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寫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合建房屋協議
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或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國家的法律是禁止城市戶口回人員買賣農村宅基答地的。城市戶口人員與農村人員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表面上看是合作建房,但實際上是叫做掩蓋非法目的,變相買賣宅基地。產權證只能以賣方(農村戶口人員)的名義辦的,辦不了買方(城市戶口人員)的,都有較多的人都是這樣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不過就是有比較大的風險,買賣雙方當事人一直是好朋友就可以,但如果有一天上法院的話,對買方是不保障的,法院會判這個合同是無效的,賣方把買方出的資金及其銀行利息歸還給買方,買方要把宅基地恢復原狀給賣方。除非你的戶口和賣方是在同一個生產隊(有的稱為組,有的稱為自然村)那就可以買賣宅基地了,國家的法律允許戶口是在同一個生產隊的可以買賣宅基地。要達到合法,你先和賣方商量好,然後你要運用關系把你的戶口遷到賣方的生產隊里,賣方的村委會和賣方的鎮政府也同意,相關手續都辦好了,你和賣方所簽的買賣宅基地合同那就有法律效力啦,不然你就會承受上面所說的風險。
B. 合作建房協議合法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2)關於城鎮居民在農村合作建房問題擴展閱讀: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劃,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合作建房,就是住戶聯合做開發商,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合同,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合同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
C. 農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協議有效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大體說,在農村合作雙方系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該建設符合鄉村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有效;否則,無效。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非本村村民,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D. 合作建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E. 我是城市戶口,在農村和親戚合作建房,合法嗎親戚死後,可以把房子贈予我嗎
不合法,親戚死亡後怎麼贈予?只能是親戚家的繼承人贈予給你,稅率較高。
F. 請問,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在農村一起合作建房,寫協議去公證有效果嗎
無效果。一般公證處不給公證,即使公證了也無效。
土地法規定,是該村村民且無住宅的情況下,可以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經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後才可以建房。
G. 城裡人如何合法在農村建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城裡人想在農村買宅基地建房,那是不行的,是違法的。國土部、發改委等官方多次強調,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的口子不能開。但是城裡人真的就沒機會在農村蓋房子了嗎?其實,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城裡人也是可以到農村蓋房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農村戶口
這種情況現在也很普遍了,比如有很多兄弟姊妹的家庭,部分成員早已經把戶口遷出農村,但隨著老家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改善,現在也想回家建房,與兄弟姊妹一起,在老宅基地上建多層房屋。不過對於這種情況有兩個注意事項:
一是宅基地面積、高度不能超標,每個地方都有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准,要嚴格執行;
二是非農戶口的家庭成員雖然可以一起建房,但由於沒有農村戶口,只能出資出力,對於宅基地是沒有什麼權益的,後期一旦發生糾紛就比較麻煩,最好是能簽訂一份書面合同,把每個家庭成員的份額都寫清楚,有備無患。
四、重新把戶口遷回
目前雖然取消了農業戶口,戶籍不再有農業與非農業之分,但是城裡的戶口和農村的戶口還是不一樣的。農村的戶口有宅基地、承包地等,城裡戶口沒有。所以很多戶口遷到城市的朋友又想把戶口遷回農村。
特別說明:如果雖已把戶口遷到城裡了,但家裡的宅基地、承包地還沒交回給集體的,那按國家最新政策規定,集體不能強制收回的,可繼續使用。
H. 城市戶口居民能夠在農村蓋房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現在不是不允許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體申請,然後匯報到上級政府審核和報批。而未來建房的要求相對來說更嚴格,審批的流程和條件更苛刻。現在農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國家也已經進行過確權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為了省錢,沒有經過報批後就利用宅基地進行建設工廠或養殖場,甚至將農用地改為了建設用地,這些情況都是違法行為。並且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也不能將自己的宅基地買賣給除本集體外的其他人。
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合作開展美麗鄉村建設。
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存量土地資源,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問題。
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
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