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農村建設,村裡宅基地要全部轉為國有土地,如果有一戶不簽字,是否可以轉變土地性質。
你說的農村土抄地應該不是建設用襲地。
要把一塊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需要相關單位報省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市下達用地指標。農民建房的用地指標一般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其他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涉及佔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獲得用地指標後,由縣級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的用地審批。農民建房由農戶提出申請後,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其他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徵收後通過招拍掛或者劃撥提供給用地單位。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沒有經過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屬於違法用地
補充:
絕對不能佔用基本農田進行任何非農建設
一般農田可以佔用進行建設,但一定要先補充相同面積相當質量的耕地。
⑵ 新農村建設用地能更改土地性質嗎怎麼改
根據總體規劃,得到上級領導的批准可以改。
⑶ 關於新農村建設用地,國家有那些規定.
一、農村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二、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
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新農村建設項目土地轉性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
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
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建設用地
⑷ 農村集體土地怎麼用於建設或轉讓
農村集體土地用於建抄設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⑸ 目前土地政策下,農村機動地可以變成建設用地嗎
農用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專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屬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⑹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嗎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
⑺ 農村集體土地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為國有建設用地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專區、直轄市人民屬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⑻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具體怎麼做
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利主體:村民小組、居委會、街道辦抑或「經濟社」。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概念界定與形成原因。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非是一個法律術語,對於什麼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尚沒有統一的界定。所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用於(1)除傳統的農業生產經營之外的,(2)所有權仍然屬於傳統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的,(3)但其位置已經不在傳統意義上的「農村」而是位於城市或城鄉結合部的,(4)商業性經營用地。這其實是對當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既成事實」的概括。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城市中的「宅基地」的聯系和區別。
二者在性質上仍然屬於集體所有。其區別在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仍然在「集體」名下,「集體」依然擁有其市場化流轉的主導性話語權,而城市中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則在個人手中,其主導性話語權也在個人而非集體手中。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利主體:村民小組、居委會、街道辦抑或「經濟社」。
當前,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中的最小權利主體是「村民小組」,或者是所謂「經濟社」,例如廣東的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即是採取這種做法,且全省的確權登記工作已經完成。
實際上,城市中的「村民小組」已經名存實亡,被城鎮社區的「居委會」或「街道辦」所取代。這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與其他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在權利主體上存在的一個較為明顯的區別。
從概念上說,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確權給由過去的農村「村民小組」演變而來的如今的城鎮「居委會」或「街道辦」並不具有公正性。從法律意義上說,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確權給當地的「居委會」或「街道辦」其實不利於當初農戶的利益保護,因為後來落戶到居委會或街道辦管理區域的居民,也可以以自己屬於當地居民為由享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權利,例如請求分紅的權利。再者,原來的在如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當中,有相當多的成員已經遷離原地或者轉行,也即脫離了當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部分成員是否應當可以回來主張權利,同樣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此,倘若將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確權給「居委會」或「街道辦」,即會出現「主體錯位」的問題。
其次,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利主體界定為「經濟社」這一集體經濟組織也存在問題。一是農村的「經濟社」從歷史上看即是農村的互助性合作組織,類似於如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但是,過去的「經濟合作社」如今絕大部分都已經名存實亡,而如今的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則是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立的組織,跟之前的經濟合作社沒有任何關聯。二是如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從事農業的生產經營,因此主要分布在農村,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則主要位於城區或城郊結合部。因此,即使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確權給當初的諸如「經濟社」這樣的農村經濟組織,但鑒於這類組織大部分已經不復存在,且已經沒有繼續存在的實際意義,因此也存在著「主體虛位」的瓶頸問題。
因「規劃調整」和「用途改變」等原因導致「農用地轉用」,例如「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一律按照「非農用地」的標准確定統一的權屬,即要麼「歸公」(國有化),要麼「歸私」。但鑒於後者根本行不通,與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不兼容,那麼就只能走國有化的道路,實行城市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國家獨占」。否則,永遠無法解決「城中村」等問題。
位於城區之中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含城中宅基地)與農村的承包地有著本質的用途區別,宜徵收為國有土地,實行「城市土地所有權國家獨占」。而目前的做法,僅僅是過渡性的舉措。否則與此相關的「小產權房」問題,永遠都無法得到妥善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