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能不能以政府會議紀要確定拆遷補償
政府拆遷沒有沒有明確為百姓考慮,強拆是普遍的,哎,哎,弱勢群體
㈡ 鎮政府拆遷協商達成的會議紀要有效期是多久
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各局、委共同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版無法上升到法律、權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沒有法律效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規定,司法解釋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
1、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
2、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3、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復」的形式。
4、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㈢ 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這是一個長久不衰的問題,由於我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執行者的觀念原因,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出現,所以國務院又重新出台了新條例替代原條例,但是具體的執行,以及具出現的問題,還是要看實際中遇到怎樣的問題。
(3)新農村折遷會議記錄擴展閱讀:
其實今年補償政策不只是房屋拆遷補償,國家還擴大補償范圍,加大補償額度,對房屋相關的物質也包含給予補償,其中包括有兩種:
農民固定資產補償:在建設房子後的裝修所有費用都包含補償在內。其它補償:建設用地的周邊用地,比如果園、菜地、廁所、水井,綠化地等,如果這些物質也在拆遷范圍內的,那也可以領取全部補償。
除此之外,農民在拆遷的時候還可以領取2萬元以上的拆遷引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包含有安置補助費、配套設施費、租賃費,宅基地費等,額外還有社會保障補償費。因此符合拆遷的農民朋友要了解清楚這些費用,合計起來也會有一筆不小的資金
㈣ 房屋拆遷內容、工作、步驟
房屋拆遷工作具體如下:
1、 實地放線定界,發布拆遷公告,召開動員會,委託拆」遷公司
國土分局會同用地單位聯系市工地勘測規劃院按照經批準的勘測定界圖和選擇意見書實地放線定界;征地拆遷工作專班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員召開征地拆遷動員會。政府徵收小組委託拆遷公司。
2.入戶清點丈量
拆遷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揮部委託入戶清點丈量,被拆遷戶在原始調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拆遷公司對入戶調查的數據分戶進行整理,建立電子表格。
3.協助徵收小組對拆遷戶作動員談判工作。4、合法面積認定。
徵收小組工作人員共同認定被拆遷房屋的台法面積及還房面積。
認定依據 :土地使用證、農村個人建房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個人建房用地檔案、項目小組專題會議紀要等。
5.套價核算
拆遷公司根據實地清點文量數據和徵收小組確認的合法面積,進行套價核算,建立電子表格。
6、 徵收小組確認
徵收小組工作人員在套價核算表上簽字確認。
7. 被拆遷戶簽字確認
被拆遷戶在測算表上簽字確認。如有錯漏,由拆遷公司補充調查,徵收小組人員實地核實。拆遷公司建立增補或更正表格,徵收小組工作人員在該表上簽字確認後,交被拆遷人簽字確認。
房屋拆遷內容: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8、拆遷補償公示
政府將被拆遷戶拆遷補償標准、補償金額、被拆房屋合法面積、還房面積等進行公示。
9.簽訂協議
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政府徵收小組與被拆遷人簽訂《還房協議書》、《搭住費協議書》等。
10.支付補償費、交房
資金管理部門將房屋拆遷補償費支付給被拆遷戶,被拆遷戶上交土地使用證、交被拆遷房屋。
(4)新農村折遷會議記錄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㈤ 新農村建設補償不合理,強拆能行嗎
如果他們這樣規定有明確的地方法規依據,您的醫院就很難達成了
法律規定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強拆
強行拆除之後,通常很難維護自身權益
最好是能夠協商解決
㈥ 鎮江市丹徒新區農村雜貨店拆遷怎麼賠償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
26
數
省委,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由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2005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者
梁保華
2005年7月31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方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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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加強征地補償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法「,」農村土地合同法「的人民共和國的中國,江蘇省省,在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省,農村土地合同和管理權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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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慮到長遠的土地徵用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全國農民集體土地徵用,失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護土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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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應適用於適用本辦法。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建立在按照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建立按照這種方法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集。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其規定。
利維採煤塌陷土地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前人均耕地低於0.1畝的村莊和城市規劃區的市,縣,執行本條例的規定,包括批准,按照法律,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並不適用這種方法。
第七條徵用土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用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按照法律規定的補償資金用於土地徵用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與各自的責任和共同努力,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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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土地的價值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省分為四個區域,實施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及時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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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量的總賬的變化;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該是有據可查的,公安部門要做好相關戶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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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全額賠償。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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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價值在前款規定的最低標准:
(A)一類地區每畝為1800元;
(B)區1600元每畝的類型;
1400元每畝(三)三類地區;
1200元每畝(四)區域。
土地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規定的相應增加。
第九條
土地徵用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數量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一個,兩個,三個,四個地區的最低標準是2萬元,17000萬元,13000萬元,11000萬元。
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被徵收土地的數量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單位,收集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土地補償費的總和的70%的土地被徵收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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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和安置失地農民的土地管理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應批準的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方案在三個月內的日期,將不進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和人員未滿進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土地補償費不低於70%的農業土地給無地農民和全部安置補助費由財政部門在銀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設立16??規定的生活津貼足額支付;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剩餘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用不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繳納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費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應該拖延移交土地。
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基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
第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區片價格體系,逐步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區的價格根據土地的地理條件,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物價,財政部門的發展,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A)不低於70%的農業用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
(B)政府補償的累算權益,從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的使用;
(C)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收益的利益;
(四)其他資金用於基本生活保障的農民無地可耕。
直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賠償使用的土地,土地出讓金及其他收入,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資本賬戶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一個,兩個,三個,四個地區提取量計算,按照新征土地面積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足夠的資金支付由財政部門是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帳戶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帳戶。
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低於70%的農用地轉為個人賬戶。實施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的本金及利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在三個月內,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根據土地面積的?新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政府資助的全面並轉移到社會統籌帳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應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分配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確保家庭生活開支,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邊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將其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
(A)年齡低於16歲;
(B)年齡超過16歲的婦女50歲至45歲的年齡和16歲以上的男性;
(3)第三年齡段的女性的年齡在45至55歲的年齡,男性在年齡50至60歲的年齡;
(C)第四年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55歲以上的婦女,60歲以上的男性。
在前款所述「以上」包括在這個數字。
整個的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年齡劃分的年齡跨度,合理的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因征地權,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承擔義務的成員農產品原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應按照每個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民與土地徵用每個年齡段的人的比例應該是基本相同比例的土地徵用和單位工作人員的年齡。
失地農民超過一半的成員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名單。 OK,它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布。
第十八條
一個,兩個,三個,四個區域,分別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生活津貼,一筆歲的人員一次性生活補助,??然後按照年齡的人員與基本生活保障的規定。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個年齡段,你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實施不同的安全標准,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的實施:
年齡(a)員工,從當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按月領取生活津貼,為期兩年,以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
(B)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施當月的基本生活保障,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領取每月生活津貼,按月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到達。
(C)的第四年齡的工作人員,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每月的退休金。
市,縣,土地徵用和農民的基本生活標准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標准,以這種方式。
第XX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的具體措施。
第21條
按照當地條件的農村低保征地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津貼不包括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
第22條
約有被征地農民就業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了條件。
第23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及時足額支付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
第24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失職瀆職,濫用權力,腐敗,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地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欺詐,冒領,扣繳或挪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用,有序,以使修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並在行政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的土地收購工作,妨礙公共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應受到懲罰的公眾安全機關根據的「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公安條例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個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26條
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附件1:
的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
類別
地面
區域
A類
南京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無錫市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鍾樓區,新北區,武進區,戚墅堰區,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蘇州新區,蘇州市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市
第二類
南京浦口六合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港閘區廣陵,揚州市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高埠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通州,如東,海門,啟東市,連雲港市,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青浦區鹽城亭湖區,揚州市江蘇省寶應縣,高郵,江都,儀征市,鎮江市,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縣,沛縣,銅山縣,遂寧市,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大豐市,東台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附件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地區
年齡
最低安全標准($
/
個月)
養老金
生活津貼
A類
第二個時代
/
160
第三個時代
/
140
第四年齡
200
/
第二類
第二個時代
/
140
第三個時代
/
120
第四年齡
170
/
三類
第二個時代
/
120
第三個時代
/
100
第四年齡
140
/
四類
第二個時代
/
100
第三個時代
/
80
第四年齡
120
/
有關法律,法規的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Q&A
1,建設用地徵用土地的法律?
答: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因建設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土地佔領的土地統一收購統一,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用土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文件批准,按照法律認可的權威和程序,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2,土地徵用補償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第六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徵用辦法,全額賠償必須按照規定。土地徵用及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件和青苗補償費。按照鹽政發[2004] 71號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失地農村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和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70%費分配給市財政部門在銀行的全部失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3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附件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年輕的附件農作物所有者的財產。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中的資金管理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3,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嗎?
答:辦法規定:「本條例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國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長期的被征地農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招募後,作為一個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4,新的征地補償標准調整,提高的表現在哪裡?
答: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鹽城市政府已決定進行調整,提高土地徵用補償標准(蘇征發[2003] 31號,和鹽政發[2004] 71號),征地補償標准。
(A)徵用城市的土地補償費:徵用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前3年的10倍,平均每年的產值,每畝12000元的最低標准。
(二)安置補助費:耕地征地安置補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數量計算。將被征地農民的數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用土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人均佔用耕地數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准,全市11000元。
徵用農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70%的土地補償費的標准計算。徵用未利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5,土地徵用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政府部門的分工嗎?
答:辦法規定:組織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實施市人民政府負責。被控的職權范圍,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補償和安置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是負責全市的負擔應該是實施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社保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資金監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處理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會計;市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工作。
6,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明一些?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A)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70%;
(B)市人民政府政府的土地的土地溢價味道使用收入,按照建設新征土地面積的專用賬戶資金轉移到被征地農民計算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提取8000元每畝,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以補充缺乏的風險資本;
(C)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極為增值收益。
(四)其他資金用於基本生活保障的農民無地可耕。
解決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由財政部門負責。
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支付?
答:第10條的措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的資本賬戶的規定。
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70%進入個人帳戶。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被殺害,而他的合法實時結算的本金和利息,其個人賬戶的平衡。
市人民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社會統籌帳戶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資助。
第16條: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失地農民生活津貼及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社會統籌帳戶支付。
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
1,房屋拆遷需要什麼手續?
答:(1)被拆遷人申請拆遷許可證;
(2)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3)評估資格的評估;
(4)實施協議簽署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的;
(5)提交的拆遷和接收房屋拆遷補償;
(6)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拆除的老房子。
2,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和標准?
(1)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採用市場比較法的原則,採用成本法評估,結合傳統的房屋拆遷補償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格= [X成新率,重置價格+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合法的土地補償的建築面積的價格。
(2)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價格評估路線價評估,市場比較,成本法的評估原則,結合傳統的營業用房拆遷補償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營業用房拆遷補償評估價格=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樓層系數×臨街的狀態系數系數]×合法的商業建築面積的商業路徑位置X向的基準價格。
(3)在確定的城市的商業場所:年1月5星,一九八四年,與住房,已運作一個商業場所後,這個時間點或租金,並擁有一個業務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文件,持續經營至今需要到每年支付租金的土地被確認為一個營業場所。
1984年以後的房屋建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標明的主題,不指定用途的使用記錄的文件的產權為准。
4,拆除公共住宅如何補償費和安置?
答:拆遷直管公眾自我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住宅單位(包括非成套住房),選擇產權調換的,承租方負責拆遷計劃拆遷的拆遷,安置房仍保持原有住房承租人租賃,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拆遷和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毀的房子的主人,其餘的部門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房屋承租人負責拆遷進度。
5,如何進行拆遷裁決?
答:拆遷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獎項。各方的裁決,人民法院內服務從檢察機關的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拆遷需要補充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安置用房,周轉空間,起訴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期限。
標准分為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授權地區。
其計算公式為:
(1)土地補償費=土地畝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土地收購數量/土地分配前的人均耕地數
年產值的計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價值=
2,年產值= +(收益率×市場價格)
生產將受到從當地政府到年底統計,在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市場指導價格為准。
的注意事項:地面,土地位置的產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應和需求之間的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響。
V8
㈦ 鄭州市上街區峽窩鎮拆遷補償安置指揮部關於魏崗.柏廟拆遷會議紀要內容
1、只有來五證齊全且自小區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後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而新房通常三個月拿到房產證,二手房過戶以後,一個月左右拿到房產證。 2、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㈧ 上海農村拆遷問題
你好,土地證抄上沒有記錄但是襲新建的房屋有建房許可的依然可以獲得補償,即便沒有一般也都給補償。
拆遷補償是否打七折並不是法律明確規定,按照規定土地和房屋都分別有最低的補償安置價款,拆遷安置房屋也是按照拆遷款結合政府的購房優惠確定的,而且安置地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照7折計算,所以不能籠統的說打七折。
㈨ 2015最新房屋拆遷補償內容有哪些
我國現在並沒有頒布新的拆遷補償條例,還是根據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版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來進行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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