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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管理,確保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固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固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查房屋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負責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國土、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作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拆遷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屬市政府確定的市政設施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需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申請領取屬舊城改造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本條第(四)項規定的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周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
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拆遷預算資金的80%確認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
第五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過濾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作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 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拆遷期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因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拆遷范圍,應按照規定辦理規劃批准手續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第八條 對已確定的房屋拆遷項目,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第九條 房屋拆遷公告一經公布,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 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輸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樓層等事項。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房屋所有權人認為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建築面積與實際不符的,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由產權人到當地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復核、逾期仍未確定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
未經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產權部門不予核准。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之間就拆遷事宜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
當事人尋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拆。拆遷人仿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房屋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補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權屬單位按規定在搬遷期限內自行遷移。
第十五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拆遷范圍內的樹木、綠地應當保留,不能保留的,按照綠化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安置,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土地補償根據土地的不同性質、不同位置,依據當年的土地市場價格予以確定。
房地產市場價格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土地市場價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作出。被拆遷房屋的價格應當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當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為基本依據,結合房屋的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按《房屋產權證》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按《房屋所有權證》確認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凡無上述證件的房屋或在超出原核准建房面積所建的房屋,按臨時建築處理,只給予工料補償;超出《宅基地使用證》核準的面積、未經市國土及建設部門批准所建房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物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二十四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但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五條 拆遷房屋的臨時過渡期限不應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發給被拆遷人1次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發給2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必須將房屋產權證限期繳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安置,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土地補償根據土地的不同性質、不同位置,依據當年的土地市場價格予以確定。
房地產市場價格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土地市場價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作出。被拆遷房屋的價格應當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當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為基本依據,結合房屋的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按《房屋產權證》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按《房屋所有權證》確認的面積進行補償安置。凡無上述證件的房屋或在超出原核准建房面積所建的房屋,按臨時建築處理,只給予工料補償;超出《宅基地使用證》核準的面積、未經市國土及建設部門批准所建房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物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必須在拆���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二十四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但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五條 拆遷房屋的臨時過渡期限不應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發給被拆遷人1次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發給2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必須將房屋產權證限期繳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折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故意壓低或者抬高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在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固原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固原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固政發[1999]39號)同時廢止。
㈧ 鄒城市大束鎮張東村2014年新農村建設搬遷嗎
別想好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