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低壓線跨房的安全距離多少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內存易容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主管部門應採取安全措施,並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准;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低壓線路1千伏以下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米。更多安全距離相關問題,可撥打24小時供電客服熱線95598咨詢了解。
② 農電網標准 總目錄
DL477《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農村低壓電網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證安全的措施,適用於縣級及以下從事低壓電氣工作
的人員。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准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499-2001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
3 名詞術語
3.1 低壓Low voltage
本規程所指的低壓為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3.2 緊急事故處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
對於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使設備事故擴大、引發系統故障、導致電氣火災等類事故的處理。
3.3 低壓間接帶電作業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 fer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非直接接觸,即手持絕緣工具對帶電設備進行作業。
4 基本要求
4.1 電氣工作人員
4.1.1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檢兩年一次);
b)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本規程及有關規程、規定,並經考試合格;
c)掌握緊急救護法(見附錄A)。
4.1.2 電氣工作人員中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4.1.3 電氣工作人員應熟悉所管轄的電氣設備。
4.2 電氣設備
4.2.1 低壓電氣設備和設施的安裝及運行,均應符合DL499規程的要求。
4.2.2 配電室應備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電氣設備主要部位應標明相色。
4.2.4 正常時不帶電,故障時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配電盤(箱)應有可靠接地。
4.3 巡視檢查
4.3.1 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電變壓器台架,也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夜間巡視檢查時,應沿線路的外側進行;遇有大風時,應沿線路的上風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發現倒桿、斷線,應立即派人看守,設法阻止行人通過,並與導線接地點保持4m以上的距離,同時應盡快將故障點的電源切斷。
事故巡視檢查時,應始終認為該線路處在帶電狀態,即使該線路確已停電,亦應認為該線路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4.3.2 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必須上鎖。
4.3.3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時,應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其他臨時性安全措施。
4.3.4 巡視檢查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欄或圍牆。
4.4 電氣操作
4.4.1 電氣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執行,執行時應由兩人進行,低壓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每張操作票只能執行一個操作任務。
4.4.2 下列電氣操作應使用低壓操作票(見附錄B):
a)停、送總電源的操作;
b)掛、拆接地線的操作;
c)雙電源的解、並列操作。
4.4.3 電氣操作前,應核對現場設備的名稱、編號和開關、刀開關的分、合位置。操作完畢後,應進行全面檢查。
4.4.4 電氣操作順序:停電時應先斷開開關,後斷開刀開關或熔斷器;送電時與上述順序相反。
4.4.5 合刀開關時,當刀開關動觸頭接近靜觸頭時,應快速將刀開關合人,但當刀開關觸頭接近合閘終點時,不得有沖擊;拉刀開關時,當動觸頭快要離開靜觸頭時,應快速斷開,然後操作至終點。
4.4.6 開關、刀開關操作後,應進行檢查。合閘後,應檢查三相接觸是否良好,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拉閘後,應檢查三相動、靜觸頭是否斷開,動觸頭與靜觸頭之間的空氣距離是否合格,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
4.4.7 操作時如發現疑問或發生異常故障,均應停止操作;待問題查清、處理後,方可繼續操作。
4.4.8 嚴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對線路(干線或分支線)進行送(停)電操作。
5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在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d)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
e)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a)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停電作業)(見附錄C);
b)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不停電作業)(見附錄D);
c)口頭指令。
5.1.2 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停電工作均應使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
5.1.3 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間接帶電作業,均應使用低壓第二種工作票。
5.1.4 不需停電進行作業,如:刷寫桿號或用電標語、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或為桿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頭指令執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許可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後,工作負責人負責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所熟悉技術和現場設備的人員,或電力用戶有經驗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經縣供電企業考核批准。
工作負責人由供電營業所人員或電力用戶電工擔任。
工作許可人必須曲本供電所或電力用戶電氣運行人員擔任。
5.1.6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由兩人分別擔任。
工作負責人不宜進行檢修、試驗工作,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參加檢修、試驗工作。
工作許可人在本班組工作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可作為班組成員參加本班組工作,但不能擔任工作負責人。
5.1.7 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a)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項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b)工作負責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作業;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與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對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6)班組成員實施全面監護。
c)工作許可人:
I)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
2)正確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d)班組成員: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5.1.8 對大型或較復雜的工作,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前應到現場勘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全、技術及組織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字、漏字需要修改時,字跡應清楚;必要時可附圖說明。
5.1.10 工作票簽發人接到工作負責人已填好的工作票,應認真審查後簽發;對復雜工作或對安全措施有疑問時,應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並在開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
5.1.11 工作負責人接到工作許可命令後,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並詢問是否有疑問,工作班全體成員確認無疑問後,工作班成員必須在簽名欄簽名。
5.1.12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同一地點同時停送電,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間,一份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許增加工作票內沒有填寫的工作內容。
5.1.14 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執行監護制度。
5.1.15 已執行的工作票,由供電所保存,保存期3個月。
5.1.16 口頭指令應記載在值班記錄中,主要內容為:工作任務、人員、時間及注意事項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參照DL408標准執行。
5.2 工作許可制度
5.2.1 工作負責人未接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嚴禁工作。
5.2.2 工作許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後,應立即向工作負責人逐項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還應以手指背觸試,以證明要檢修的設備確已無電。對臨近工作地點的帶電設備部位,應特別交待清楚。
當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待、核對完畢後,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寫明工作開始日期、時間,此時,工作許可人即可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開工與收工,均應履行工作票中開工和收工許可手續。
5.2.4 嚴禁約時停、送電。
5.3 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5.3.1工作監護人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當施工現場用一張工作票分組到不同的地點工作時,各小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定。
5.3.2 工作期間,工作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5.3.3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不宜更換,工作負責人如需臨時離開現場,則應指定臨時工作負責人,並通知工
作許可人和全體成員。工作負責人如需長期離開現場,則應辦理工作負責人更換手續,更換工作負責人必須經工作票簽發人批准,並設法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和工作許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續,同時在工作票備注欄內註明。
5.3.4 為確保施工安全,工作負責人可指派一人或數人為專責監護人、看守人,在指定地點負責監護、看守任務。監護、看守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只有得到工作負責人下達已完成監護、看守任務命令時,方可離開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設置與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應由兩人進行,其中一人為監護人。
5.4 工作間斷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風或其他情況並威脅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下令臨時停止工作。
5.4.2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安全措施仍應保留不變。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地點時,要檢查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
5.4.3 在工作間斷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現場進行工作或碰觸任何物件。
5.4.4 恢復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然後由工作負責人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說明,方可進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開始與結束,均應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中履行許可
終結手續。每天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次日開工時,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履行完開工手續後,再將工作票交還工作負責人。
5.5 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畢後,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
在對所進行的工作實施竣工檢查後,工作負責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向工作許可人報告全部工作結束。
5.5.2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結束的報告後,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驗收任務完成情況,確無缺陷和遺留的物件後,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工作票即告終結。
5.5.3 工作票終結後,工作許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後恢復送電。
6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
a)停電(斷開電源);
b)驗電;
c)掛接地線;
d)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1 停電
6.1.1 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
a)施工、檢修與試驗的設備;
b)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邊沿與設備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小於0.7m;
c)在停電檢修線路的工作中,如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離小於1.0m(10kV及以下)時,則另一帶電迴路應停電;
d)工作人員周圍臨近帶電導體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e)兩台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體時,其中一台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停電檢修,另一台配電變壓器也必須停電。
6.1.2 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必須把所有有關電源斷開,每處必須有一個明顯斷開點。
6.1.3 斷開開關的操作電源,刀開關操作把手必須制動。
6.2 驗電
6.2.1 在停電設備的各個電源端或停電設備的進出線處,必須用合格的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筆進行驗電。
驗電前應先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試驗,以驗證驗電筆是否完好,然後在線路、設備的A、B、C三相和中性線導體上,逐相驗明確無電壓。
6.2.2 不得以設備分合位置標示牌的指示、母線電壓表指示零位、電源指示燈泡熄滅、電動機不轉動、電磁線圈無電磁響聲及變壓器無響聲等,作為判斷設備已停電的依據。
6.2.3 檢修開關、刀開關或熔斷器時,應在斷口兩側驗電。桿上電力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先驗距人體較近的導線,後驗距人體較遠的導線。
6.3 掛接地線
6.3.1 經驗明停電設備兩端確無電壓後,應立即在檢修設備的工作點(段)兩端導體上掛接地線。
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線保護,斷開引線時,應在斷開的引線兩側掛接地線。
6.3.2 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檢修設備上的各個方面的線路(包括零線)都要掛接地線。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下層導線,後掛上層導線;先掛離人體較近的導線(設備),後掛離人體較遠的導線(設備)。
6.3.3 當運行線路對停電檢修的線路或設備產生感應電壓而又無法停電時,應在檢修的線路或設備上加掛接地線。
6.3.4 掛接地線時,必須先將地線的接地端接好,然後再在導線上掛接。拆除接地線的程序與此相反。接地線與接地極的連接要牢固可靠,不準用纏繞方式進行連接,禁止使用短路線或其他導線代替接地線。若設備處無接地網引出線時,可採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於0.6m。為了確保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接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體。
6.3.5 嚴禁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移動已掛接好的接地線。如需移動時,必須經過工作許可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註明。
6.3.6 接地線由一根接地段與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組成。接地線必須採用多股軟裸銅線,每很截面不得小於16mm2。嚴禁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
6.3.7 由單電源供電的照明用戶,在戶內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時,如果進戶線刀開關或熔斷器已斷開,並將配電箱門鎖住,可不掛接地線。
6.4 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4.1 在下列開關、刀開關的操作手柄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a)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刀開關;
b)已停用的設備,一經合閘即可啟動並造成人身觸電危險、設備損壞,或引起總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的開關、刀開關;
c)一經合閘會使兩個電源系統並列,或引起反送電的開關、刀開關。
6.4.2 在以下地點應掛止步,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運行設備周圍的固定遮欄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帶電設備的遮欄上;
c)因電氣施工禁止通過的過道遮欄上;
d)低壓設備做耐壓試驗的周圍遮欄上。
6.4.3 在以下鄰近帶電線路設備的場所,應掛禁止攀登,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可能誤登的電桿或配電變壓器的台架;
b)距離線路或變壓器較近,有可能誤攀登的建築物。
6.4.4 裝設的臨時木(竹)遮欄,距低壓帶電部分的距離應不小於o.2m,戶外安裝的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5m,戶內應不低於1.2m。臨時裝設的遮欄應牢固、可靠。
6.4.5 嚴禁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隨意移動遮欄或取下標示牌。
7 架空線路工作
7.1 挖坑工作
7.1.1 挖坑前必須了解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的敷設情況,並與有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施工時,應在地面上做出標志,做好防護措施,加強監護。
7.1.2 在松軟土地上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7.1.3 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應設坑蓋或可靠圍欄,夜間應掛紅燈,防止行人陷入坑內。
7.1.4石坑、凍土坑打眼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釺。打錘人應站在扶釺人側面,嚴禁站在對面,並不得戴手套;扶釺人應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護具。釺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7.1.5 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採取防止倒桿的措施。
7.2 立桿和撤桿工作
7.2.1 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信號。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桿、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 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撐設備和拉繩,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試驗。使用方法應正確,嚴禁過載使用。
7.2.3立桿過程中,桿坑和桿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動,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離開1.2 倍桿高的距離。
7.2.4 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採用叉桿和拉繩控制等。
7.2.5 頂桿及叉桿只能用於豎立重量較輕的單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兩側。
7.2.6 利用舊桿做支撐物立、撤桿時,應首先檢查桿根;必要時應加設臨時拉繩。
7.2.7 使用吊車立、撤桿時,繩套應吊在桿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電桿失去平衡而突然傾倒。
7.2.8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並採取防止倒桿措施。
7.2.9 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電桿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均勻受力,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
7.2.10 電桿起立離地後,應對各受力點處做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拉繩及其連接點和拉樁。經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後,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7.2.11 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後,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7.3電桿上工作
7.3.1 上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電桿在桿基完全牢固以前,嚴禁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的電桿,應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桿或打臨時拉線後,再上桿。
凡需松動導線、拉線的電桿應先檢查桿根,並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後再上桿。
7.3.2 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踏板、安全帶、梯子等,必須完整、牢靠。
7.3.3 在電桿上工作,必須使用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冒出或被鋒利物傷害。系好安全帶後,必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桿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電桿上有人工作時,不得調速或拆除拉線。
7.3.4 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或綁牢。
7.3.5 攀登橫擔時,應檢查橫擔及緊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 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扔,桿下嚴禁行人逗留。
7.3.7 遇有大霧、雷雨或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登桿作業。
7.4 放線、撤線和緊線
7.4.1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確保良好。
7.4.2 放、撤各種與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線路時,應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如搭設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7.4.3 緊線、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桿根。如不牢固時,應加設臨時拉繩加固。
7.4.4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被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如發現導線被掛住、卡住,應停止緊線,並妥善處理。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轉角側內,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7.4.5 嚴禁採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撤線。
7.5 起重運輸的一般規定
7.5.1 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領導,並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具做全面檢查。
7.5.2 起重機械,如絞磨、吊車、卷揚機、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牢固,並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7.5.3當重物吊離地面後,工作負責人應再次檢查各受力部位,在無異常情況後,方可正式起吊。
7.5.4 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轉角內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人員逗留和通過。
7.5.5 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稜角或特別光滑的部位時,在稜角和光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7.5.6 使用開門滑輪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5.7 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並應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7.5.8 起重機具均應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按銘牌標明的允許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銘牌使用。
7.5.9
③ 誰知道農村低壓整改後,電線離地面不能低於多少米,求解答。
跨越道路抄(非公路襲)的水平拉線,對路面的垂直距離不應低於5m,拉線柱應向張力反方向傾斜10°~20°
低壓側出線導線截面不得小於35平方毫米(鋁線),總開關應採用自動空氣開關,並加裝漏電保護器
還有很多技術規則,詳情請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
④ 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http://www..com/s?ie=gb2312&bs=%C5%A9%B4%E5%B0%B2%C8%AB%D3%C3%B5%E7%B9%E6%B3%CC+site%3A+aqtd.cn&sr=&z=&cl=3&f=8&wd=%C5%A9%B4%E5%B5%CD%D1%B9%B5%E7%C6%F8%B0%B2%C8%AB%B9%A4%D7%F7%B9%E6%B3%CC+site%3A+aqtd.cn&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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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DL 493-92
1 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 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管理農村安全用電的各級電力部門和用戶(含區、鄉、鎮及以下企 事業單位和生產、生活用電戶,以下簡稱為用戶)。
1.3 從事農電管理的工作人員、用戶均應熟悉並必須執行本規程。
1.4 任何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對 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和規定,工作人員和用戶應拒絕執行或向上級電力部門報告。
1.5 對貫徹執行本規程有顯著成績者,應受到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造成事故 的責任者,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 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全用電管理組織和職責
2.1 凡用電的鄉(區、鎮,下同),均應建立鄉電力管理站(簡稱鄉電管站)。鄉電管站 是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在業務上接受縣電力部門的歸口管理。
2.2 鄉電管站要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用電崗位責任制。
2.3 鄉電管站在安全用電方面的管理職責:
2.3.1 負責鄉村電工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培訓及縣電力部門委託的考核工作。
2.3.2 負責轄區內用電設施的安裝、驗收、維護和安全運行等管理工作。
2.3.3 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2.3.4 負責轄區內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2.3.6 認真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保護電力設施。
2.3.7 認真執行部頒《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按時上報事故報告和報表。
2.3.8 認真執行國家及電力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和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努力 完成縣電力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2.3.9 按上級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基礎資料與工作制度。
2.3.10 定期向縣電力部門和鄉政府請示報告安全工作。
3 鄉村電工和安全工作職責
3.1 凡用電的鄉、村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電工(以下稱鄉村電工)。鄉 村電工在鄉電管站的統一管理下,開展農村安全用電工作。
3.2 鄉村電工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3.2.1 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事業心強,服從領導,不謀私利,群眾擁 護。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3.2.3 熟悉有關電力安全、技術法規,熟練掌握操作技能。熟練掌握《人身觸電緊 急救護法》。
3.2.4 必須經縣級電力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發給《電工證》,方能從事電氣工作。
3.3 鄉村電工是鄉村安全用電管理的基層責任者,負責轄區內的設備運行維護和安 全用電工作。
3.4 鄉村電工必須遵守《農村電工服務守則》,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專業 技術,接受培訓和年度考核。工作成績突出者,電力部門和鄉(鎮)政府予以獎勵, 對嚴重違章違紀者給予批評教育、處分直至辭退。
4 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4.1 用電設施,系指產權屬用戶的配電變壓器、低壓配電室(箱)、低壓線路、接戶 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和動力設備、用電器具及其相應的保護、控制等電 氣裝置。
4.2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電設施,必須按能源部頒《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等有 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准接電。
4.3 鄉電管站應建立低壓電網平面布置圖、用電設備登記簿、巡視記錄、檢修記錄、 設備缺陷記錄、事故記錄和安全活動記錄,配電室(箱)應有一次接線圖、二次保護 控制圖和設備檔案。具體要求與格式,可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4 用電設施必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檢查。
4.4.1 用電設施的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1.1 配電變壓器,每月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變壓器台(架)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變壓器有無滲漏油;油位、聲音是否正 常;一、二次接線端子及熔斷器和熔體有無異常情況;絕緣瓷件與接地裝置有無松 脫、破損、丟失等。
4.4.1.2 配電室(箱),每周至少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屋頂是否漏雨,門、窗是否完整,有無損壞;檢查開關、儀表及保護等電 氣裝置的運行狀況;配線及各部接線端子有無過熱、松動等現象。
4.4.1.3 各級漏電保護器每月至少巡視檢查、試跳一次。按照《農村低壓電力技術 規程》的規定做好運行維護和檢查試驗記錄。
4.4.1.4 低壓電力線路每月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架空電力線路下面有無蓋房和堆放穀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線、電力電纜、地埋線路附近有無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開山 放炮、雨水沖刷等威脅安全運行的情況,地埋線路標志有無損壞或遺失;
c.架空電力線路的弧垂與地面及相鄰建築物(或樹木)的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是 否合格;
d.架空電力線路與通信線和廣播線交叉跨越的距離是否合格;
e.導線是否有損傷、斷股,導線或桿上有無懸掛物;
f.過引線或引下線與電桿、橫擔、拉線的距離是否合格;
g.導線、過引線、引下線的接頭是否良好;
h.絕緣子、瓷橫擔是否有臟污、裂紋、破損,絕緣子鐵腳和瓷橫擔穿釘有無歪 斜和松動,綁線有無松脫;
i.鐵附件有無銹蝕、螺栓脫落松動,橫擔是否嚴重腐蝕(朽)或歪斜;
j.電桿埋深是否符合規定,桿身有無傾斜、基礎下沉,水泥桿有無嚴重裂紋、 露筋,木桿有無腐朽現象;
k.拉線有無鬆弛、斷股、銹蝕、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線絕緣子損傷等現象。
4.4.1.5 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每季至少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用戶有無私拉亂接現象,計費電表有無異常或損壞,接線端子有無松脫現 象;
b.接戶線、套戶線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c.絕緣導線有無過載現象,絕緣層有無破損,接頭是否合格,絕緣包紮是否良 好,導線固定是否牢固;
d.進戶線開關、熔斷器是否完整,熔體是否合格;
e.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與廣播線或金屬晾衣線在晃動最大時的安全距離是 否符合規定;
f.照明裝置是否完整,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電器具安裝及使用是否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完善,電源線及插座、開關 是否安全可靠。
4.4.1.6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運行時,要每天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導線絕緣、接頭是否良好,有無過熱現象,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或接 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腳螺栓是否松動;
b.開關觸頭及各部接點接觸是否良好,熔體是否齊全合格;
c.起動器的機構、接點是否良好,油位油質是否合格;
d.轉子轉動是否靈活,軸承潤滑油是否適中,有無摩擦的雜音;
e.運行中的電動機最大允許溫升是否超過銘牌規定;
f.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振動和雜音;
g.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過負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過規程規定;
h.電動機拖動的轉動部件對人身安全的防護措施是否完善;
j.停止運行的電動機及附屬設備要妥善保管。
4.4.2 用電設施的不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2.1 在農業生產用電高峰季節和重要節日,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和夜巡次數。
4.4.2.2 遇大風、雨、雪、霧、冰雹、洪水等惡劣天氣,必須進行特殊巡視。對危 及安全的線路和設備應採取暫停供電的應急措施。
4.4.2.3 在事故停電和漏電保護器動作後,必須立即進行巡視檢查,排除故障後方 可恢復送電。
4.4.2.4 在人身觸電事故頻發的季節、夏秋大忙季節和冬春兩季,要有組織地開展 安全大檢查工作。
事故頻發季節和夏秋大忙季節,一般為5、6、7、8、9月,應以開展群眾 性的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為主,並開展百日安全活動。
春季以排灌用電線路、設備檢查和設備缺陷處理為主。
冬季以防寒、防凍和設備大修改造以及設備檢查評級為主。
4.4.2.5 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情況、安全情況確定進行安全大檢查 的時間。
4.5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做好記錄。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缺陷 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暫停使用,並向用戶下達書面停電通知,未經修復 嚴禁私自送電。一般缺陷列入檢修計劃,限定時間修復。
4.6 漏電保護器的運行管理:
4.6.1 用戶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
4.6.2 漏電保護器應建立運行記錄和測試記錄。運行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投運日 期、投運時的驗收測試記錄及負責人、運行天數、正確動作次數、拒動次數、動作 和拒動的原因分析等。測試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動作電流、動作時間和線路漏泄 電流值等。具體格式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6.3 縣電力部門每年應統計上報漏電總保護器的安裝率、運行率、正確動作次數、 拒動次數、誤動作次數,以及安裝、運行情況分析。
4.6.4 漏電保護器動作後,應立即查找動作原因,如無異常情況,可以試送電一次, 試送電後再次跳閘,必須找出故障點並處理後才能送電。
4.6.5 在漏電保護器保護范圍內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應檢查保護器的動作情 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並向上級電力主管部門報告,上一級電力主管 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派人檢查,確因保護器質量問題,應重新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
4.6.6 發現漏電保護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好或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凡有故 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仍不改者,根據情節給予處 罰或停止供電。
4.6.7 縣電力部門應建立漏電保護器檢修點,鄉電管站應備有常用的測試儀器和一 定數量的備用漏電保護器。
4.6.8 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和測試:
4.6.8.1 總保護每年至少測試一次,每季度至少檢查試跳一次;
4.6.8.2 末級家用(或單機)保護,每月至少試跳一次。
檢查測試要按4.6.2條規定內容進行,並認真做好記錄,具體檢查測試的時間, 由縣電力部門確定。
4.6.9 漏電保護器的不定期檢查和測試:
4.6.9.1 縣、鄉兩級應在用電高峰或雷雨季節前結合安全大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 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抽查測試。
4.6.9.2 對末級單相保護器應視產品質量、型號、運行情況進行抽樣測試。
4.6.9.3 停用的漏電保護器啟用前,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試驗 合格後才能再投入運行。
4.7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保護電力設施。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當地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5 用電設施的檢修與試驗
5.1 農村低壓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有關規程的要 求進行定期檢修和試驗。每年編制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升級改造的年度計劃。提 高設備的健康水平,消滅三類設備,實現配電台區標准化。
5.2 配電室(箱)的主要檢修內容:
a.修理漏雨的配電室(箱)和損壞的門窗;
b.清掃配電盤,修理損壞的設備和儀表;
c.更換或緊固各部接線端子;
d.修理或更換損壞的絕緣引線和接地線。
5.3 電力線和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的主要檢修內容:
a.更換和補強斷股的導線,處理接觸不良接頭,更換松脫的綁線;
b.調整導線弧垂,調整過引線、引下線對地面和相鄰部件的距離;
c.清掃和更換不合格的絕緣子及金具;
d.調整或更換拉線,緊固各部件的螺母;
e.補強和更換電桿、橫擔及接戶線支架;
f.調整傾斜的電桿和橫擔,對桿根進行培土、夯實和木桿桿根的防腐處理;
g.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修剪小 於線路保護范圍的樹枝、竹子;
h.修補和更換絕緣損壞的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及穿牆套管。
5.4 室內線和照明裝置及家用電器的檢修內容:
a.修補或更換破損的絕緣線和用電器具;
b.緊固或更換破損的絕緣件;
c.按國家標准GB2099規定,測量家用電器的絕緣;
d.修補不合格的保護接地裝置或接零線。
5.5 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的檢修內容:
a.清掃各部灰塵;
b.更換磨損的軸承或加潤滑油;
c.檢修起動設備的觸頭和各部件的連接點;
d.電機檢修後,要用500V兆歐表搖測線圈間及線圈對地的絕緣電阻,其值不 小於0.5MΩ。
5.6 主要用電設施的試驗周期:
a.配電變壓器油質檢驗,每三年一次;
b.配電變壓器絕緣電阻測試,每年一次;
c.電動機的絕緣測試,半年一次;
d.避雷器絕緣測試,每年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一次;
e.主要用電設備的試驗標准執行電力行業頒發的《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5.7 設備評級,按本規程附錄B的要求執行。
6 安全用電
6.1 安全用電,人人有責,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6.2 用電要申請,安裝、修理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
6.3 臨時用電,要向鄉電管站申請。用電設備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驗收合格後方 可接電。用電期間應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需要配電變壓器 增容、單獨計量者,須經縣電力部門審批。
6.4 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利用低壓線路輸送廣播或通信信號以及採用 「一相一地」等方式用電。
6.5 嚴禁私設電網防盜、捕鼠、狩獵和用電捕魚。
6.6 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7 嚴禁攀登、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
6.8 嚴禁往電力線、變壓器上扔東西。
6.9 不準在電力線附近放炮採石。
6.10 不準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不準在電桿上拴牲口,不準破壞拉線,以防倒桿 斷線。
6.11 不準在電力線上掛曬衣物。曬衣線(繩)與電力線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 離。
6.12 不準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同桿架設。通信線、廣播線、電力線進戶時要 明顯分開,發現電力線與其它線搭接時,要立即找電工處理。
6.13 不得在高壓電力線路底下蓋房子、打井、打場、堆柴草、栽樹和竹子。
6.14 在電力線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樹木時,必須經電力部門同意,採取 防範措施。
6.15 演戲、放電影和集會等活動要遠離架空電力線路和其它帶電設備,防止觸電 傷人。
6.16 船隻通過跨河線時,應及早放下桅桿。馬車通過電力線時,不要揚鞭。機動 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要碰電桿和拉線。
6.17 教育兒童不玩弄電氣設備、不爬電桿、不搖晃拉線、不爬變壓器台,不要在 電力線附近打鳥、放風箏和有其它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6.18 發現電力線斷落時,不要靠近。要離開導線的落地點8m以外,並看守現場, 立即找電工處理。
6.19 發現有人觸電,不要赤手去拉觸電人的裸露部位。應盡快斷開電源,並按《緊 急救護法》進行搶救。
6.20 必須跨房的低壓電力線與房頂的垂直距離應保持2.5m及以上,對建築物的水 平距離應保持1.25m及以上。
6.21 架設電視天線時應遠離電力線路。天線桿與高低壓電力線路最近處的最小距 離應大於桿高的3.0m及以上,天線拉線與上述電力線的凈空距離應大於3.0m以 上。
6.22 農村用戶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6.23 家庭用電禁止拉臨時線和使用帶插座的燈頭。
6.24 用戶發現廣播喇叭發出怪叫時,不準亂動設備。要先斷開廣播開關,再找電 工處理。
6.25 擦拭燈頭、開關、電器時,要斷開電源開關後進行。更換燈泡時,要站在干 燥木凳等絕緣物上。
6.26 用電器具出現異常,如電燈不亮,電視機無影或無聲,電冰箱、洗衣機不啟 動等情況時,要先斷開電源開關,再做修理,如果用電器具同時出現冒煙、起火或爆 炸的情況,不要赤手去斷電源,應盡快找電工處理。
6.27 用電器具的外殼、手柄開關、機械防護有破損、失靈等有礙安全時,應及時 修理,未經修復不得使用。
6.28 一類用電器具及其啟動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照低壓電力系統運行方 式的要求裝設保護線。
6.29 新購置和長時間停用的用電設備,使用前應檢查絕緣情況。
6.30 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在投入運行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並簽 訂協議,必須裝設在電網停電時防止向電網返送電的安全裝置(如聯鎖、閉鎖裝置 等)。
6.31 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6.31.1 用電負荷不得超過導線的允許載流量,發現導線有過熱的情況,必須立即停 止用電,並報告電工檢查處理。
6.31.2 熔斷器的熔體等各種過流保護器、漏電保護裝置,必須按規程規定裝配,保 持其動作可靠。
6.31.3 使用電熱器具,應與可燃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無自動控制的電熱器具,人離 去時應斷開電源。
6.31.4 防火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6.31.5 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先斷開電源再行滅火,不能切斷電源時要使用專用滅火 器。
6.32 有爆炸危險場所、嚴重腐蝕場所、高溫場所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用電導則》 及有關規定執行。
6.33 節日彩燈的安裝除滿足《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 列要求:
6.33.1 節日彩燈應採用絕緣電線。干線和分支線的最小截面除滿足安全電流外,不 應小於2.5mm2,燈頭線不應小於1.0mm2。每個支路負荷電流不應超過10A。導 線不能直接承力,導線支持物應安裝牢固。彩燈應採用防水燈頭。
6.33.2 供節日彩燈的電源,除總保護控制外,每個支路應有單獨過流保護裝置並加 裝漏電保護器。
6.33.3 節日彩燈的導線在人能接觸的場所,應有「電氣危險」的警告牌。
6.33.4 節日彩燈對地面距離小於2.5m時,應採用安全電壓。
6.34 用電設備採用安全電壓(交流有效值50V以下)供電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6.34.1 安全電壓要採用隔離變壓器提供電源。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分壓器、半導 體整流裝置提供電源。
安全隔離變壓器不允許放在金屬容器內使用,不應與熱體接觸,也不要放在潮 濕地方。
在特別潮濕地方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二次電壓不應超過12V。
6.34.2 使用安全電壓的插座與插頭必須配套裝設,具備其它電壓系統不能插入的性 能。
6.34.3 工作在安全電壓下的電路,必須與其它電氣系統和任何無關的可導電部分實 行電氣上的隔離。
6.34.4 當採用24V以上的安全電壓時,必須採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7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統計
7.1 凡觸及農村電力設施或用電設施所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均需遵循「三不 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和統計報告。
7.2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 採取防範措施,開展反事故斗爭。
7.3 事故發生後,鄉村電工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和保護現場,並盡快報告當地電力 部門。鄉電管站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派人趕到現場,協助鄉村電工進行緊急救護, 並向縣電力部門報告。
7.4 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 故原因未查清、又未採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主管生產的負責人應向縣勞動、公安、檢 察等有關部門報告,並按下列要求用電話或電報逐級報告上級農電主管部門:
死亡事故,報至市(地、盟)級;
群傷亡事故,報至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能源部。
7.5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 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
群傷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市(地、盟)電力部門要派人參加,協助調查處理。特 別重大事故,由省農電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調查組的任務是: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及責任者,按有關規定 提出處理意見;調查終結,填寫《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告》;按7.4條的規定 上報有關部門。
7.6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和農村用電事故,各級農電主管部門要按能源部農電電 (1989)35號《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做好統計和上報工作。
7.7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分為:
7.7.1 輕傷。
7.7.2 重傷(按勞動部〔60〕中勞護人字第56號文)。
7.7.3 死亡。
7.7.4 群傷亡事故:指一次重傷和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7.7.5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7.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8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按原因分類為:
7.8.1 設備安裝不合格——指觸及安裝不合格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 故。
7.8.2 設備失修——指觸及有缺陷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3 違章作業——指從事電氣工作的專業人員違反有關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在 企業生產或指揮作業過程中所造成的事故。
7.8.4 缺乏安全用電常識——指傷害者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電常識觸及電力設備 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5 私拉亂接——指私自安裝、拆卸、移動用電設備所造成的事故。
7.8.6 其它——指以上五種原因以外的事故。
7.9 事故責任劃分:
7.9.1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 任:
a.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
b.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7.9.2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力部門負主要責任:
a.由於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電力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
b.對新建或改建的電力設備,電力部門錯誤地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經 驗收合格的電力設施,在沒有外力破壞或其他環境變化的條件下,其驗收保證期為 一年;
c.由於電力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 原因,直接造成的觸電事故。
7.9.3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a.私自攀登變壓器台、電桿或搖動拉線造成的觸電;
b.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造成的觸電;
c.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造成的觸電;
d.在電力線路下面蓋房、打井和從事其他勞動,誤觸合格的電力設備造成的觸 電;
e.違章作業造成的自身觸電;
f.利用電力進行自殺而造成的觸電。
7.9.4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a.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所造成的觸電;
b.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的觸 電;
c.私設電網造成的觸電;
d.私拉亂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
e.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f.電工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g.汽車、馬車、拖拉機等撞擊電力設備造成的觸電,機動車超高、超寬致使安 全距離不夠造成的觸電;
h.私自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的觸電。
7.9.5 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的,不予追究責任。
7.9.6 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的傷亡事故,應根據情況分清主次責任。
7.9.7 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 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7.9.8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力部門和被 害者家屬要向當地檢察院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強令他人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b.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c.私設電網,私拉私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d.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或財物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e.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或蓄意製造破壞事件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7.10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包括:
7.10.1 本省內的農村村民(含農村個體戶、聯營戶和村企業職工);
7.10.2 鄉電管站人員(非縣電力部門職工)。
7.11 通過事故調查後,由縣公安、檢察等部門認定,市(地、盟)農電主管部門核實, 並經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同意的下列事故,不作為農村人身觸電傷亡 事故統計。
7.11.1 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或用電進行自殺者。
7.11.2 因盜竊或破壞電力器材、電力設施造成自身傷亡者。
7.11.3 因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4 精神病患者觸及到合格的電力設施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5 鄉(鎮)及以上企事業在其廠區或工作區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7.11.6 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所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7 外省人員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8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超過國家規定設計標準的地震、冰雹、風雪、洪水 等災害)造成電力設施毀壞而引起的觸電傷亡事故。
7.12 農村安全報表的規定:
7.12.1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表分為月快報、月報和年報:
a.月快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每月3日前用電話或電報上 報上月25日前(或全月)全省農電發生的「農村觸電死亡人數」;
b.月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附錄C,下同)於次月15日前報出;
c.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7.12.2 農村用電事故和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情況,只統計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 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⑥ 關於新農村改造電力設計規范
《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SDJ206-87);
《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499-92)
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驗收規范》(GB50173-92)
⑦ 農村電網改造中.要求電線離地面最低不少於多少米.另外還有別的要求沒有
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線,對路面的垂直距離不應低於內5m,拉線柱應向張力反容方向傾斜10°~20°
低壓側出線導線截面不得小於35平方毫米(鋁線),總開關應採用自動空氣開關,並加裝漏電保護器
還有很多技術規則,詳情請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
⑧ 低壓架空電力線路與地面、建築物等為什麼要設定垂直、水平距離
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設定低壓架空電力線路與地面、建築物等垂直、水平距離是為了保證已建成架空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 499—2001)規定,低壓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對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垂直距離,應按導線最大弧垂計算;對平行物的水平距離,應按導線最大風偏計算,並計及導線的初伸長和設計、施工誤差。
裸導線對地面、水面、建築物及樹木間的垂直和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集鎮、村莊(垂直):6米;田間(垂直):5米;交通困難的地區(垂直):4米;步行可達到的山坡(垂直):3米;步行不能達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垂直):1米;不能通航的河湖冰面(垂直):5米;不能通航的河湖最高洪水位(垂直):3米;建築物(垂直):2.5米;建築物(水平):1.25米;樹木(垂直和水平):1.25米。
架空絕緣電線對地面、建築物、樹木的垂直、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地面(垂直):5.0米;建築物(垂直):2.5米;建築物(水平):1.25米;樹木(垂直):1.25米;樹木(水平):1.25米。
在具體執行中只有達到或超過《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提出的要求,才能起到安全作用,隨著電壓等級提高,這些垂直、水平距離還將增大,具體要求詳見相關的電力技術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