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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農村建房要求

發布時間:2021-03-12 15:14:54

⑴ 臨海湧泉鎮2017年底都批地基了嗎我當時不知道,現在還能申請批嗎我等了好多年想蓋房

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可按《臨海市農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

《臨海市農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農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農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對建房條件進行預審、規劃部門選址同意後,填寫《臨海市集體土地私人建房呈報表》。

(二)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呈報表後,應經村兩委集體討論,須有應到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並形成紀要,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臨海市集體土地私人建房呈報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分局)。

(三)國土資源所(分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地農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

(五)農民申請住宅用地經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地國土資源所(分局)負責在其所在村(社區)張榜公布。

農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另外,《臨海市農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對宅基地的面積標准和人員認定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七條 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建築佔地限額標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3—6人的中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鼓勵農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建設用地,小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中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米;大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鼓勵山區有條件的農民利用緩坡地、荒山、荒地,大戶安排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對建設規劃已實施的接駁屋,在規劃允許的范圍內,應按原規劃實施。

第八條 農民在規劃小區建造多層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可控在9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建造小高層的,人均建築面積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建造高層的,人均建築面積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

第九條 申請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且未達到18周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父母、老人要落實在一個贍養戶,不能靈活掛靠、重復申報。

(四)其他政策法規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⑵ 農村蓋房需要哪些條件和手續

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專地合同,並按照合屬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2)臨海市農村建房要求擴展閱讀:

建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2、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⑶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3)臨海市農村建房要求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⑷ 農村新建房有什麼要求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3、根據《關於農村超高超大建房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有以下規定:

(1)房屋布局

農村房屋布局分為垂直分戶(主要是指建築層數2到3層)和水平分戶(建築面積4到5層)。

(2)高度規定

這兩種類型的房屋每層的高度是不得超過3.3米的,這也就意味著在農村建房,如果是建兩層的,不能超過6.6米,如果是三層的,不能超過9.9米。

(4)臨海市農村建房要求擴展閱讀: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⑸ 要在農村建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內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容劃選址意見書。
二是村民持規劃選址意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經鎮、村、社審核同意並蓋章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復興國土所提出用地申請,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
三是村民持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四是經國土、規劃部門現場放線後,村民方可動工建設。
五是房屋竣工後,村民應申請國土、規劃部門現場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⑹ 臨海市農村60歲以上老人宅基地建房規定

沒有特別規定,就是一般的規定

⑺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如何

全省不會有統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這是台州的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台州經濟開發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機關。
區級國土資源(分)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管轄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設規劃局依法確定。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去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 因土地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九條 夫妻離婚後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三)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到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居)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 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戶口遷至建房所在地村、鎮;
(二) 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辦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
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權。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
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房、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理部門責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
拆遷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
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所在地國土資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應建房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條 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
原戶口所在地鎮鄉(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子女分戶且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應當落實好老人的住房問題,不得要求老人單獨立戶申請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
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
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
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農村建房的具體要求

供你參考,每個地區的批地建房標准、規定都不一樣,建議你詳細情況到當地規劃部門咨詢。

場鎮居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持由居民委員會同意建房的申請,向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申請選址,村鎮中心所派駐鎮鄉接待站根據場鎮總體規劃會同居委會、國土、林業、水利、電力、路政等有關單位現選址定點。對主要公路沿線、場鎮規劃區范圍內大面積連片建設的選址定點,必須報各鎮(鄉管領導會同中心所所長參加,並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二、建房戶提供合格的地形圖,報村鎮中心所核定其位置界限,劃定擬建房用地紅線,建築控制紅線。
三、建房戶將設計圖或選用的通用設計圖,與有證村鎮建築工匠簽定的《村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報村鎮中心所審查,填報場鎮居民建房審批表一式二份,經鎮鄉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連同地形圖,選用的通用設計及承包合同復印件,預收規費票據復印件一並報縣建設局審查,經審核同意,發給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四、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五、建房戶在開工前應當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並出示由國土、村鎮中心所出具的繳清各項規費的證明。經審查同意,各鎮(鄉)分管領導簽發開工通知書,由村鎮建設中心所駐鎮鄉同志現場打樁放線後,才能開工建設。
六、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對場鎮居民建房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凡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持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同意其建房的申請向當地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鎮鄉接待站申請選址,鎮鄉接待站會同村、社、國土、林業、水利、電力、路政等有關部門現場選址定點。
二、建房戶將選用的通用設計圖或正規設計圖和與有證個體建築工匠簽定的《村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報鎮鄉接待站審查,填報三台縣農房建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鎮鄉人民政府、中心所審查同意後,報縣建設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
三、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建房戶在開工前應當向村鎮中心所提出書面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由村鎮建設中心所駐鎮鄉同志現場打樁放線後,才能開工建設。
五、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應對農房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房戶及個體建築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檢查的義務。
二00四年元月
收費項目
一、市政建設配套費
建制鎮鄉:25.00元/平方米;
場 鎮:12.00元/平方米
二、城鎮房產證
單位:15.00元/證;
個人:10.00元/證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1、純住房80.00元/套;
2、工廠、醫院、學校等
160.00元/宗;
3、商業用房240.00元/宗;
4、黨、政、軍、機關、社會 公益福利
單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續費
1、住房交易手續費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轉讓方
承擔)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轉讓雙方
各承擔50%)
2、住房租賃手續費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擔)
3、非住宅轉讓手續費
按成交價、評估價的1.8%收取(轉讓雙方各
承擔50%)。

三台縣建平國土資源所政務信息
一、 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程序
"用地單位
預申請" "國土資源
局預審" "用地單位
申請" "縣國土資源局
預報"

"征地補償
登記" "征地方
案公告" "省國資源廳
審批發文" "縣國土資源
局擬定方案" "省國土資源
廳評價"

"擬定征地
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
置方案公告" "交付
土地" 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辦理
土地
登記
手續"

"申請地
價評估" "辦理出
讓手續"
(二)、原基改建、新建、擴建程序。
"用地單位
預申請" "測繪用地
平面圖" "規劃用
地紅線" 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辦理
土地
登記
手續"

"申請地
價評估" "辦理出
讓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受讓方提
出申請" "轉讓方辦理
土地使用權
轉讓審批手續" "申請地價
評估" "辦理土地
出讓手續" "申請土地
變更登記"
二、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建房戶
向本社
提出用
地申請" "召開
村民
大會
討論
通過
並蓋章" "佔用農
用地報
縣政府
審核" "省市政府
審批" "國土所
現場放
線准許
施工" "國土所
進行
竣工
驗收" "土地
登記
頒發
集體
土地
建設
用地
使用證"

"其它土
地報鄉
鎮政府
審核" "縣政府
審批"
三、 收費標准
(一)、農村村民建房收取土地登記證書費20元。
(二)、佔用耕地建房的農村村民,收取土地復墾費10-20元每平方米。
(三)、殯葬土地管理費每具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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