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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工程承包資質

發布時間:2021-03-02 06:34:48

農村建房是否需要資質

濮陽李先生來電咨詢: 我是農村建築工匠,從小就在當地為別人建房,現在自己組織了一建築隊,工人都沒有資格證書,我們這里的其他建築隊也都沒有什麼證書,我最近聽說農村建房需要資質,否則與房主簽的建房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有的說農村建房不需要資質。請問,?另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人員傷亡,責任該如何承擔?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席慶超解答:目前我國農村建築市場秩序不太規范,多數是個體瓦工、木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企業登記,也沒有建築施工資質,實踐中對這些人員所簽合同的效力與責任資格問題、歸責原則等存有較大爭議。 我個人認為,目前階段,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把個體工匠相應資質的有無作為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據 。一般認為個體工匠資質的有無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不同於其他一般的活動,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只有嚴格規范建築施工活動的管理,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我認為,農村建房應考慮其特殊之處,首先,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故對承建農村居民低層住房的行為,一般視為承攬行為,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次,雖然我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對個體工匠的資質審查均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目前而言,我國針對個體工匠的資質審查尚沒有相應的專門機構,或者雖明確了相應的機構但實際並未開展相關業務。在此情況下,如將行政部門未履行職責所造成的後果由個體工匠承擔明顯有悖於公平。最後,國務院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要求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的范圍僅限於「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而非全部建築活動。因此,在存在個體工匠資質審查機構的地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個體工匠從事建築活動應屬於非法建築活動;而在沒有個體工匠資質審查機構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就工匠沒有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特別是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外的建築活動。 由不具有資質的個體工匠承建住房時,如果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與房主之間的責任劃分我個人認為應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承建方個體工匠與房主是承攬關系,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於僱傭關系的規定,而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如果需要個體工匠有資質,而房主明知個體工匠沒有資質而使用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㈡ 關於農村建房資質

根據建設部《關於抄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襲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中知悄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築從業資質的,而三層(含三層)以上則受《中華人民搭攔渣共和國建築法》的調整,承建方須具備相應建築從業資質。

綜上,是否要求承建人具有建築從業資質衡虧,是根據所施工的房屋的樓層來決定的,如果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築從業資質的,而三層(含三層)以上住宅,承建方須具備相應建築從業資質。

㈢ 在農村蓋房的建築隊需要什麼資質嗎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第3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項規定:「對於村莊建設規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從這兩項規定可以看出農民自建住宅根據高度、層數的不同分別屬於限額以下工程(高層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建築(低層建築)。

原則上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備相關資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3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農民可以將自建低層住宅承包給無建築資質的人。

而對於農民自建高層建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3條規定,農民興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准設計,除修繕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工匠承擔。因此,農民自建高層建築發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應資質。

(3)農村建房工程承包資質擴展閱讀:

建築資質標准,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屬於建築工程。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㈣ 農村建房需要資質嗎

是需要的。

房屋建設需經規劃部門規劃許可後方可動工建設。可以向所在區規劃部門查詢相關規劃報建的情況。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4)農村建房工程承包資質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

4、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5、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㈤ 承建農村房屋是否有資質要求

問:我家在農村,今年准備蓋房子,聽說城裡建房對承建人有資質要求,不知承建農村房屋回是答否也有資質要求?答:根據《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該規定主要針對城市建房,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在適用之列。對承建農村居民低層住房的行為是否需要資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建議你選擇有資質的單位幫你建房,這樣房屋的質量會更有保障。$晉科問:我家在農村,今年准備蓋房子,聽說城裡建房對承建人有資質要求,不知承建農村房屋是否也有資質要求?答:根據《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本文共計1頁) 贊[繼續閱讀本文]

㈥ 農村施工單位是否存在施工資質之說。也就是農村建房需要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嗎

是否需要施工單位資質,要根據建築的規模、造價而定。
根據《版建築法》第十權二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預期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十三條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關於農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建設資質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農民自建兩層以上住宅(以下簡稱高層住宅),因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農民自建低層建築則不然,因為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推定個人低層住宅(兩層及兩層以下)建築活動可以由農村包工頭承攬。從實際生活角度來看,農民自建低層房屋不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農民也大都願意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建房經驗的包工頭承建,因此如果該包工頭具有當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眾普遍認同,可以認定其具有建築資質。

㈦ 農村建房中 農村包工頭有無資質施工 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建房中,農村包工頭不需要資質就可施工,法律上沒有規定。

中國建築法律一直沒有給包工頭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規定,民工直接受雇於施工企業,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

但實際情況是,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定勞務合同(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

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的這種關系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確屬工程承包、轉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為外,一律按勞務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或勞務分包關系,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盡管包工頭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但僅限於對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應由施工企業全部承擔,而不能將這些法定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中國《建築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確定為施工企業的法定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形式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包工頭簽定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亦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認定該條款無效。

(7)農村建房工程承包資質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㈧ 農村自建房的建築、裝修,對工程承包和資質是怎麼規定的

有資格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0 號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專中的規定「承接屬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同時,對於負責水路、電路、暖通、防水、燃氣改造等項目施工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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