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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在農村宅基地建房

發布時間:2021-03-08 13:38:00

『壹』 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怎麼辦

城鎮居民是不能購買農村購置宅基地的,如果購買了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強調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引起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應該屬於違反法律法規的,時間短的應該認定無效。

由於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1)城鎮居民在農村宅基地建房擴展閱讀:

因為農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轉讓,只能轉讓給本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轉讓給城鎮居民。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糾紛。

但是如果農村出賣人以此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話,法院是會支持的,但是也會相應要求原所有人返還對應的款項;如果買賣雙方相安無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徵收的話,買受人還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如果購買宅基地的城鎮居民已經購買了很長一段時間,比如是很多年前買的,那時的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不讓城鎮居民買宅基證,買方已經建了房子,全家人都在上面居住,法律會判定,賣宅基地的一方應該遵從誠實守信的原則,不予退還。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貳』 城市戶口居民能夠在農村蓋房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現在不是不允許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體申請,然後匯報到上級政府審核和報批。而未來建房的要求相對來說更嚴格,審批的流程和條件更苛刻。現在農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國家也已經進行過確權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為了省錢,沒有經過報批後就利用宅基地進行建設工廠或養殖場,甚至將農用地改為了建設用地,這些情況都是違法行為。並且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也不能將自己的宅基地買賣給除本集體外的其他人。

(2)城鎮居民在農村宅基地建房擴展閱讀

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合作開展美麗鄉村建設。

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存量土地資源,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問題。

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

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叄』 城鎮戶口的居民可以在農村宅基地蓋房擁有房產證嗎

城市戶口居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並建房嗎?

越來越多的城市人嚮往鄉村生活,不少人都想到鄉下購買宅基地自建鄉村別墅,那麼城鎮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購買農村宅基地嗎?再宅基地上建房子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權屬的規定嗎?城鎮居民在農村修建房產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呢?


城市戶口在農村建房是違法的,城市戶口在農村建房的話是辦不了房產證的,農村的房子只有本村的農業戶口,才能辦理相關證件因為農村建房的土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只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


城市戶口能買農村建房嗎?

根據《房屋的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的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要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的報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城市戶口能買農村的房子嗎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城市戶口在農村買房子也是違法的主要是因為:

1、農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進行轉讓的;

2、宅基地的轉讓,必須是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本村集體內成員,才能受讓;

3、城鎮戶口,不能受讓農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是屬於農村村集體所有的,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而且農村房產只有宅基地證沒有大產權證,無法進行房產過戶。大家在買房子時盡量不要購買這種房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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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城鎮的子女在農村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是違法的嗎

同一戶就可以建房。我國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同一戶口本上的所有家庭成員對宅基地都享有使用權。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村家庭或個人作為居住基地佔有和利用。包括已建房屋、建過房屋或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建房屋但未被覆蓋或可居住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 宅指的是房子,基指的是房子的地基,地是指宅基地土地的一部分,所以宅基地所有權有兩層含義,即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是城市戶口,它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規定,繼承自父母的這處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鎮戶口子女可以一直住在這塊宅基地上,但他們不能把它翻過來或重建。當房屋倒塌、死亡或拆除時,宅基地將由村集體依法收回。

『伍』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購買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版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權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陸』 城市居民想,在農村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有產權嗎

無產權;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糾紛處理原則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編輯本段亟須改革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無資產資本功能。結果是,集農民畢生積累建造的農房,由於限制流轉和抵押無法實現其資產信用功能,不能對擴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

近些年,農村教育、農村醫療、農村社會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農村住房制度建設在各地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但整體制度建設仍不完善。農民住房歷來以自建、自住、自管為主,農村住房制度長期停滯在「一戶一宅」、「限制宅基地轉讓」等層面,涉及農民利益和權益保障、農民居住質量和安全、農民人居環境提高和最低端農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很不健全。

我國現有農村住房制度主要體現宅基地制度層面,「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無償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轉和抵押」是基本特徵。宅基地制度過於側重對農民的福利和保障,導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無資產資本功能。結果是,集農民畢生積累建造的農房,由於限制流轉和抵押無法實現其資產信用功能,不能對擴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農民無論是建新房還是擴大生產、修建基礎設施,均難以得到資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資源浪費日趨嚴重,超規定佔地、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外出務工長期空置房、廢棄地、閑置地等不斷增多。由於宅基地不能流轉,也沒有退出的激勵機制,所以宅基地長期處於增量不斷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斷降低的狀態。

這種單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國農村住房制度應該由農村宅基地分配製度、農房建設制度、農房基礎設施配建制度和農房救濟制度等系統組成。在此基礎上,對農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構建。

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方面,應當建立「無償取得、有償使用、有限流轉」的制度原則。

「無償取得」是指農民無償取得宅基地以實現基本的居住權。應本著「一戶一宅,面積限制」原則,嚴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積標准,體現「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證農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減少。

「有償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償使用,促使農民更合理、有效、經濟地利用宅基地,保護耕地。對於宅基地使用費,可以採用累進收費法,即按農戶人均用地面積達到不同的檔次,適用不同的收費標准:在貧困地區,對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積可以免收使用費;在耕地緊缺地區,對超過平均標準的住房用地面積可以提高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為了解決農村貧困居民的住宅用地問題,應當建立貧困居民使用費減免制度。宅基地使用費應以「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為原則。

「有限流轉」則要求有條件有步驟地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開禁。由於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來處理。應在試點較為成功的基礎上,選擇社會經濟條件發展較好,原先已經存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隱性市場的地區推廣試點。除轉讓外,還應允許宅基地的出租。另外,應當盡快開展農房和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等配套工作,確權登記發證是農房流轉的基礎。有了確權證,可以為下一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做好准備。

我國村莊數量巨大,各個村莊特點不同、類型不同,應通過建立村莊規劃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莊適度集聚,引導規模較小、發展前景不好的村莊向中心村鎮聚集,騰出土地進行整理復墾。同時,通過規劃確定對具有文化遺產性質的村落進行保護,並保證農民建房的選址安全。村莊難以復制城鎮住房的購買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農民自建住房的權利和保護農民自建住房的積極性,但應從建材、質量、安全、節能、節地等方面給予規范和引導。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礎設施是農房的必要配套,當前這是農村最急需解決的短項,這一點,政府應當予以重點扶持。

『柒』 城鎮居民能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

不合法,農村土地使用權為村民共同所有,交易也是本村村民之間進行方為有效,這種買賣違法,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蓋起房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房,如果村民反對村幹部賣地,可以申請召開村民大會,取消該交易,並要求相關責任人解釋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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