立村莊規劃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莊適度集聚,引導規模較小、發展前景不好的村莊向中心村鎮聚集,騰出土地進行整理復墾。同時,通過規劃確定對具有文化遺產性質的村落進行保護,並保證農民建房的選址安全。村莊難以復制城鎮住房的購買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農民自建住房的權利和保護農民自建住房的積極性,但應從建材、質量、安全、節能、節地等方面給予規范和引導。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礎設施是農房的必要配套,當前這是農村最急需解決的短項,這一點,政府應當予以重點扶持。
⑵ 城鎮戶口可繼承農村宅基地,那城裡人可以去農村建房嗎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但整體上城市發展遠高於農村,所以很多人遷進城市,而農村的人口越來越少,前段時間報道出城鎮戶口可繼承農村宅基地,那麼城裡人可以去農村建房嗎?這是不允許的,一旦你的戶口搬離農村只可以繼承宅基地,但耕地不再擁有,而且不能對房屋進行改善和維修,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如果嚮往城市生活,但對農村又戀戀不舍,可以讓妻子或者丈夫一個人遷移過去,然後孩子還可以讀好學校,留一個人在農村,到時候老了還可以回去養老,而且以後的農村生活不會亞於城市,自己擁有一畝三分,吃飯之後就可以享受愜意的人生。
⑶ 城鎮戶口的居民可以在農村宅基地蓋房擁有房產證嗎
城市戶口居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並建房嗎?
越來越多的城市人嚮往鄉村生活,不少人都想到鄉下購買宅基地自建鄉村別墅,那麼城鎮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購買農村宅基地嗎?再宅基地上建房子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權屬的規定嗎?城鎮居民在農村修建房產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呢?
城市戶口在農村建房是違法的,城市戶口在農村建房的話是辦不了房產證的,農村的房子只有本村的農業戶口,才能辦理相關證件因為農村建房的土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只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
城市戶口能買農村建房嗎?
根據《房屋的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的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要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的報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城市戶口能買農村的房子嗎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城市戶口在農村買房子也是違法的主要是因為:
1、農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進行轉讓的;
2、宅基地的轉讓,必須是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本村集體內成員,才能受讓;
3、城鎮戶口,不能受讓農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是屬於農村村集體所有的,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而且農村房產只有宅基地證沒有大產權證,無法進行房產過戶。大家在買房子時盡量不要購買這種房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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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城市戶口可以在農村買地建房嗎
受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農村房屋僅限於在本集體內買賣或者轉讓,對於外村及城市居民與本集體成員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實際執行,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從一開始就無效,故無權享受拆遷補償。
如果你是本集體人員,可以放心地買,只要在房屋轉讓時與出讓方一起通過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變更宅基地使用權證就可以了,如遇拆遷,也可以得到相應補償;
如果你是本集體以外人員,那就要提醒你慎重考慮了。因為,現實中有很多原出讓方因為利益關系而反悔的案例,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都是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協議或合同,所以風險很大。當然,如果買賣後不產生爭議,且如遇拆遷出讓人又願意代你去領取拆遷補償,或者房屋買賣後拆遷前土地性質發生改變為國有,則可以買。
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⑸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購買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版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權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⑹ 中國應當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建房買房
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國策
所以,建房不是隨便的事情.
對於農村版土地來說,除了基本的居權住處以外,大部分都是耕地,而隨便佔用耕地更是違法的.畢竟對於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來說,耕地面積太少了,而且還在繼續減少,把耕地用於建房很愚昧,國家也不會允許.
如果像樓主說的那樣讓城裡人到農村去建房買房,首先就要考慮不佔用耕地,那就只有在舊的房建用地基礎上進行改建.但是這樣做面臨的問題也不少.首先是土地使用權,還有就是和當地居民關系的協調,還要有充足的建設資金,以及房屋建好以後的產權問題等等.
不是那麼簡單的啊!
⑺ 現已是城鎮人口,原農村的房屋還可修建嗎
可以的,如果是繼承人的話?
⑻ 城鎮居民自己在農村建的房屋拆遷怎麼賠償
城鎮居民自己在農村建的房屋拆遷沒辦法得到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專管理法》第六十三屬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雖未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但有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之後頒布、生效的《擔保法》第三十七「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均反映出立法者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立法本意。
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4年12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或小產權房」。
⑼ 城市戶口居民能夠在農村蓋房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現在不是不允許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體申請,然後匯報到上級政府審核和報批。而未來建房的要求相對來說更嚴格,審批的流程和條件更苛刻。現在農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國家也已經進行過確權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為了省錢,沒有經過報批後就利用宅基地進行建設工廠或養殖場,甚至將農用地改為了建設用地,這些情況都是違法行為。並且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也不能將自己的宅基地買賣給除本集體外的其他人。
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合作開展美麗鄉村建設。
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存量土地資源,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問題。
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
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