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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用地轉讓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1-03-04 20:13:51

A. 農村私人轉讓土地合法嗎

按照法律規復定農村土地私人制不能買賣,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由其作為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客觀上難以操作,只能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行為。在目前對土地經營管理者缺乏必要監督機制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享有的權益缺乏必要的保證。再次,雖然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者是農民集體,但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變更,從來就不是由土地所有者來決定的。由集體土地所有者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實際上是為某些地方政府或其派出公司控制和操作土地流轉創造條件。

B. 農村私人買賣土地違法嗎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私人不能買賣,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回有權。
我國答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由其作為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客觀上難以操作,只能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行為。在目前對土地經營管理者缺乏必要監督機制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享有的權益缺乏必要的保證。再次,雖然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者是農民集體,但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變更,從來就不是由土地所有者來決定的。由集體土地所有者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實際上是為某些地方政府或其派出公司控制和操作土地流轉創造條件。

C. 政府以新農村建設名義征地然後將土地掛牌出讓用於商品房建設,這樣做是否合法相關的法律或政策有哪些

征地以什麼名目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法依歸,從政策層面講,集體土地上的土地徵用主要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主要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聽說,國務院法制辦在組織制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但是出台可能還要較長的一段時間。

看一個項目征地合不合法,不是看以什麼名目征地,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續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補償是否合理。簡單說,首先,征地的目的是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政府要徵用集體土地,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用地批復。縣里合法批復的前提是,省里或者國家給縣里的建設用地供應指標,這個指標是要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的;再次,要有合理合法的補償。如果具備了征地的手續合法、程序到位、補償合理三個基本要素,對於採用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征地,但實際是用於商業運作,這個只能說是政府欺騙,但不違法。

如果是單純的商業運作、在沒有供應指標的前提下的征地,政府的動機就值得商榷。當前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利益,往往是先用後批,也就是在沒有徵地的許可權內亂發批復,或者批復規模超過了年度供應指標,有的乾脆不發征地批復,忽悠百姓先把地騙到手。這種征地行為是違法的。

對於說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給予合理補償的地塊,用於招拍掛商品房建設還是行政劃撥,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所以這個問題的焦點在於,政府在征地時的手續是否合法。對於經征為國有的土地的處置問題,一般是難以衡量的。

由於未能核實這個項目的具體情況,所以無法定論這個項目是否不合法。

D. 農村耕用地怎麼樣轉讓才算合法啊

農村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是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根據這個法律規定,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農民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都不能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使用權的流轉,農村集體和農民也不能以土地投入建設,不能獲得土地開發建設的合法收益。在土地沒有轉為國有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進行建設」。由此造成我國城市化發展佔用的農村土地,往往不能為農村和農民帶來利益,反而為他們帶來損害。近些年來徵用農村土地引來農民意見甚至發生沖突的事件時有發生。這個規定還使得我國城鄉土地難於統一規劃、城市只能「年輪式」擴大而不能更為合理的發展、小城鎮建設多年難於推進,等等。
實行城鄉兩種土地制度是我國憲法的規定,但是實行兩種土地制度怎麼能設法限制其中一種土地制度的使用權?顯然關於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規定沒有設計好,它已明顯成為妨礙我國城市化發展和農村現代化發展的一個障礙,成為影響城市與農村關系、黨和政府與農民群眾關系的一個負面因素。「農村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是個不合理的法律規定。
二、與憲法原則不一致
這個法律規定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但它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范圍不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土地實行徵用的規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這個規定很清楚,「徵用土地」的用途只限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卻將徵用土地的用途擴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還特別說明「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這樣就造成連路邊建一個營業性的飯館,都可以混同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須通過政府徵用農民集體的土地;而農民的土地如果沒有被政府征去,就不允許進行投資建設。
同樣是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這兩個所有者的地位卻這樣地不平等!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政府進入二級市場,農民集體土地包括農村建設用地卻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包括被政府徵用變為「開發區」,再對投資人進行「拍賣」。這種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做法,實際是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我國多年沿襲的「轉權讓利」模式,實際上是政府與農民爭利。
三、第二次從農民手裡「收地」
解放戰爭和建國以來,黨和政府兩次將土地分給或承包給農民,「土地改革」分地、「農村責任制」包地,都得到農民的極大擁護,鞏固了執政黨的政權基礎。但是也有過一次錯誤的「收地」,就是實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制度」還被寫入了憲法。現在我國城市化、城鎮化的發展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需要佔用農村土地,而法律卻規定發展城鎮建設不讓用農民集體的土地,非得由政府收回去,再由政府賣出去才算「合法」,政府不收回去任何人都不能投資建設。
既然市場是單方的,收回的價格當然也是政府說了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所以收回去時必然是廉價。據華東地區部分省市的調查,征地補償價格是平均每畝8,000-12,800元,還要首先把錢分給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所能得到的只是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政府得到農民廉價的土地之後,並不是廉價交給建設單位,根據上級要求,現在得「拍賣」出去,即一定要賣給出高價的才算「合規」。
有人說這么征地是「政府賺小錢,開發商賺大錢」,這對開發企業其實是很冤枉的。現在到處是土地拍賣陷阱,低價拿來農民的地,再高價去套開發商。為什麼到處都在爭設開發區而且屢禁不止?因為這樣可以大面積地將農村土地轉到地方政府手裡,地方政府再用這些廉價收來的土地進行「招商引資」、「以地生財」。
由此可見,把「公共利益用地」擴大到「一切建設用地」,實際造成對於農民的多麼大的剝奪,它是比利用「剪刀差」廉價收購農作物更為不公平的強制性的城市資本積累。在這種規定下,農民進城時兩手空空,只有打工,還要在城裡租房買房,可是連自己在家鄉閑置的宅基地也不能轉讓或者出租。這個法律規定可以說是第二次從農民手中「收地」的「通知書」。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化發展的必然性,「第二次收地」對於農民帶有不可逃避的強制性。
四、能同時堵住兩個「時代大潮」嗎
這個規定不僅嚴重違背農民利益,不單是在剝奪農村補貼城市,而且限制了城市居民遷出城市居住的權利,更是限制了開發單位在農村建設用地上投資建設的權利。其實現在真正的「圍城現象」正在發展:一方面是農民要求進城,另一方面是有些城市居民要求到郊區去居住得更寬敞。為什麼進城農民不能收到土地轉讓的更多收益、從而使他們進城後的生活更有保障?為什麼城市居民和開發單位不能租用農民的宅基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蓋房、從而使城市化的發展更為合理?
設想用一個不合理的法律規定去同時堵住兩個時代大潮,談何容易!於是這一規定遭到人民群眾普遍的抵制。有的大城市周圍的農民在共產黨基層組織的領導下,將宅基地集中改建,騰出土地來給城裡人建別墅,換來村民自己建房上樓的資金。這種被稱為″土地黑市″的行為,其實不少是農民、鄉村政府和城市居民配合起來,對於不合理規定的自發反抗。現在我們常常看到,政府在不斷動用行政權力處罰″越權批地″、搞″土地黑市″的鄉村幹部,幹部們受罰而不悔,得到土地利益的村民在設法保護幹部,在中國農村大地上又在不斷上演「鳳陽縣小崗村」感人戲劇的續集。我們管理層人士應當想一想,這到底是誰的錯?為什麼「問題」總是「屢禁不止」呢?其實問題出在這項法律規定本身。
五、中央提醒關注「農業、農村和農民」
現在終於到了可以改變這一不合理的法律規定的時候了。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已經明確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
我國的土地法要允許農村建設用地由於城鎮建設,允許農村土地所有者向用地人以收租方式或者入股方式獲得土地收益。即使是國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佔用農村土地,也不只是由政府徵用的一種辦法。可以允許村民委員會以土地入股,而不必都是由地方政府先把土地徵用,再以政府的名義進行「土地入股」。它可以有效減少城市化的阻力,更可以有效保護農村土地所有者和農民群眾的利益,使他們不至於成為城市化中被犧牲、被遺棄的群體,讓他們能夠與城市居民一起共享現代化與城市化發展的成果。
建議實行「農村建設用地信託制度」
為了使得這種土地流轉更為規范和便於管理,我主張實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信託制度」,這比由農民集體或者農民個人直接將土地投入土地流轉市場要更好。由於法律意識方面的原因和土地市場的特殊性,農民直接將土地投入流轉市場不利於保護自身利益,也不利於土地的統一規劃和利用。土地信託機構不是代表國家徵用土地,而是受信託人之託管理和經營土地。它既能避免單純由國家徵用土地給農民帶來的經濟損失,減少不必要的矛盾與沖突,也能避免農民將土地自行投入流轉造成難於管理的問題。
在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下,農村集體或者農民個人將建設用地或者宅基地集中交給土地信託機構進行管理和經營;土地信託機構按照城鄉發展規劃的要求使用土地,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土地投入流轉市場,進行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交易方式可以是收取土地租金,也可以是作價入股,作為農村集體或者農民的長期土地投資。這是一條合理的富民之路。
交給土地信託機構進行管理的土地主要是「經營性建設用地」,當然也可以包括一些「公益性建設用地」,因為按照《憲法》規定的原則,並不是所有公益性建設用地都必須由國家徵用,而是規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這就為公益性建設項目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留下空間。而投資者進行投資建設則不僅可以使用「國有土地」,還可以通過土地信託機構使用「村民集體土地」或者農民的宅基地,向土地所有者繳納地租或者進行股權分紅都是一樣的,國家還有權利徵收物業稅。這樣就可以在不改變城鄉兩種不同土地制度的大前提下,解決保護農民利益和農民有序進城等問題,解決城鄉土地統一規劃、推進城市化發展和小城鎮建設等問題,使得我國城鄉發展出現一個新的局面。在允許農民集體土地進入流轉市場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於農村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土地轉讓金的分配會有更好辦法
現在「農村建設用地進入二級流轉市場」的工作已經在進行試點,遇到的問題之一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所獲資金應當歸誰所有?從法律認定上應當屬於村民集體所有,但是現在的這種「集體所有制」實際上產權很不明晰,很難找到所有者。如果村裡拿到錢不能分給農民,農民進了城市需要有筆錢安家怎麼辦?如果把錢都分掉,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誰來解決?其中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目前試點的地方是採取農民向集體「借款」的辦法,來解決農民生活特別是進城生活的需要。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要求:「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真是抓住了問題的關鍵。相信「村民集體所有制」在進行了明晰產權的改革以後,包括明確了村民個人在土地財產權中的份額以後,土地使用權轉讓資金的分配也應當會有更好的辦法。

E. 新農村建設土地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滿意答案╭☆●野來狼★8級自2012-03-17新農村建設用地上建成的住房屬於小產權房,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即便有什麼什麼的證都沒用。 追問: 土地買賣,不是房子,造房子還有買房產證嗎?要三千元,我們那裡領導要的 回答: 那你就認了吧,我們圍維權的手段最有效的是通過法律,現在遺憾的是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有意見,咽下去就行了,沒法子。 追問: 我的意思是說,買別人的土地,要讓別人辦一個證明吧,這個證明叫什麼,怎麼辦才是合法的,去辦房產證的合法途徑怎麼辦,我不想給他們領導送錢花 回答: 辦證合法途徑只有一個,就是能到鄉政府土地辦申請宅基地使用證,也就是建設用地使用證;為了拿地,有時候還是需要給領導些好處的,這些錢白花不了,總比餵了狗強吧。

F. 農村的土地可以個人私自轉讓嗎

土地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內部門沒收違法所容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合法嗎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專出租用於非農業屬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並,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依據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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