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南新農村建設規劃
按照規定土地是可以承包的,但不可非法佔有。各地承包有各地的承包辦法,這個可以到有關部門咨詢,
關於房屋方面,70%原來的房屋補償,按每間,然後有幾萬塊錢不等的新房補貼,各地情況不一。
近年來哪些80,90後的有一半大學畢業,在城市謀生,農村估計是回不去了,剩下的有一部分在外賺了錢,在家鄉的城鎮中買了房子,以便生活,和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的,剩下的差不多都在賺了錢之後在家裡蓋了新房,或是等著新農村的到來
⑵ 河南省禹州市新農村試點政策
在河南每個市,地區都定了新農村試點,比如許昌的鄢陵縣的姚家村、常寨村專、東明義村,許屬昌縣的祿馬村,禹州市的大澗村5個行政村被省質監局確定為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標准化試點村,2010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 根據《河南省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工程實施方案》,河南省科技廳已確定了第二批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村(試點)。其中,洛陽市洛龍區李樓鄉、平頂山市葉縣遵化店鎮、安陽市湯陰縣白營鄉等6個鄉鎮為河南省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試點),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鎮櫻桃溝社區、開封市通許縣馮庄鄉七里灣村、焦作市沁陽市西萬鎮邗邰村等14個村為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
⑶ 最新的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管理辦法是什麼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促進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
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建設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
利於經濟發展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
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
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市建設拆遷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內區級政府,下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
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
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等,向當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
批准並發給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拆遷人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後三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手續。 第八條 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及期限內完成拆遷。如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拆遷期限或變更拆遷范圍的,須重新向原簽發拆遷許
可證的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拆遷。 未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完成拆遷的,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
人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及跨地區的建設工程應實施統一拆遷。 第十條 接受拆遷委託的單位,必須經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
核發拆遷資格證書,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布拆遷通告
,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向拆遷范圍內辦理居民戶口遷入和分戶手續,暫停
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和辦理各種房屋交易手續;停辦房屋新建、擴建、改建
手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對原有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場所進行變更登記
。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戶或分戶的,按拆遷所在
地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
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明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義務和權利、拆遷補
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
約責任,以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條款。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遷拆補償安置協議的,由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下達裁決書。 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拆遷管理部門時,由同級市、縣人民政府依法
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
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
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仍堅持過高要求拒絕
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
,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由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五條 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等進行監督
、檢查。拆遷人應當如實提供拆遷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偽造。拆遷管
理部門有責任為拆遷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 搬遷完畢後,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被拆遷人戶口轉
移、子女轉學轉托、住房產權手續;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章名】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
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遷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
結合成新計算。 第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
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
的價格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在拆遷許可證規
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拆遷管理
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
及其它應拆除物的現狀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待確
權後給予補償。 【章名】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給予安置。安置住
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採取臨時過渡措施,但應明確過渡期限。拆除違章
建築、臨時建築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屋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
要求或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
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
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應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築面積安置,對
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低於解困標准
的按解困標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准和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居住水平確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搬家的,拆遷人應付給搬家補
助費。 被拆遷人自找房屋臨時過渡安置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有困難的,拆遷人可調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
轉房臨時安置,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到期不得拒絕
遷往安置用房和騰退周轉房。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對自找房臨時
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應加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
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應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拆遷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
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吊銷有關證件,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3000
元至30000元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
圍的。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
期限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0
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違反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到期拒絕騰退周
轉房的,由拆遷管理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可
並處以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罰款,直至退
還周轉房。 第二十九條 罰款必須全部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分成。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
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三十一條 辱罵、毆打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拆遷人員,阻礙拆
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並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河南新農村建設房屋拆遷賠償標准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
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的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
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
善,保護文物古跡。
歷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遷,應當注意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
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城市
房屋拆遷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
遷。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
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
申請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提交的資料齊全、合法、有效;
(二)申請的拆遷范圍與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一致;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落實到位;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符合本條例規定。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日內,將房屋拆
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
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
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期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
答復。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具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工程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
委託。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
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
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
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拆遷人需
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
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
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
的方法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
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
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
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
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
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
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
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
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
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審核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
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未搬遷的房屋。
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遷人非法收取各種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向被拆遷人代收、代
扣各種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人應當在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按照規
定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保證被拆遷人按時、足額領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的金融機構應當共
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金融機構必須在接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撥付
資金通知後,方可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除應當文明施工。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塵
降噪,保持環境清潔。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完成拆遷後,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
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教育、房產、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
拆遷人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住房產權手續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
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建築面積的
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
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工程性質及被拆遷人的不同,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
准。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
市場評估價格由取得國家或省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以當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
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用途、建築結構、建築面積、
成新、樓層、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遇重大調
整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
的,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為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改變
房屋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准,建築面積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准。
估價機構評估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
的規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
差價。
第三十二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拆遷人與被遷拆人選擇同一估價機
構的,共同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機構的
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其他估價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
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
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估價機構的,分別簽訂委託協議並承擔評估費用。兩
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託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兩
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
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
評估。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
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
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以期房調換產權的,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建設周期等因素在拆遷補償安
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
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標准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轄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
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使用
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
約定。
第三十八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准和規
范,產權明晰,並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
拆遷安置用房確需變更規劃、設計內容的,必須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不得低於拆
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標准。被拆遷人不同意時,不得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
及設計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
當責令立即停止拆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被拆遷人
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未搬遷的
房屋,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處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
供暖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改正,賠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並對拆遷人處
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未能按時、足額向被拆遷人發放補償安置資金的,房屋拆遷
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
人雙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儲蓄利息損失。
第四十四條 估價機構顯失公正、弄虛作假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評估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擅自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設計內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
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接受拆遷委託的;
(四)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五)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六)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中的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
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
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河南新農村建設何時在駐馬店實行
現在已經是新農村建設了,政府的每一步計劃都是按新農村建設要求來做的,這是一項政府工程,不是一天兩天完成的。
⑹ 聽說河南新農村建設是合萬人村,是真的嗎是廢舊村合新村嗎
河南到處鬧的沸沸揚揚的,但又不公開的政策宣傳,讓大家一頭霧水的到處打聽,真是過分!況且農村人畢竟是農村人,會有好多家沒足夠的錢買房,咋辦呢?
農村搞一個村村通都那麼難,剛通了又要搬家?平原地區哪兒那麼多空心村呀?農村人一般要奮斗十幾二十年才能蓋個房子,折?想不通!
⑺ 河南新農村建設規劃是怎麼回事
日前發布的《河南省2006-2020年新農村建設規劃綱要》稱,2020年,河南農民人均年純收入達到8000元左右(扣除通貨膨脹因素),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低於36%。這意味著15年以後,河南農民人均純收入要在2005年2870.58元的基礎上增長近4倍。作為我國農業第一大省,建設新農村,河南任務艱巨而緊迫,也正因為如此,才有專家這樣評價《綱要》的出台:沒有河南新農村建設的成功,也就不會有中國整個新農村的建設。
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和現實基礎
今後十五年,是河南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原崛起的重要時期,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關鍵時期。河南省擁有近7000萬農村人口,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重點、難點在農村,必須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既要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又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盡快改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局面。河南正處在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最好時期,必須抓住機遇,發揮優勢,積極進取,奮力開拓,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奮斗目標
到2020年,河南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目標是:農村經濟全面繁榮,糧食綜合生產能力進一步提高,畜牧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50%左右,農村工業化、城鎮化水平明顯提高。農民生活更加殷實,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8000元左右,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低於36%,穩定農村低生育水平。農村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村容村貌有較大改觀,大部分地區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改善,林木覆蓋率達到30%以上。農村社會事業全面進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農村醫療體系和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加強,民主政府建設水平全面提高,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得到保障。初步建成農村生產發展,農民生活寬裕,鄉風民風文明,村容村貌整潔,管理科學民主,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要任務
一是圍繞生產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積極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構建經濟發展新格局。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基本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堅持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現代經營形式發展農業,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實現農業的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二是圍繞生活寬裕,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農民生活水平新提高。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實現農民收入多元化。廣泛利用各類資源,積極發展多種經營,進一步調整優化農業結構,挖掘農村內部增收潛力,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勞務經濟,拓寬外部增收空間。三是圍繞鄉風文明,發展農村教育文化事業,提高農民思想道德素質,倡導健康文明新風尚。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提高農民素質。鞏固和提高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建立健全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整合農村各種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能適應分工分業發展要求的新型農民。四是圍繞村容整潔,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優化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形成農村新面貌。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活條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建設,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五是圍繞管理民主,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切實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建立村級管理新機制。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農民法制觀念;實施農村「平安工程」,保持農村社會穩定。
⑻ 什麼是河南新農村建設規劃及具體實施措施是什麼
河南的新農村我個人分為兩部分:軟體和硬體,軟體是物質文明,需要廣大農民版的自身素質提高;硬體主要指房權子,能把以前的建房規劃完整落實就很不錯了,新的村莊規劃房屋建設暫時還沒有下了,我想我省的地域差別還很大新農村的規劃設計方案也不會是完全統一的
⑼ 河南農村建房有補貼嗎
記者在下鄉采訪時,經常有農民朋友詢問:現在國家在搞新農村建設,我們很歡迎。聽說農民建房國家給補貼,不知道這事是真是假?這個問題在農村目前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記者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
根據記者采訪了解到的信息,就我省來說,目前還沒有對農民平常意義上自建房屋的補貼政策,只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補貼,而且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我省新農村建設中的建房補貼,目前只有大約300多個試點村可以享受到相應的補貼政策,補貼的范圍主要限於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需要拆建的房屋。
因政府財力所限,我省農村危房改造享受政府補貼的條件可以簡略表述為國家級貧困縣的貧困戶的危房。也就是說,首先是國家級貧困縣的農民,其次是在經濟上最困難的農戶,比如無房居住戶、因災倒房戶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及其他農村貧困戶,三是所居住的房屋屬於最危險的、特別不適於居住的房屋,經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房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且優先解決無房戶和(D級)危房中的最貧困戶。截至目前,全省31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已完成農村危房改造投資9.68億元,實施危房改造38264戶,完成去年全年任務總數的102%。
符合條件的農戶,一般要走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張榜公布、鄉鎮政府審核、縣領導小組審批,鄉村兩級按照縣政府下達的任務組織補助對象按照建房要求開工建房或維修加固房屋。補助對象必須按照改造標准建房,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工,取得縣危房改造領導小組的驗收合格後才能享受補助。
去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至於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各地可在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准。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把支持農民建房作為擴大內需的重大舉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提供消費信貸。最近,農業銀行河南分行已經在新鄉開始對農民建房提供信貸支持的試點工作。
就新農村建設來說,針對有些地方基層政府出現的一些強制農民拆建房屋的情況,有關部門負責人特別指出,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是指導和合理引導,農民才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拆建或強制農民拆建房屋。對一些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需要的集資問題,也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我省正在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試點工作,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民,可以在廉租房租售、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等方面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