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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農村建設政策2015年

發布時間:2021-03-12 17:55:33

A. 河南新農村建設房屋拆遷賠償標准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

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的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

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

善,保護文物古跡。

歷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遷,應當注意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

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城市

房屋拆遷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

遷。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

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

申請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提交的資料齊全、合法、有效;

(二)申請的拆遷范圍與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一致;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落實到位;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符合本條例規定。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日內,將房屋拆

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

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

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期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

答復。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具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工程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

委託。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

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

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

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拆遷人需

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

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

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

的方法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

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

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

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

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

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

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

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

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

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審核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

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未搬遷的房屋。

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遷人非法收取各種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向被拆遷人代收、代

扣各種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人應當在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按照規

定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保證被拆遷人按時、足額領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的金融機構應當共

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金融機構必須在接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撥付

資金通知後,方可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除應當文明施工。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塵

降噪,保持環境清潔。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完成拆遷後,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

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教育、房產、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

拆遷人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住房產權手續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

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建築面積的

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

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工程性質及被拆遷人的不同,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

准。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

市場評估價格由取得國家或省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以當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

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用途、建築結構、建築面積、

成新、樓層、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遇重大調

整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

的,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為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改變

房屋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准,建築面積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准。

估價機構評估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

的規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

差價。

第三十二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拆遷人與被遷拆人選擇同一估價機

構的,共同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機構的

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其他估價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

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

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

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估價機構的,分別簽訂委託協議並承擔評估費用。兩

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託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兩

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

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

評估。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

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

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以期房調換產權的,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建設周期等因素在拆遷補償安

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

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標准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轄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

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使用

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

約定。

第三十八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准和規

范,產權明晰,並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

拆遷安置用房確需變更規劃、設計內容的,必須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不得低於拆

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標准。被拆遷人不同意時,不得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

及設計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

當責令立即停止拆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被拆遷人

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未搬遷的

房屋,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處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

供暖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改正,賠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並對拆遷人處

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未能按時、足額向被拆遷人發放補償安置資金的,房屋拆遷

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

人雙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儲蓄利息損失。

第四十四條 估價機構顯失公正、弄虛作假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評估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擅自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設計內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

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接受拆遷委託的;

(四)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五)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六)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中的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

拆遷人進行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

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B. 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標准

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標准,你可到河南省網址查一下,點建委搜索,新農村建設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查看一下文件,有很多地方2010年都有了,如果說查不到可到你當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大廳找建委要一份復印件文件看看也知道了。。

C. 河南新農村建設規劃

按照規定土地是可以承包的,但不可非法佔有。各地承包有各地的承包辦法,這個可以到有關部門咨詢,

關於房屋方面,70%原來的房屋補償,按每間,然後有幾萬塊錢不等的新房補貼,各地情況不一。

近年來哪些80,90後的有一半大學畢業,在城市謀生,農村估計是回不去了,剩下的有一部分在外賺了錢,在家鄉的城鎮中買了房子,以便生活,和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的,剩下的差不多都在賺了錢之後在家裡蓋了新房,或是等著新農村的到來

D. 2015年國家發改委關於新農村建設的文件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內發布】容內容:
1·圍繞建設現代農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2·圍繞促進農民增收,加大惠農政策力度;
3·圍繞城鄉發展一體化,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
4·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5·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
【糧食安全問題首當其沖】今年一號文件五方面被分為32個小點,首當其沖仍是糧食安全,文件針對增強糧食生產能力提出了許多細化要求,包括永久農田劃定、高標准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以及投融資等等。同時也提出,科學確定主要農產品自給水平,合理安排農業產業發展優先順序。

E. 最新的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拆遷管理辦法是什麼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促進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
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建設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
利於經濟發展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
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
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市建設拆遷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內區級政府,下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
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
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等,向當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
批准並發給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拆遷人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後三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手續。 第八條 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及期限內完成拆遷。如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拆遷期限或變更拆遷范圍的,須重新向原簽發拆遷許
可證的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拆遷。 未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完成拆遷的,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
人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及跨地區的建設工程應實施統一拆遷。 第十條 接受拆遷委託的單位,必須經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
核發拆遷資格證書,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布拆遷通告
,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向拆遷范圍內辦理居民戶口遷入和分戶手續,暫停
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和辦理各種房屋交易手續;停辦房屋新建、擴建、改建
手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對原有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場所進行變更登記
。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戶或分戶的,按拆遷所在
地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
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明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義務和權利、拆遷補
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
約責任,以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條款。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遷拆補償安置協議的,由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下達裁決書。 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拆遷管理部門時,由同級市、縣人民政府依法
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
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
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仍堅持過高要求拒絕
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
,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由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五條 拆遷管理部門應對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等進行監督
、檢查。拆遷人應當如實提供拆遷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偽造。拆遷管
理部門有責任為拆遷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 搬遷完畢後,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被拆遷人戶口轉
移、子女轉學轉托、住房產權手續;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章名】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
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遷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
結合成新計算。 第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
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
的價格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在拆遷許可證規
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拆遷管理
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
及其它應拆除物的現狀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待確
權後給予補償。 【章名】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給予安置。安置住
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採取臨時過渡措施,但應明確過渡期限。拆除違章
建築、臨時建築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屋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
要求或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
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
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應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築面積安置,對
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低於解困標准
的按解困標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准和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居住水平確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搬家的,拆遷人應付給搬家補
助費。 被拆遷人自找房屋臨時過渡安置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有困難的,拆遷人可調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
轉房臨時安置,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到期不得拒絕
遷往安置用房和騰退周轉房。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對自找房臨時
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應加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
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應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拆遷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
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吊銷有關證件,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3000
元至30000元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
圍的。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
期限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0
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違反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到期拒絕騰退周
轉房的,由拆遷管理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可
並處以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罰款,直至退
還周轉房。 第二十九條 罰款必須全部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分成。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
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三十一條 辱罵、毆打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拆遷人員,阻礙拆
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並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2015年中央關於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標准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G. 河南新農村建設

你看完下面的文章你就知道賠多少錢了,我家的房子前年蓋的現在給評估是5000,實際我花了7萬多.我說的是正房,還有我家的總面積是396平方,房子所佔200平方左右(加偏房).
看北京拆遷出了多少千萬富翁,我們卻成了"欠萬"富翁.
我們離得不遠相信天下烏鴉一般黑.

我是來自山東省陽谷縣的一個普通農民(現在在深圳打工),在最近發生了一些事情讓我不得其解所以跑來貴論壇請各位高手為我"解謎".在前幾年有風言說我們那要建設"新農村",那時候我們還並不知道" 新農村"具體是什麼,現在正式通知我們要搞了,上面這樣解釋:把幾個自然村合並在一起,然後建設樓房讓我們去買.明確的說是你們要離開你們祖祖輩輩居住過的家,到我們建設的樓房裡去住.上面的領導還有解釋說你們的房子全部拆了,經過評估給與一萬元以下的補助...
現在正在收錢:標準是這樣1:臨街的預徵收10萬以上,也沒具體數
誰繳的多就給誰最好的位置,最少的要預交5萬元以上,新樓房並沒有在建設,也沒規劃土地就先收錢.你們知道我們農民打工一個月能賺多少錢嗎?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年輕的出去打工,年紀大點的就在家裡種地,一年下來沒幾個錢.就象我我自己本身就是個病人,每天要十塊錢的葯費,還要贍養老人,還有剛出生的小孩,老婆要看孩子也不能出去打工,我現在只有一千多的工資,你們知道我們的壓力有多大嗎?你們知道我們陽谷縣老百姓的難處嗎?

我想問一下,是不是我們都住上樓房我們就算是有錢人了?
我們以前的房子大部分都是新建的一般花費都在5--10萬,補助是否合理?相對一般的農民來說是否有能力去購置房產?還說可以貸款難道我們要在能活下來的日子買個房子然後全家出去打工掙錢還貸款?

我們陽谷縣並不富裕(當然說的是農民),就是讓一般的家庭拿出5萬塊那和讓他登天差不多,就拿我家來說,我前年蓋的房子花了五萬多,到現在還欠著外債.這幾年我都是在深圳打工掙錢還債.現在又要拆我們家房子又要花錢買房,你說我們一家老小還要不要活了?一個農民讓他住樓房他家的農用機械怎麼辦?收了麥子怎麼放?有人說了把地搞承包.那請問我們沒能力承包的怎麼辦?被承包一畝地又能給多少錢(我們那也有小塊承包的一畝地一年200元)?土地有的時候能方便我們很多,就象我們家的菜90%來自自己家地里,那沒地了我們還要買菜吃,你們知道現在菜有多貴嗎?我們老百姓能負擔起嗎????????....
象我們這些沒錢的人家以後可能要過著全家流浪的生活,以前我是自己在外打工養家,以後我就要帶著家裡所有的人出來了.過不了多久我們的家就可能變成了廢墟,以前春節還可以回家,以後可能我們連家也回不了了....你們為了搞面子工程害了千千萬萬的百姓,最終還是我們老百姓為你們買單.誰能救我們陽谷縣的百姓我願以命謝您.

H. 2015一2016農村批辦宅基地河南新規定是哪些

2015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於1992年版12月25日公權布實施,根據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修訂)

節錄相關部分: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 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 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佔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佔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准,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准。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I. 河南新農村試點都是哪裡

每個市,地區都定了新農村試點,比如許昌的鄢陵縣的姚家村、常寨村、東明義村,許昌縣的祿馬村,禹州市的大澗村5個行政村被省質監局確定為河南省新農村建設標准化試點村,2010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 根據《河南省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工程實施方案》,河南省科技廳已確定了第二批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村(試點)。其中,洛陽市洛龍區李樓鄉、平頂山市葉縣遵化店鎮、安陽市湯陰縣白營鄉等6個鄉鎮為河南省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試點),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鎮櫻桃溝社區、開封市通許縣馮庄鄉七里灣村、焦作市沁陽市西萬鎮邗邰村等14個村為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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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河南新農村建設政策2015年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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