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宅基地建房各種糾紛在法律上怎麼處理解決
法律上怎麼解決方式
先協商
協商不成通過訴訟解決
B.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原因,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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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土地糾紛
一直以來,中國對土地法和土地權利的研究、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做得很不夠,有關土地權利的著述較少,專門的土地權利糾紛典型案例及裁判編撰更是稀缺。雖然在《物權法》頒布施行前後,我國加強了有關物權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關物權、土地權和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例的書籍。但是,它們要麼僅是其中一部分內容涉及土地權利,要麼僅為有關土地權糾紛方面的簡單讀物,所選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與現實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相脫節,所涉及土地權利糾紛的廣度、深度都存在著不足,人們無法從中得到權威、中肯的答案和應有的指導。故嚴格地說,目前國內尚缺少關於土地權利糾紛方面權威性的典型案例選編和裁判指導用書。這與土地權利作為國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土地權利糾紛案件作為我國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嚴重不相稱,不能不說是一大憾事!而本書的出版,力圖彌補這一方面的空白。
2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
1、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2、未簽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鄉包地被駁
3、擅自將轉包的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4、吉林省九台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與否」有「前提條件」
6、四川省蓬溪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關於高坪鎮馬家溝村二社梁敦光與梁敦剛土地承包糾紛的裁決書
7、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汀羅鎮前邵村村民委員會與邵雲永、崔英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8、上訴人廖深華與被上訴人廖雄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橋鎮昌美村委會牛嶺經濟社訴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10、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的土地
11、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期內果園可以有償轉包
13、一起罕見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14、項惠金訴福建省連城縣朋口鎮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15、陳小豬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勝訴
16、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責任由誰來承擔
17、「農轉非」轉出的土地承包權糾紛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19、從一起徵用土地糾紛案看法律與習慣的沖突
20、一場土地糾紛引出的十起官司
21、陸兆如、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
22、對一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發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處:農民日報 作者:張愛民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於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准備用於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後未能辦妥建房手續。並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並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後,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3 農村土地糾紛調解案例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於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佔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佔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於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未簽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鄉包地被駁 發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處:中國農經信息網
因外出打工,兩農民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鄉要求繼續承包土地未果,遂將各自所在村的村委會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董某和孫某分別是哈市延壽縣福山村和新興村的村民。他們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都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鄉,要求繼續承包土地,但此時他們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轉包他人,董某和孫某將各自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會返還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董、孫二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沒有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二人外出打工回鄉要求承包土地,應通過民主協商,由各自的村委會從現有機動地中予以調整,遂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哈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了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二人的上訴。 擅自將轉包的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自貢市貢井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書 (2005)貢井土裁自第(1)號 申請人: 余佰海 性別:男 年齡:63歲
職業:農民 住址: 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3組 被申請人:曾志良 性別:男 年齡:35歲 職業:農民 住址:
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2組
申請人余佰海於2005年8月20日向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土地流轉糾紛仲裁一案,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
申請人理由:我家8人,於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3組依法承包土地6.374畝。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徵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個人與曾志良簽訂了土地轉包合同。爾後曾志良在轉包地上種上葡萄,部分土地經營不善荒廢,水土大量流失,導致轉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質量嚴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沒有報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下,擅自將轉包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並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轉包金。申請人所承包的6.374畝土地屬國家基本農田。一年以來,因曾志良上述行為,申請人請求收回轉包地,而曾志良無視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規定。不正視客觀現實的變化而強行所為,致使糾紛產生,經村、鎮多次調解未果,特申請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
C. 農村建房質量糾紛案例
農村房屋質量標准
D. 農村土地承包法案例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於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准備用於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後未能辦妥建房手續。並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並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後,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於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佔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佔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於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E.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 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交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5)農村建房承包商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
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
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
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
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
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F. 農村建房合同糾紛一案
交訴訟費是合理的,至於案情如何判斷要看材料來定。房款應是由資產評估公司做出來的,一般建議你向法院申請,法院指定評估單位或是雙方協商一致選擇評估單位,這筆評估費由敗訴方承擔。
G. 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例怎麼處理
常見的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
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H.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麼辦啊!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
(8)農村建房承包商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I. 農村私人建房拖欠工程勞務款,如果起訴需要驗收合格報告嗎
需要驗收合格才行,但發包方書面確認房屋合格的除外。
如果承包方無建築施工資質,原、被告簽訂的建房協議屬無效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方已書面確認原告所建房屋驗收合格,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