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年湖北省征地補償新標准,征地補償費為多少
(一) 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2. 湖北建設新農村政策拆遷有無補助
(一)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最低標准為:三類地區每畝1600元,四類地區每畝140元。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確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組平均每人佔有耕地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為:三類地區15000元,四類地區13000元。 第十條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土地補償費最低標准、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徵用其它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栽種不足三年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栽種三年以上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徵用其它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徵用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地塊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財政部門撥付。提取標准按照新徵用建設用地面積計算,三類地區每畝不低於10000元,四類地區每畝不低於9000元。 對於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應當由項目工程受益的同級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解決。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被征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公告,並從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解繳同級財政專戶,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部支付給所有者,並將補償標准和補償清單進行公示。 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嚴禁挪作他用。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及時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第十五條 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根據國土、農工部門提供的新徵用建設用地面積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將首期保障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社會統籌賬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辦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並按月按標准劃入保障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於次月一次結清給合法繼承人。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應當從被征土地原承包經營者中產生,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被征地農民人數多於被征土地承包經營者人數的,多餘人數的名額應優先在被征地村民小組中產生。 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應由被征地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同意,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縣(市)、區農工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確定。名單審查確定後,要在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 審查確定後的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天內送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上述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被征地農民四個年齡段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年齡段的比例大體相當。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當月起,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保障標准: 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三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40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期限2年;達到養老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三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三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60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不低於140元。 第一年齡段人員,採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三類地區每人不低於5000元,四類地區每人不低於4000元。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對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選擇權。不願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寫出申請,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願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協議後,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並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以領取自己承包經營土地被徵用部分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被徵用農民不願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且不願意領取補償安置費,要求調整同等數量、質量耕地的,以戶為單位寫出申請,經該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可以進行調整,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該村民小組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0.1畝、符合撤組轉戶條件的,經批准實施撤組轉戶,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剩餘的集體土地收歸國有
3. 新農村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湖北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准擴展閱讀: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4. 湖北新農村建設政策
今年起,湖
北省內規劃的通村油路建設補償資金,由原來的每公里7萬提高到10萬元;省財政版也進一步加大對農村權公路建設投入力度,一是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按照20%的標准對規劃項目預撥啟動資金,二是將全省經營性高速公路及過江大橋的通行費和公路客貨車附加費的營業稅、交通規費交納的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門統一投入,全額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據了解,今年湖北計劃建成通村油路1萬公里;到明年底,全省73%的行政村要實現通油路或水泥路。為確保這一目標實現,湖北省將按照"充分利用舊路資源,著重提高路面等級,完善防護排水設施,增強晴雨通行能力"的建設原則,合理把握技術標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要求通村公路路面一般按3.5米控制,因地制宜確定路面結構,做到不修農民不需要、不願意修的路,不盲目追求高標准、高指標,避免貪大求洋,嚴禁村級負債修路
5. 湖北省農村征地補償標准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1、征地補償有三大塊。 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裡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准計算。土地補償標准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並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並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後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徵收的補償標准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徵收補償?徵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徵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徵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徵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摺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後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5)湖北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准擴展閱讀:
補償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征地補償中要做到多措並舉,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
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
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6. 湖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湖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賠償標準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由各個省市政府部門制定的。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農村拆遷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 湖北省征地補償標准
2014年月1日起,湖北省開始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後的全省征地補償平均標准為3.29萬元/畝,較上一輪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平均標准2.64萬元/畝提高6494元,漲幅為24.5%。
新一輪《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已以湖北省政府文件形式正式下發各市、州、縣,原征地補償標准同時廢止。
原征地補償標准:
一、各類征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低限給予補償,永久性徵地按每畝9000元補償;臨時性佔地按每畝每年500元補償。
二、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佔一補一」,採取建設單位結合施土取土棄土造一部分,沿線地方政府負責開墾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過有償調劑的辦法解決。
三、被征地單位原負擔的公糧和農業稅等,由財政部門核減。項目征地所產生的剩餘勞動力,由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調整實行農業安置。
四、工程建設需動遷的各類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140元補償,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地坪每平方米10元;水井每口200元;圍牆每平方米5元;墳墓每座200元;大材樹(直徑10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樹(直徑10厘米以下)每株1元;掛果樹每株50元;未掛果樹每株5元;苗圃每畝1200元。
五、電力、電訊、廣播、有線電視等「三桿」拆遷材料補償費:萬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壓線桿每桿120元;長途通訊桿每桿480元;縣(市)內通訊桿每桿240元;廣播線桿每桿60元。 六、永久性佔地的耕地佔用稅、礦產資源稅、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等,按照鄂政發(2001)8號文件精神執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沿線地方政府配合;動遷和補償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隨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據工程建設計劃包幹完成,專款專用。沿線各縣、市、區可根據土地、房屋的類別制訂具體的補償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