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怎麼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是要責令拆除,而不是罰款,相關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拓展資料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涉嫌非法佔有土地,非法佔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農村現在的確有些地方有對房屋建築面積進行規定的區縣,如果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了當地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國土局會通知房主自己先行拆除,如果通知期限內不進行拆除的國土局一般會強行拆除,當然也有可能會進行罰款。
B. 農村佔用耕地違建怎樣投訴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C. 佔用耕地建房如何處理
佔用耕地建房的,要區分以下情況辦理審批手續:
1、在當地政府土地規劃回范圍內的,需要提前向縣級答政府申請耕地轉用手續。
2、不在當地政府土地規劃范圍內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級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D.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處理方法: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版毀壞的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E.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處理方法:
1.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專,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3.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4.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F. 如何處理農村建房佔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農村居民個人需要建房,首先應由自己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取得許可後,再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才能進行建設施工。
對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擅自建房的行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發現,堅決依法律程序處理,人民法院受案後也必將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通常情況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佔地建房行為,首先要調查取證,進行核實。對確屬違法佔地建房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同時,向被處罰人交待權利,被處罰人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被處罰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G. 村民佔用耕地建房如何處理
你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可以向上一級國土部門依法舉報。
2、可以向村委會反應,村委會有權利回收土地。
3、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佔用土地村民。
4、對本地國土局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其不作為。
(7)農村建房佔用糧田怎樣處罰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對不符合建房條件和用地規劃非法佔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臨時搭建簡易房屋、構築物)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的,一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立案查處,依法強制拆除。
二、嚴厲打擊擅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和佔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查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報批程序和依法執行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城市居民到農村建房。
三、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佔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佔用耕地新建磚瓦窯,不允許從耕地取土燒磚。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對已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復墾。
五、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六、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耕地保護不力的,將依據《耕地保護責任書》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按規定違規審批、以罰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財物的相關責任人和監管失職的負責人,由市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H. 農民非法佔用良田建房違返了什麼法律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源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