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僱主和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B. 農村自建房時工人受傷房屋主人也要擔責嗎
這個也不一定,主要看房主與施工方簽訂的合同是什麼性質。如果是簽訂的是承攬合同,房主是不需要負責的,而是由施工隊負責。如果是承包合同或者工人是房主自家請來的,這樣出事故,房主就需要承擔責任。
C. 農村自建房小工摔傷了該負什麼責任
僱主全部負責,通常不劃分責任。僱主對雇員所受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回只有受答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減輕僱主責任,雇員的一般性過失不是減輕僱主責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D. 農村自建房幫工意外受傷怎麼劃分責任
不知道有沒有簽合同,蓋房子前最好簽合同,明確各方責任,不然事後很難處理。
E.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F. 農村蓋房摔傷責任認定房主50%怎麼辦
隨著新農村建設蓬勃發展,在農村隨處可見農民建房的景象。在施工過程中時有建房工人受傷的情況出現,有的是承攬人本人發生傷亡、有的是承攬人僱傭的工人發生傷亡,那麼發生損害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要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房主與領工的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系?建房工人與領工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系?農村建房現在多見是房主與領工人一人簽訂合同,領工人再去雇傭工人建房,領工人給付受僱工人一定的工資,盈虧由領工人負擔,由領工人提供工人及建房工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筆者現在討論的房主將房屋交由個體工匠承建,屬於定作,是承攬合同的一種。那麼房主與領工人之間就是承攬關系,領工人與工人之間是僱傭關系。
其次,在建房過程中的傷亡通常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承攬人本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另一種是承攬人僱傭的工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
1、承攬人本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失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房主明知或應當知道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之。對於承攬人,明知自己沒有從業資格,而從事危險行業,其過錯程度明顯大於房主,故筆者認為房主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次要責任或補充責任,承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2、承攬人僱傭的工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生傷亡的處理。
上文中將承攬人與僱傭的工人之間定為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主對雇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承攬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則其選任有過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雇的工人若無從業資質,其明知自己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受僱工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於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
G. 農村自建房請工人幹活,應工人違規建築導致建築物坍塌工人受傷,責任怎麼劃分
農村自建房時來,工人受傷,房屋主人源不需要承擔責任。工人受傷應當由包工頭,或者其他僱傭受傷工人的人承擔責任。因為工人與包工頭屬於僱傭關系,包工頭與房主屬於加工承攬關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H.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傷!
不能有事了就把責任推給別人,正確做法是自己先想想自己有多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