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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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Ⅱ 農信社按3%繳納增值稅,那麼哪些費用可以抵扣
農信社按3%繳納增值稅,實行簡易征的,那麼任何費用都是不可以抵扣了。
農村信用社、村內鎮銀行、容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Ⅲ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哪些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頒布時間:2008-6-24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Ⅳ 一般納稅人公司收到農村信用社開具的增值稅普票可以抵扣嗎
一般納稅人公司收到農村信用社開具的增值稅普票可以抵扣嗎?---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進項稅不可以抵扣銷項稅。
Ⅳ 現行農業類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涉及農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
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葯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5)農村信用社增值稅擴展閱讀:
農業稅的優待與減免: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1、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學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
2、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可以減征農業稅: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
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農業稅已成為歷史。
Ⅵ 農業減免增值稅條例
農業減免增值稅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6)農村信用社增值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Ⅶ 縣級行金融業增值稅可以簡單徵收法嗎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內的貸款公司、法人容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Ⅷ 農村信用社應交什麼稅
一、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比照當前城鄉內居民5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容扣除,即年末超過個人所出股金或投資額2.4%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2.4%的部分照章征稅。
二、除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股息、紅利外,個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一律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統一規定執行。
Ⅸ 財務人員注意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稅率到底有哪些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裝機容量為 5 萬(含)千瓦以下)銷售生產的電力;
2、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單位;
3、一般納稅人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 磚、瓦);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一般納稅人獸用葯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
8、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一般納稅人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10、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11、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12、一般納稅人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3、一般納稅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納稅人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4、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15、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16、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17、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18、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
19、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0、一般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
21、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22、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登記為動漫企業的一般納稅人,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 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23、一般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註: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四、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4、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25、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26、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
27、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 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最後提醒: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Ⅹ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