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年成都雙流區農村拆遷金額賠償的搬遷費多少
雙流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你們是一次性拿完,有些地方是每年給你一點,但內那是有土地的容人,你們如果沒土地了很多都是這樣的。
對於你說的錢,其實,呃,有點少,你們可以再講一下,看能不能再多點,因為那些錢現在根本買不了好的房子。
還有就是,要把具體的政策看清楚,決定了之後再簽字,不要到時候後悔。
具體的執行標准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的,我知道公興政的是自己修房,當時分了錢的,然後又土地每年還有錢,但土地如果被佔了,就分那時的錢之後就沒有了。(這個是修公路帶動的)
還有就是這兒永安鎮有一個村是新農村建設,土地不變,給你修房子,按你原來房子面積算錢,有些要補錢,有些人會倒拿錢。
所以,各個地方情況都不一樣,我是覺得14萬還要根據具體政策來看才知道何不合理,你可以去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Ⅱ 雙流縣農村房屋拆遷每平方賠付多少錢
260元每平方米樓房,180元每平方米瓦房?這僅是房屋重置價,不含區位價補償.
具體補償標准: 即房屋重置價加區位價等於市場房屋購置價!
Ⅲ 請問誰知道成都市雙流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具體規定
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人員及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上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上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予以公布,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八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徵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1.5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九條 依照第七、八兩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條徵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兩季;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准進行補償(詳見附二)。
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 被徵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規定補償標准補償。其中,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詳見附三)。
(一)地上建築物的補償以《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種類、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或有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農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二)地上構築物按實際計算.按規定標准補償。
(三)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通訊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建遷、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移機費標准補償。
第十二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種、槍栽的農作物、花草樹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占)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具體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執行。
(二) 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和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審計部門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理,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用於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五條 徵用土地范圍內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事)業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建(構)築物按規定標准補償。
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事)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8%-2%補償;
(二)被拆遷單位搬遷後新征(占)用土地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國家的有關稅費,由征地單位負責補償。超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支付。
(三)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由征地單位發給被拆遷單位在崗非農業人員每人每個工作日15-25元生活補助費.
被拆遷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不得無故拖延、阻撓。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拆遷徵用,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面積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八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原則上採用貨幣安置的方式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單位安置等辦法。
(一)對男性年齡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下的農轉非人員,實行單位安置或單位安置。實行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組織就業和安排生活。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簽訂自謀職業的,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二)對男星年齡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 對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年齡滿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滿55周歲及55周歲以上的農轉非人員,實行退養安置;簽訂退養安置協議,退養安置協議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退養安置對象.
第二十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二條 對征地范圍內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以及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年齡18周歲以上的在校農轉非人員屬生活補助安置對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產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三條 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五保供養人員屬民政安置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由民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辦法規定安置補償。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中對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以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對未農轉非人員以自建住房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農轉非人員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安置合同經公證後,並在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7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達到或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補償外,對原住房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並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源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建房成本價價格購買:
第二十八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性用房與住宅一並計算,並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實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必須服從統一規劃,並按照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准;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方可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用,征地范圍內持有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
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150-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按未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擇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條 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擁
有合法房屋產權的幹部、城鎮職工居民等非農業人員,且在城鎮人均住房已達15平方十以上面積的,只按規定對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第五重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自三十四年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和省、市及縣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Ⅳ 成都市雙流縣籍田鎮的新農村建設,政府兩年前就收了錢卻沒有一點反應,合理不
去找前任書記--林傳能書記,這是他老人家弄的工程。。現在的都是打醬油。。不管事
Ⅳ 四川雙流縣籍田新農村搬遷賠償戶口的那一塊怎麼定啊,如我現在結婚另一半入戶現能否分到房子的那35平米
你肯定是結婚後就戶口遷到籍田了,然後才出現新農村搬遷吧,那肯定有那個35平米;回但答如果是已經通知搬遷了,你才結婚遷戶口,可能分不到那個35平米。最後到村辦公室問哈,因為這些事情也是村上報給鎮上才分房子的,只要關系好添加一個人也是可以的 ,畢竟上面當官又不請自來過問。
Ⅵ 成都雙流拆遷補償標准
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准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於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准進行補充和規范。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准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農轉非人員,徵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於應安置的人員。
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後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築綜合成本價執行。
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於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其他補償標准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准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准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徵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上訪少、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辦法由縣政府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規定和補充了對土地及附著物、房屋安置、其他獎勵等等費用補償的標准,雙流徵地補償標准需要引起所有人的重視,特別是負責征地補償的相關單位,在雙流徵地補償標准上面,要更加完善自己的工作職責,把人員的調配到最合適的崗位。
(6)雙流縣新農村安置擴展閱讀:
補償糾紛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Ⅶ 雙流縣東升街道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多少
房屋徵收安置補償一般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徵收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Ⅷ 雙流未來2020到2025年還有新農村規劃嗎
現在針對農村所有的計劃都是最新的。
未來五年還會有哪些變化,
現在不能確定。
可能每一年都會有新的制度推出。
隨時留意社會動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