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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建房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1-03-01 13:55:35

『壹』 山東農村宅基地面積是怎麼規定的

山東省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版)土地利用總權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乎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貳』 關於農村自建房,國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規定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叄』 山東省新農村改造的政策誰知道

山東出台政策推進農房建設和舊村改造 今後全省每年拿出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用於舊村改造、鼓勵企業參與農房建設獲取建設指標、允許將擬置換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抵押貸款為農房建設融資……這是記者近日從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關於推進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中獲取的信息。

記者了解到,山東省2008年全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約26萬畝,以此為基數的5%為1.3萬畝。以每戶4分宅基地粗估,這1.3萬畝地可解決3.25萬戶農民住房;再加上舊村改造、合村並點等因素,這些指標可安排更多的農戶居住。而以前,山東省並無此硬性指標保障,新增宅基地審批困難,有些村莊甚至幾年未獲批新宅基地,這一方面使婚齡青年等群體遭遇尷尬,另一方面,違規建房也時有出現。

除了保障建設用地數量,山東省將對農村住房建設格局進行改善。省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地抓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機遇,盡快完成村鎮體系規劃,並據此對城鎮及周邊、擬新建農村居住區及周圍的基本農田進行合理調整,統籌安排好農村居民點、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用地,為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預留建設用地空間。

資金是農村住房建設的關鍵問題。山東省除了財政補助外,主要抓手是國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按此政策,改造農村居民點節約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在統籌安排好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公益事業建設、二三產業用地後,節余部分可置換為城鎮建設用地。土地置換時,應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部返還給提供節余指標的村莊;置換土地通過招拍掛實現的土地純收益絕大部分應返還農村;政府土地平均純收益不低於20%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部分應用於支持農村住房建設。允許各地將擬置換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抵押貸款,融資用於農房建設。

此外,山東省還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住房建設。在城中村、城邊村,允許房地產開發商與村聯合實施舊村改造;支持大型企業融通資金投向增減掛鉤確定的農村住房建設;鼓勵開發區籌集資金,在政府的統一規劃下與改造村莊所在地政府簽訂合同,村莊改造後可將節余的指標調劑到開發區使用。鼓勵企業參與農村住房建設,除公益項目、基礎設施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外,凡新增建設用地500畝以上的項目,省國土資源廳支持增量指標1/3,其餘指標由市、縣存量挖潛形成的置換指標解決。

『肆』 對於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標准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山東農村建房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伍』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陸』 農村建房政策法規

自己家院子里建房需要什麼手續。

『柒』 2020年農村蓋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對於農民來說,宅基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農村建房時需要有宅基地才可以進行的,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近年來,對於宅基地的管理也愈發嚴格了,那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2020年農村宅基地的新政策。
2019年9月,國家下發了關於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要嚴格落實農村一戶一宅的原則,對於農村的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對於宅基地的面積也有一定要求,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准,目前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設工作仍然在繼續,2020年以下4種情況不允許建房:
1、沒有申請宅基地。在農村建房子是需要向當地的有關部門遞交宅基地申請的,只有在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動工蓋房,在過去很多農戶並沒有提前申請就開始動工蓋房了,但是現在已經行不通了,不管是對原有房屋進行翻新改建擴建,都需要先進行宅基地申請,待申請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
2、一戶多宅不允許申請新宅基地。過去因為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並不特別嚴格,所以出現了很多一戶多宅的情況,而如今國家已經說明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從2020年開始,將不會再發生一戶多宅的情況。
3、宅基地轉讓給他人以後,就不能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城鎮居民是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所以宅基地不能自由進行交易,如果是本村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那麼需要通過村集體所有成員同意後才可以進行轉讓。
4、戶口從農村遷出人員無法申請宅基地。宅基地是給農村戶口成員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土地,所以宅基地僅僅是限於本村內部組織成員使用。一旦將個人戶口從農村遷了出去,那麼就無法再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戶口從農村遷出人員無法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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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農村建房政策是什麼

各地具體政策不一,詳詢當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玖』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麼新政策

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台,按照老的執行。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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