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② 現在農村可以蓋房嗎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回基地的面積不答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如果不是農村村民,或佔地面積超過當地省級政府的規定,則不可以在農村自建房。
如果是農村村民,原來也沒有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自建房,則是合法的。
③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④ 什麼時候農村能蓋房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要滿足宅基地申請條件就可以申版請宅基地蓋權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⑤ 農民在什麼土地上可以建房
我國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同類型土地的用途是不同的,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農用地主要用於農業生產;建設用地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而不管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都包括多種不同類型的土地,那麼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佔用哪些土地呢?
2、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佔用一般耕地等農用地,但不能佔用基本農田
上面我們也介紹了,農用地主要用於農業生產,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不可避免的會要佔用農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因建設用地不夠用等原因,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從現實情況來看,在農村,佔用耕地建住宅的比較多。需提醒大家的是,耕地分為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那是不允許的,是違法的;如果佔用一般耕地建住宅,那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法》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等文件的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應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開墾相應數量的耕地,如果沒有開墾條件的,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⑥ 農村現在可以自建房嗎
農村不能隨便建房子。
建房前,要先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版最後報縣級人民權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證後才可以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⑦ 農村可以自建房嗎
按國家政策,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是可以申請宅基地蓋房的。城管為什麼不讓蓋房?如果對方是故意為難,可向其上級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屬於以下幾種情況,那麼不讓建房就是合理的:
1、違法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在這次土地確權過程中發現很多農房建設並未經批准,「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違法現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對種種違法建房行為管理並不到位,但現在各地在宅基地審核方面是越來越嚴格了,違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許的。
2、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
也有朋友向我們提問說我有宅基地證,可是為什麼也不讓建房。這里我們說個例子大家就都明白了。
市民陳女士打電話向記者反映,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證。但是當陳女士近期想回老家蓋房子的時候,當地村委會卻不讓蓋。即便是陳女士向村委會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證,對方還是不讓蓋。
記者就此事聯繫到了當地國土資源局。該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女士現在想蓋房子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兩年以上沒有恢復使用的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土地是要收回的。
該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道,「如果當年宅基地批下兩年之內,房屋就建好了,那肯定沒問題。但是現在過去了這么多年,一直都沒有蓋房子,國家也不能一直等著,閑著這塊地。所以,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這塊土地就要被收回,即使手上有那本宅基地使用證,也不好使,不能再建房。」
3、宅基地不夠分
上面我們提到,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家庭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現象,這可能就導致當地的宅基地短缺,有些村民可能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是沒宅基地可分的,所以就不能建房了。
目前部分地區開始統一規劃建房了。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當中也指出,要「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持續推進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建設」。
4、不符合鄉鎮規劃
農民建住宅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已經納入規劃,那也是不允許建房的。
⑧ 農村基本農田可以建房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8)哪個省農村可以建房擴展閱讀:
國務院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工作,近年來針對耕地質量問題,各部門都做了很多工作。國土資源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分解下達保護任務15.4785億畝。目前正在進行劃定上圖入庫工作,以及時更新完善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
同時,在耕地佔補平衡管理中要求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提高耕地質量。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推進土地整治,「十二五」期間,共建成高標准農田4.03億畝,補充耕地2767萬畝,耕地質量平均提高了一個等級,畝產平均提高10%—20%。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啟動了20餘項有關耕地質量監測、提升的科研項目,共撥經費1.6億余元。
環資委認為,許多現行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工作進行了規范。土地管理法在控制耕地建設佔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改良土壤提高地力、耕地質量保護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要求。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關於防治土壤污染、科學使用處置農業投入品等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門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等。環資委在2017年6月的常委會上提請審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設專章規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問題,其中就包括對耕地質量的保護要求。
土地管理法已列入第十二屆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在修訂中。此外,農業部正在組織起草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環資委將督促有關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中認真研究代表意見,吸收合理建議,進一步做好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⑨ 江蘇省對農村建房有什麼規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專地,其中房屋佔地面屬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⑩ 農村自建房政策都有哪些
各地具體政策不一,詳詢當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回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答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