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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佔用耕地建房

發布時間:2020-11-25 23:57:24

1. 農村耕地上建房違法嗎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回三十六條規定答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1)農村佔用耕地建房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用地也分為普通耕地和基本農田,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 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農民不得在基本農田范圍內佔地建房,否則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將責令改善,回復原種植條件,並處以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即使是佔用普通耕地,農民朋友也需要注意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否則違規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將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將會拆除耕地上新建的房屋,並且予以處罰!

2. 農村耕地可以建房嗎是不是違法的在怎麼樣的情況下使用耕地是合法的

農村耕地不可以建房,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在經過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可以有償出讓使用權即開發房屋樓房使用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2)農村佔用耕地建房擴展閱讀:

城裡人不能在農村買地建房

土地改革要堅持守住底線、試點先行的改革原則。守住底線就是不論怎麼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產量改下去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塊硬骨頭。這項改革,農民關心的是宅基地用益物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能否給自己帶來財產性收入。城裡人則關心能否到農村買塊宅基地蓋房子、建別墅。

劃定永久基本農田。要先從控制發展規模的500萬人口以上大城市周邊開始,由大到小,逐步覆蓋各類城市和小城鎮;由近及遠,從城市周邊擴展到廣大農村,覆蓋全部基本農田。

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城市建設必須跳出去,搞串聯式、組團式、衛星城式發展。還將在此基礎上,修訂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盡快把城市發展邊界確定下來。

要在全國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行動計劃,著力提高土地和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中央要求,東部三大城市群發展要以盤活土地存量為主,今後將逐步調減東部地區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除生活用地外,原則上不再安排人口500萬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堅決杜絕工業用地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大力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市場配置。

統籌城鄉土地利用,鼓勵地上地下立體開發,探索基礎設施綜合利用。嚴格土地准入條件,健全土地使用標准,完善礦產資源評價與開發利用標准。

3. 農村佔用耕地違建怎樣投訴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4. 村民佔用耕地蓋房沒人管怎麼辦

你可以採取來以下方式:源

1、可以向上一級國土部門依法舉報。

2、可以向村委會反應,村委會有權利回收土地。

3、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佔用土地村民。

4、對本地國土局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其不作為。

(4)農村佔用耕地建房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參考鏈接:網路-土地管理法

5.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處理方法:

  1.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版毀壞的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3.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4.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6. 農民隨意佔用耕地建房,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拆除嗎

應該有專門的部門來管理這種事,首先隨便搭建房屋就是違法建築,肯定是要被拆的。

7. 村民佔用耕地建房如何處理

你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可以向上一級國土部門依法舉報。
2、可以向村委會反應,村委會有權利回收土地。
3、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佔用土地村民。
4、對本地國土局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其不作為。
(7)農村佔用耕地建房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對不符合建房條件和用地規劃非法佔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臨時搭建簡易房屋、構築物)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的,一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立案查處,依法強制拆除。
二、嚴厲打擊擅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和佔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查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報批程序和依法執行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城市居民到農村建房。
三、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佔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佔用耕地新建磚瓦窯,不允許從耕地取土燒磚。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對已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復墾。
五、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六、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耕地保護不力的,將依據《耕地保護責任書》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按規定違規審批、以罰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財物的相關責任人和監管失職的負責人,由市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 當前農村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可以怎樣處理

你好,違規建房,國土資源局有權對其拆除,一定要先審批,後建房,

9. 農村耕地建房違法嗎該向那個部門舉報

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1)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2)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農村違規建房可向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舉報。《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3)第十一點指出,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引用資料

  1. 《城鄉規劃法》.

  2. 《土地管理法》.

  3.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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