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增強商業銀行員工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切實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其實任何問題都存在兩面性。
首先員工篩選,從根源上先選責任心強,工作心強的員工。第內二合規的容規章體系,可每季度進行梳理學習。第三,可每季度舉例出未能合規經營後導致的社會後果特別是個人及家庭後果,以示警示。第四死板的規章也需要人情,有時候人性化的東西最重要,一味按章辦事,沒有可悔性必然帶來員工內心上的不滿。從而影響操作。問題有些是可以從員工思想出發,感化他。
然後另一面,合規按章辦事,則就是死物,沒有人情的地方客戶也會感覺不舒服,風險控制了,業務卻少了。銀行本身就是個風險高的地方,控制掌握最有效。
Ⅱ 淺談農信社如何合規經營
在當前經濟形勢較嚴峻的背景下,開展以合規經營防範風險為主旨的風險教育和建設活動,對金融機構有著很強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對農村信用社來說,其現實意義更為深遠。 根據筆者多年的基層工作實踐,農信社要做到「合規經營」,需著力搞好「五個一」工程,即樹立一個理念,構建一個管理架構,制定一套好制度,創新一套合規風險管理工具,建設一套合規預防體系。推薦閱讀銀行周刊: 刷卡費率醞釀下調 支付行業或迎寒冬銀行業2011年八大星聞2012年新增信貸8萬億成業內共識 理財產品預期收益全線超5%銀行卡刷卡費率醞釀下調利率市場化或令銀行少賺一半退休阿姨托辦信用卡 被騙47萬和訊網信用卡頻道正式上線 樹立一個理念。即要樹立合規經營理念。目前,合規經營意識不足仍是農信社的短板,主要表現在:合規的觀念、意識、文化還沒有完全深入到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思想中,部分農信社對合規、合規風險和合規經營的認識比較模糊,思想上重視不夠,行動上存在偏差,如領導批示凌駕於規章制度之上,「人治」代替「規治」。再如少數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動搖,作風不正,甚至腐敗墮落,致使近年來農信社大案要案不斷,嚴重影響農信社的形象。因此,要實現合規經營,首先要從認識入手,把農信社幹部員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合規經營上,將合規經營理念融入到農信社每位員工的思想中,體現在每一項管理制度內,落實到每一筆業務交易中,內化為每個員工的日常行為。在此基礎上,根據風險理念制定明晰的風險管理戰略,引導風險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構建一個合規管理架構。農信社應借鑒商業銀行經驗,建立獨立的合規管理架構,成立合規管理部門,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在建立農信社合規管理架構上,要注意三點,一是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內部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要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二是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三是選派具有高度敬業精神、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充實到合規經營管理隊伍中,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隊伍。 制定一套好的合規管理制度。長期以來,農信社內部缺乏一套統一完整、全面科學的合規風險管理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不少制度規定存在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問題,缺乏可操作性,且執行力差等現象。因此,農信社要在銀監會《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和「三法一指引」的基礎上,對原有的制度進行梳理,制定《合規風險管理流程》,切實將合規管理落到實處。新的《合規風險管理流程》要具備「三性」,一是實用性。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針對性強,要具體化,對貸款審批、發放、管理、監督等崗位進行分設,建立健全前台、中台、後台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管理機制,推動信貸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邁進。二是全面性。新的合規制度一定要覆蓋到所有客戶、產品和服務,要涵蓋所有從業人員的行為操守和道德規范,使合規管控覆蓋工作的各個環節,建立起一套層次分明、銜接有序、約束有力的合規制度保障體系。三是操作性。合規制度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實踐上更易於操作,拒絕對其他商業銀行的照搬照抄和「假大空」。 引進和創新一套合規風險管理工具。農信社在合規管理中,應借鑒商業銀行經驗,引進和創新一套合規風險管理的核心工具,規避操作風險。在引進和創新合規風險管理的核心工具時應注意三點,一是規范業務創新的流程,在新產品、新業務推出前進行合規審核與風險評估,做到有產品先有制度、有操作先有流程,有效避免合規風險。二是加強內控管理創新,不斷推出加強合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法。如積極探索建立適合農戶貸款、微小企業貸款企業類項目貸款、公司類大額貸款等客戶不同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建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面、准確、及時反映風險動態變化的內部評級系統,提高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鑒別分析能力,提高貸款質量。三是引進先進的風險管理工具如風險評級,風險預控,以及資產組合分析和各類風險緩釋技術等,形成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支撐。 建設一套風險防控體系。合規經營的一個有效途徑就是做好事前預防。而要做到事前預防,關鍵要建立四個體系,一是建立合規經營教育體系。農信社要根據「合規執行年」的要求,開展多種多樣的學習和教育活動,尤其要對發生在身邊的違規操作案例分析解剖,從而使廣大信合員工思想境界得到錘煉,風險意識得到提高,業務水平得到提升,真正將合規經營意識理念轉化為合規經營的實際行動。二是建立合規文化體系。在具體工作中,應堅持以人為本,倡導柔性管理。注重人文關懷,不斷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團結協作精神,營造合規經營氛圍。強化感恩教育,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增強員工合規行為的主動性。三是健全稽核監督體系。稽核監督不但要對業務經營真實性進行監督,也要對員工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把稽核監督覆蓋農信社業務的各個層面,不留死角。同時建立相應的處罰措施,把合規經營納入考核,調動員工合規經營的積極性。四是建立社會監督體系。利用設置意見箱、監督崗、舉報投訴電話和網站等形式,讓社會各界參與評價信用社員工的職業道德和合規經營情況,從而促進和推動整個經營管理工作的合規、有效、順利、可持續開展。 (作者單位:河南省淅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准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Ⅲ 銀行合規管理的要求
銀行合規管理的職責設置必須遵循獨立性的要求。合規管理與銀行的商業活動要保持獨立。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負責,並向合規管理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以確保其有效履行職責。合規管理部門的費用預算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的工資補貼應當與合規管理的目標相一致,而不能受銀行業務部門的財務業績的影響。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能夠在存在合規風險的所有部門獨立自主地開展合規工作,還必須具有向高級管理層合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自由報告合規調查後發現的異常或可能違規的行為的權力,而不會受到管理層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報復或反對的威脅。
無論銀行合規管理部門採用的是集權制還是分權制,為保障合規管理的獨立性,銀行都應當設置專門的合規管理負責人負責日常的合規管理工作,其他的合規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向該負責人匯報工作。分權制下合規管理工作人員如果對所在部門的管理人員負有報告義務的話,其獨立性將會大大降低。合規管理負責人若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不應承擔直接的商業經營部門的職責;若不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應當有明確的向不直接負責商業經營部門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報告的路線,同時在情況需要時繞過常規報告路線,直接向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報告的權力。如,合規管理人員不應同時負有賺取收入的職責,比如交易、營銷或與客戶聯系等。在較小的銀行,合規管理人員可能還要兼任其他非合規任務,但這些任務不能與所負責的合規職責存在利益沖突。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准則,是指適用於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准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第四條 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條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
合規是商業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並應從商業銀行高層做起。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的基調,確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在全行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七條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實施監管,檢查和評價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
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規政策;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資源;(三)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四)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 (五)合規培訓與教育制度。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應明確所有員工和業務條線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以及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並對合規管理職能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至少應包括:
(一)合規管理部門的功能和職責;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許可權,包括享有與銀行任何員工進行溝通並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的權利等; (三)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
(四)保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的各項措施,包括確保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職責與其承擔的任何其他職責之間不產生利益沖突等;
(五)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
(六)設立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的原則。
第十條 董事會應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並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
(二)審議批准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並對商業銀行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作出評價,以使合規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四)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日常監督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應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和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高級管理層應有效管理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制定書面的合規政策,並根據合規風險管理狀況以及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傳達給全體員工;
(二)貫徹執行合規政策,確保發現違規事件時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並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任命合規負責人,並確保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
(四)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及其組織結構,為其履行職責配備充分和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確保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五)識別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合規風險,審核批准合規風險管理計劃,確保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
(六)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報告應提供充分依據並有助於董事會成員判斷高級管理層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
(七)及時向董事會或其下設委員會、監事會報告任何重大違規事件;
(八)合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合規負責人應全面協調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的識別和管理,監督合規管理部門根據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履行職責,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合規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條線。
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報告期合規風險狀況的變化情況、已識別的違規事件和合規缺陷、已採取的或建議採取的糾正措施等。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管理人員合規績效的考核制度。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應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合規問責制度,嚴格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認定與追究,並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及時改進經營管理流程,適時修訂相關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誠信舉報制度,鼓勵員工舉報違法、違反職業操守或可疑行為,並充分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持續關注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規定及其精神,准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及時為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建議;
(二)制定並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實施與評價、合規風險評估、合規性測試、合規培訓與教育等;
(三)審核評價商業銀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組織、協調和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內部控制部門對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進行梳理和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四)協助相關培訓和教育部門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所有員工的定期合規培訓,並成為員工咨詢有關合規問題的內部聯絡部門;
(五)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程序以及合規手冊、員工行為准則等合規指南,並評估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的適當性,為員工恰當執行法律、規則和准則提供指導;
(六)積極主動地識別和評估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包括為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提供必要的合規性審核和測試,識別和評估新業務方式的拓展、新客戶關系的建立以及客戶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所產生的合規風險;
(七)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合規問題的數據,如消費者投訴的增長數、異常交易等,建立合規風險監測指標,按照風險矩陣衡量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確定合規風險的優先考慮序列;
(八)實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規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合規性測試結果應按照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通過合規風險報告路線向上報告,以確保各項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能的資源。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
商業銀行應定期為合規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尤其是在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等方面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對本條線和本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責任。
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設立相應的合規管理部門。
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程序主動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按照合規風險的報告路線和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
內部審計部門應負責商業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方案應包括合規管理職能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內部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法應包括對合規風險的評估。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隨時將合規性審計結果告知合規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以及合規風險報告的要素、格式和頻率。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職能,合規管理職能的組織結構應符合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負責。
商業銀行應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不妨礙銀監會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向銀監會備案。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Ⅳ 關於銀行合規建設的建議
呵呵 建議如下:
(一) 商業銀行應樹立全面合規建設理念
首先,合規制度內容不僅應重視專業性,更要兼顧全面性。
根據監管要求,合規的「規」,既包括對現有的外部法律法規、行業准則和自律組織的規定,也包括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合規建設,屬於廣義的范疇,相對於合法而言,范圍更廣,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規」,也應合「內規」。因此,銀行同業不僅需立足金融機構的特殊角度,強化專業性的合規制度建設;也要從企業管理角度重視規章制度設置,建立完備的合規制度體系。從合規建設內容角度,商業銀行應重視全面性,不僅要涵蓋所有業務、各後台部門、各分支機構,更要涵蓋全體工作人員;不僅重視專業合規,還應涵蓋非專業合規。
其次,合規管理體系應注重完整性。
合規管理體系從內容角度,表現為商業銀行企業管理、日常經營管理合規和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等多方面內容的有效整合;從執行力角度,合規管理應涉及商業銀行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等不同工作環節;因此,合規建設及管理應成為商業銀行全行的工作,而不僅是合規部門及其高管的任務。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管理並沒有實現自上而下、完全滲透到全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理想狀態。主要表現為:事前決策和事中執行的合規抓得緊,而事中監督和事後反饋環節的合規力度相對較弱;側重預先的風險防範,但對於合規績效考核、合規問責制度、誠信舉報制度等需持續改進的後續制度建設體系,相對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規管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業銀行應注意法律與業務人才在合規管理工作中的的協作
根據銀監會監管要求,銀行合規管理人才需要具備「多面手」的特點,即法律知識和銀行專業知識並重。合規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內涵,也應了解本行業務,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筆者認為,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規與合法的關系,銀行合規內含了對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規管理的基礎。銀行要做好合規管理工作,就必須重視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協作。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執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規管理機制。
目前,某些商業銀行依然處於法律與合規部門分設狀態。法律部人員主要由法律專業人士組成,一般負責訴訟與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屬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事後處理部分。合規部門的員工基本由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的金融專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普遍具有業務專業知識強,而法律常識相對欠缺的特點。也有的銀行雖然部門合設,但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分工也依然過分清晰,與部門分設環境下的工作效果類似。在這種模式下,合規建設與管理人員,既要判斷業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判斷是否符合行業的規則、自律規則和內部制度。從人力資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對金融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高於法律專業人員的不合理狀態。
上述工作模式,將「合法」,這一合規管理的基礎工作安置在合規建設的後期,導致銀行實務工作中,合法性判斷與合規性審查難以有效對接,不利於提高銀行整體工作效率。
(三)商業銀行應優化合規監管機制,實現全行協作合規監管效果
要實現合規管理的最佳執行效果,需要商業銀行全行協作,各有側重,建立合規管理的層層防線,提高合規風險的管控能力。要達到上述效果,要求銀行合規監管制度建設細化,實現責任和義務的統一。
從合規制度建設角度,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及其部門業務負責人,普遍被賦予了對其管轄范圍內經營活動的首要合規監管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業務主管人員只履行合規監管報告職責而弱化合規監管的初步識別任務。究其原因,從合規監管機制角度,合規部門是負責合規性審查的最終機構,業務主管人員並不是合規監管的主要負責者。業務主管經常因更重視商業機會而從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合規責任的履行。
(四)商業銀行應重視合規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銀行業務創新是銀行業擺脫同質化競爭,進行市場拓展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而這也對合規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規管理人員能力不足,導致其對合規風險的判斷難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風險而埋下風控隱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過分誇大風險而影響本行的發展。從這一實務角度,對銀行合規人員提出比銀行監管機構更高的要求,除具備法律、業務知識以外,還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學習和領悟能力。合格的合規工作人員,應能夠做到及時、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動態及其內涵,分析其對銀行業經營的影響,並及時提出規避風險的解決方案或建議。
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人員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在合規人才的吸收、培養方面加大投入。
(五)利用合規管理電子化加強執行力
很多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執行難現象。例如,按照商業銀行的相關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機構必須採用競標的方式,而實際操作中,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驟,最終導致制度形同虛設,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針對上述情況,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利用合規管理電子信息技術平台的支持,降低人為干預等因素的負面影響。通過信息化途徑,建立融合制度檢索、合同審查、授權管理、合規互動問答、合規講堂、監管動態、反洗錢監控等工作為一體的合規管理電子信息化系統,既促進了業務部門和合規管理部門之間的流程化配合、銜接,實現了銀行內部實時互動與合規管理的可持續改進目標,又對加速銀行的運營模式由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的轉變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