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新農村建設政策農村搬遷是怎麼樣估價與賠償的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正)
(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通過 根據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
建築物、附屬物),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對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和安置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配合。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拆遷人),須持建設項
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當地房
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申請,交納拆遷管理費,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委
托或自行拆遷。
第六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
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立,工商營業執照,房屋
翻建(包括擴建、改建)、買賣、交換、出租等手續,但停辦手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二年。
因出生、軍人復退轉、婚嫁等確需在拆遷范圍內遷入或分立戶口的,須經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
遷時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除通知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被拆
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被拆遷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後,應及時到房管、土地等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
或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依法簽訂書面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應載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
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拆遷協議須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或由公證機關公證。
第九條 受拆遷人委託的單位實施拆遷時,須持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
遷資格證書。
第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
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補償可採用作價
補償、產權調換或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第十二條 作價補償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各類房
屋的重置價格應依法定期確定並公布。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應結合具體情況,對被拆除房
屋所有人適當提高補償標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和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被拆
除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
過被拆除建築面積且在規定安置標准內的,超過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結算;償還建
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拆除
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參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適當提高補償費用,具體提高標准由設區
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應以安置的建築面積歸還產權,原舊房由拆遷
人拆除。
第十五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
引起變化原租賃合同條款內容的,應作相應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願放棄出租面積,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件的,可由承租人按建築面
積重置價格給所有人補償,該出租面積由拆遷人與承租人實行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被拆除建築面積相
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築
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拆除建築面積的,按照重
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七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
劃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
價格給予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十八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
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
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不得超過本條例規定的范圍,提出額外要求或附加條件;拆遷
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壓低補償標准。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依法給予安置。異地安置的,一般
應在房屋拆除時給予一次性安置。回遷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過渡期限由市、縣人民政
府規定。但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
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對不能回遷安置、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適當
增加安置面積。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包括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並實際居住的公民和具有
營業執照或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積為依據進行安置。對按照原使用面積安
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並不小於本地的安置標准。
拆除少數面積過大的私有住宅房屋,經書面協議、妥善安置後,面積減少部分應按本條
例規定予以補償。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在規定安置標准內,超過被拆除使用面積部分的費用
,由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按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格承擔;超過規定安置標准增加面積的費用
,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商品房價格承擔。上述超面積款項的收入應沖減拆遷工程成本
,結算憑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
經書面協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棄或者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
使用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或由拆遷人和被拆
除房屋使用人互相協商解決,也可在補償後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主管部門統籌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拆除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在新的校舍、幼兒園按規劃要求未建成前,必須保證
學生就近入學,不得因拆遷而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非住宅房屋性質的界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
補助費。由於拆遷人的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應加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
費。
在規定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過渡
期的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調
解;調解不成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
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
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並可處以罰款。周轉房屬於營業性的,罰款幅度為
五萬元以下;周轉房屬於住宅的,罰款幅度為一萬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或者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
第二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二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
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建築、華僑和外國人的房屋及
代管房產等,應依法報經批准。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
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9日江蘇省第五屆人大
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原則批準的《江蘇省城市建設用地管理和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
同時廢止。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的決定
(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
議通過 1996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蘇省城市房屋拆
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
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建築物、附屬物),均適用本條例。」
二、在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出生、軍人復退轉、婚嫁等確需
在拆遷范圍內遷入或分立戶口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
理。」
三、在第十二條後接著增加:「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依法定期確定並公
布。」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
拆除房屋,應結合具體情況,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適當提高補償標准。具體辦
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將第十三條末尾句號改為分號,並接著增加:「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
拆除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參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適當提高補償費用,具體提
高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在第十四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
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化原租賃合同條款內容
的,應作相應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願放棄出租面積,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件的,可由承租
人按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給所有人補償,該出租面積由拆遷人與承租人實行產權
調換。」
六、將原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
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
備案。」
七、將原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依
法給予安置。異地安置的,一般應在房屋拆除時給予一次性安置。回遷安置需
要臨時過渡的,過渡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但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
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
36個月。」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不能回遷安置、從區位好的地段
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八、將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積為依
據進行安置。對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適當
增加安置面積,並不小於本地的安置標准。拆除少數面積過大的私有住宅房屋
,經書面協議、妥善安置後,面積減少部分應按本條例規定予以補償。」在第
二款句末接著增加:「上述超面積款項的收入應沖減拆遷工程成本,結算憑證
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將第三款修
改為:「經書面協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棄或者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給予獎勵。」
九、在原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非住宅房屋性質的界定辦
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十、在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後接著增加:「但超過過渡期的應付給臨時安
置補助費。」
十一、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
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
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
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
府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
執行。」
「強制拆遷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將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
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並可處以罰
款。周轉房屬於營業性的,罰款幅度為五萬元以下;周轉房屬於住宅的,罰款
幅度為一萬元以下。」
十三、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
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
十四、將原第二十九條中的「外僑房屋」修改為「華僑和外國人的房屋」。
十五、將原第三十條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
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六、增加條文後,原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2. 江蘇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供你參考:
補償范圍與標准 1、門診補償: (1)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葯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葯費限額50元。 (2)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5)中葯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范圍: A、葯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准,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六、不屬報銷范圍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葯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葯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伙食費、陪客費、營養費、輸血費(有家庭儲血者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冷暖氣費、救護費、特別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3、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 4、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 5、報銷范圍內,限額以外部分。
各城市的報銷標准有些差別,當不太大,
3. 有誰了解,江蘇新農村建房政策
新農村建設是一場新的政治運動還是號召尚不是很清楚,有的地方官吏集合下屬講話道:我的經驗是,應該當成政治運動來抓。新農村就是要有新的想法,法,哪就是在這個運動中搞出名堂來,陞官是少不了的。因此,全國各地都掀起了「新農村」形象工程,什麼「示範村」、「試點村」等等。新農村建設是給上面的人看的,當然要有新的農民住房,最好是舊的推掉搞運動場,然後在農田上統一規劃新的整齊劃一的「新農村」。農民沒錢,不要緊,可以貸款呀,銀行必須支持,要不就是不講政治。政府有錢的,可以補貼一點,反正樓堂會館和廣場等形象工程不讓搞了,正好講政治搞這個(僅搞一個示範村讓上面來參觀一下而已,不會花太多錢)。政府沒錢,這個政治形象工程也和搞呀,要不然不但升不了官,搞不好還得丟現在這項小烏紗。可以集合當地黨、政、軍、農、工、商代表一起講一講政治,讓他們支持一下這個新運動。你說什麼?有耕地保護法?不能在田裡建房?還講不講政治呀,新農村建設運動是當前壓倒一切的工作,是政治運動,跟這個有沖突的都要讓路。農民自己在農田上蓋房,我們不說,誰會去管。上面也不好查,不能打擊農民建設新農村的政治熱情。要成片地劃出農田來,別管是不是基本農田,國土資源局到時搞個土地整理就成,不必報國務院批。農民有新房子隹,我們有了新的政績,對大家都是好事,沒有會捅到上面的。下面來檢查的人,在這個新農村建設的風頭上,都是心照不宣的。組織參觀、宣傳,不要講是基本耕地,要廛是荒地,所以這個,你們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工作要抓緊,耕地帳面上平了就行。不就百把畝農田一個示範村嗎,有什麼不好辦的。我看為了抓緊時間,示範村農民建房就先不搞手續了,盡愉建成後再說。違不違法不是問題,我們自己不出面,讓農民去搞,我們只是支持新農村建設,不具體建,如果參與,也要在幕後控制。如果有人鬧到有關部門,給我拖住就好,建起來了,就成了事實,誰也沒辦法。但這個規劃要把好關,要象樣,有點檔次才行,不然拿不出手呀,沒法叫上面的人來看。具體問題,你們會同有關部門商量著辦,各局要一路綠燈,誰不講政治,我們丑話講在前頭。每個鄉鎮都要搞一個示範村,年底要見成效。這是今年考核你們政績的主要指標,市裡在評比的基礎上推出一到二個示範樣板村,向上報告,並進行宣傳。動作要快,不能按常規程序來辦事,不必找誰批,先做了再說。
4. 江蘇境內有哪些社會主義新農村示範點
華西村 、常熟蔣巷村、
5. 2020年江蘇省在句容茅山鎮何庄建設新農村試點有沒有長城村的計劃
聽說後年九月份。只能回答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問問其他人看他們知不知道。
6. 請問江蘇省新農村改造原建老房子需拆除,按照多少錢一平米計算價格,還有原有宅基地補償每戶多少錢。
結果江蘇省新農村改造原借了房子需拆遷二者多少錢一瓶?這個你別想太奢侈太多,1000多。
7. 江蘇要搞的所謂新農村到底是什麼樣子,求權威解答謝謝
新農村 無非就是充分利用宅基地,用自己多餘的宅基地折現 換到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回的住宅區,通俗的答說 就是改原先分散的農村住宅,變為集中的規劃統一的住宅區居住而已。
總體來說,統一規劃建設的新農村,水電道路等設施應該更方便,農村住宅嘛 就是臟一點亂一點,因為沒人管啊,喜歡哪種住宅,因人而異吧,不過新農村是 趨勢。
8. 江蘇省新農村規劃
國家一 定要按當時的物價來補貼
9. 江蘇新農村試點具體在哪些地方,謝謝告知!
徐州
10. 江蘇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准
一、道路建設 (1)公路硬化(村道寬3.5m以上,社道寬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戶路每米獎勵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間獎勵200元(其它獎勵標准與舊房裝修一樣); (2)封檐座脊每間獎勵30元; (3)外牆貼磁磚每平方米獎勵3元; (4)外牆刷塗料、搓沙每平方米獎勵2元; (5)院壩硬化每平方米獎勵8元; (6)新修欄桿每米獎勵4元; (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獎勵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獎勵100元; (2)改廁每戶獎勵100元; (3)改圈每戶獎勵100元; (4)改廚改灶每戶獎勵100元; (5)修建沼氣池每口獎勵標准以農能辦規定為准 四、水利設施(利用項目資金建設不予補助) 整治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2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4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6000元; 新修堰塘(魚塘):面積1-2畝每口獎勵10000元,面積2-3畝每口獎勵20000元,面積3畝以上每口獎勵30000元;(驗收標准:塘堰硬化或石砌,邊坡硬化表處,埂高不低於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陣地建設(統一配置辦公設施) (1)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整修獎勵15000元; (2)村黨支部活動陣地新建獎勵30000元(納入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的不再重復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