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自留地上建房違法嗎土地辦說什麼在紅線外不給批
違反了《城鄉規抄劃法》。襲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㈡ 農村違規建房怎麼處理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准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②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③可以並處罰款;
(2)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㈢ 哪位知道在農村自家自留地里建房是不是違法
違法.
必須辦理手續.才可以建設.包括: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是由區級下發的.稱為」小產權證」.不同於城市的」產權證」).
㈣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法、違章建築應該怎麼處理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㈤ 農村自留地最新政策,在自留地上建房算違法嗎
在農村的自留地上建房,屬於村民建設住宅並經依法批準的,或者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的,為合法,未經批準的都是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農村自留地建房違章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的要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㈥ 2016年在自留地建房未經批准屬於違法嗎要不要罰款
自留地,你如果不經批准,直接蓋房子的話,肯定算違規建築。內按道理說,是要接受罰容款的。
除非你是在自家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那麼這個事情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你是在已經限定了要拆遷的地段這么折騰的話,那肯定也是不行的。
㈦ 農民在自留地上的違章建房政府怎麼解決
1988年修改來的《土地管理法》第源二條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
㈧ 農村自建房想不成為違法建築你知道需要哪些手續嗎
條件如下:
1、寫一份土地申請書,並上交所在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
2、由當地的鎮政府同意後報縣政府批准;
3、縣(區)人民政府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繳納出讓金;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下: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