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大連市南關嶺中華城工地上伺候瓦工模灰不慎掉入樓下了摔成重傷八級傷殘賠償金額和款項標准吧
你這屬於工傷。
沒有勞動合同,先到人社局申請仲裁勞動關系,再申請工傷認定,之後申請傷殘鑒定。按照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⑵ 農村建房50多歲樓梯塌了摔死賠償,混泥土不達標賠多少
農村建房,樓梯塌了。混凝土不達標。死者50歲,賠償標准一般在30到50萬左右!各地生活標准不同,具體賠償金額需要參照當地消費水平!
⑶ 您好我想咨詢下 在台州黃岩工地工作從6樓掉2樓右手骨折 被鑒定過的8級工傷 要賠多少錢
標准:(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專用屬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八級傷殘為7個月;
(3)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八級傷殘為7個月。
⑷ 某學生不小心從樓梯上墜落下來,身體多處受傷,這種損傷算不算意外傷害
屬於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有四個特徵,不小心墜樓符合這四個特徵,故為意外傷害:
1、非本意的
即預料外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另有一些事故雖是可以預見到的,但在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在技術上不能採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樓房失火,火封住門口和走道,迫不得已從窗口跳下,摔成重傷。
或者雖在技術上可以採取措施避免,但由於法律和職責上的規定,或履行應盡義務,不去躲避,如銀行職工為保護國家財產在與搶劫銀行的歹徒搏鬥中受傷。
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2、外因造成
指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3、突生
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4、非疾病的
指非疾病引發的身體傷害。
(4)農村建房二層樓梯掉下受傷八級傷擴展閱讀:
意外傷害是兒童傷亡的首要原因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區復興北苑6樓傳來撕心裂肺的哭嚎:「小寶掉下去了!」樓下的綠化帶上,一個6歲小男孩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一朵花蕾的凋零,讓整個家庭痛不欲生。
每年一到暑假,各種溺水、墜樓、車禍、燒傷燙傷的新聞就會屢屢出現。據統計,在我國,每年有近5萬名15歲以下兒童因意外傷害失去生命,還有許多孩子因意外傷害留下殘疾。意外傷害已然成為兒童傷亡的首要原因。
「從生理上講,孩子本身有好奇沖動,尤其是對那些未知的事物,充滿了探索的慾望。」首都師范大學心理素質教育專家楊芷英說:「所以,當孩子想看看外面世界的時候,就會想爬上窗檯一探究竟;當孩子不知道桌上擺的葯丸有什麼用時,就會想放進嘴巴里嘗一嘗。而這些都有可能直接威脅孩子的生命安全。」
⑸ 農村八級傷殘賠多少錢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八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三十。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工傷事故傷殘賠償:
1、工傷八級傷殘,可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之後申請工傷待遇中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可得到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金額: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本人工資,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金額根據地方法規來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⑹ 請問我爸在家領人給別人建房結果一個工人從樓梯上摔下來,責任怎麼劃分
應當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你爸是僱主的,由你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僱主,屬於共同承內包建築工容程的,由集體合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該建築施工需要資質的,房主未盡到審查承包方建築資質義務的,或者有其它過錯的,應承擔相應過錯賠償責任;該建築施工屬於農村低層建築,依法不需要施工資質,或者房主盡到審查義務的,也沒其它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⑺ 我在工地受傷八級傷殘能賠多少錢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版十七條職工因工權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⑻ 農村自建房,裝修工人下樓梯摔傷,直接業主包工,算什麼關系
這種情況業主有責任,但不是全部的責任,畢竟你是給業主幹活,你回在幹活的范圍內受傷了,業主答是有責任的,最好是有合同,有合同到哪裡都好使,如果可以私了最好還是私了比較好,省時省力,如果雙方滿足不了對方那隻能走法律程序了找有關部門解決,政府會幫助你的。
⑼ 農村自建房二樓以上樓梯對著陽台有什麼防害,請師傅解釋一下謝謝
這個沒有關系啊
⑽ 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僱工受損害 房主(僱主)負全責
實例:東陽人李某,多年從事建築施工。年5月,李某將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夠,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帶領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受傷,住院花去2000元醫療費。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無償幫工受傷 房主應承擔責任
實例:去年9月18日,蘭溪農民陳某正在建造樓房,鄰居林某主動前去幫忙。但陳某嫌林某年紀大,且做事不靈活,讓林某不要來幫工。上午9時,林某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平台跌下,導致八級傷殘。後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律師點評:《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林某系無償給陳某幹活,屬於義務幫工,陳某接受了林某的幫工,就應對其安全承擔保護義務。現因陳某防護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曾明確拒絕過林某的幫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 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實例:市開發區農民楊某建房時,將房屋「包清工」給有施工資質的張某施工。曹某是張某僱傭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時因腳手架斷裂跌下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楊某和僱主張某共同賠償醫葯費等共計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楊某將房屋發包給有資質的張某承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張某僱傭曹某為其做小工,雙方系僱傭關系。根據《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第11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在承建過程中對曹某造成損害,應由張某負責賠償,發包方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實例:李某與劉某糾紛發生前並不相識,楊某本身沒有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但以個人名義承包民房建築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劉某籌建北京平房四間面積140平方米,楊某與劉某協商,將劉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並找李某等約七、八個人開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時許,李某在往椽子上鋪磚時椽子突然折斷,將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鎮市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8371.33元,矯型器費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時建議繼續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請求。劉某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價格包給楊某,事先與李某並不相識,李某為楊某出工,身體受到傷害後與劉某無關。楊某承認本人從劉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購料和木工,李某在幹活過程中由於劉某椽子質量不好,致使李某摔傷,對此列舉有關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經過,主張李某的損失應由劉某予以賠償,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
律師點評:根據事實,李某與楊某是僱工與僱主關系是恰當的。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與劉某之間是何法律關系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因此,房主劉某與包工人楊某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