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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土地規劃後農民還有地種嗎

發布時間:2021-03-13 18:00:50

A. 農村合村並鎮,村子裡的房子合並到一起,那農民的土地一次性買斷嗎

不,土地屬於國家,沒有辦法擁有它。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應該明確區分。幫助貧困地區的農民脫貧致富,也是農村發展的一個好趨勢。村莊建成後,農民的土地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形式得到使用或管理,以獲得補償。先進的科學技術結合土地的特點開發適宜的經濟作物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現在農村人口越來越嚴重。在一些村莊,你幾乎可以看到每個人,而其他人只能看到左邊的老人和孩子,設施的維護非常困難。最簡單的例子是,由於村裡人口少,許多農村地區的農民沒有舒適的衛生室或學校,村裡也沒有公務員,所以農民們不得不緊急離開。村莊建成後,除健身設施外,其他設施相對完善。學校、醫院、銀行、超市等地方。相對完美,而一些基礎設施更完美。那些不想出去的人可以依靠最新的東西。除了村莊,還有更多的人和就業機會。相對而言,它將更有助於農民的生活和未來發展。

B. 2020年農村土地調整嗎

2020年農村規劃全部實施是真的,根據國務院曾高調下發的一個文件《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明確部署了未來5年三農改革的行動方案。具體需要改變規劃的:1、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比如三權分置改革,農村三塊地改革,以及兩權抵押貸款等都屬於這一范疇。農村最大的解放一是勞動力的解放,另一個就是土地的解放,也只有土地解放了,產業才能增值,才能真正發揮效益。說到底,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讓農村「沉睡的資產」活起來。農村有財富嗎?不僅有,而且很大。但這財富因種種限制而無法發掘出來。而打破這種桎梏後,就能從根本解決農村產業問題,以及資金問題。2、健全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雖然糧價下跌,但保糧穩糧仍是重要國策之一。不同的是,要重點提高糧食的質量安全。因此,國家大力扶持高標准農田建設,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為目標,完善農村土地整治辦法。3、培養職業農民隊伍,扶持新型主體。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造就高素質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是國家未來5年重點要做的事。並大力扶持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辦家庭農場、領辦農民合作社,創立農產品加工、營銷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職業農民說到底還要通過新型經營主體發揮帶動作用,其實也是變向扶持經營主體。對經營主體一是補貼力度增大,比如鼓勵返鄉創業;二是給予優惠減稅免稅等;三是產業經營補貼的額度增加。4、產業格局重組,一些產業將更有機會。在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型過程中,產業重組是必然現象。傳統種養殖不再是優勢,也頻頻遇到困境,而一些新興的產業似乎發展潛力十足。未來5年,規模種養,以及種養結合,林下經濟等日益發展突出,盈利空間也大,還有三產融合,新農村項目,以及休閑養老等成為明顯趨勢。

C. 關於新農村建設用地,國家有那些規定.

一、農村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二、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

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新農村土地規劃後農民還有地種嗎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

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

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建設用地

D. 農村統一規劃建設後,宅基地會被收回嗎

隨著農村不斷的發展,在2018年國家提出了鄉村振興計劃,預示著今年開始農村將會大規模的變革,尤其是在住房方面,隨著新農村建設政策的提出,各地都紛紛在開展新農村建設,由政府實行統一規劃建房,確保農村的住房安全,實現集中居住,提高農村宅基地以及耕地的使用效率,但在農村實現統一規劃建房之後,農村的耕地又會如處理呢?將會被收回嗎?這些都是農民朋友最為關注的問題!

農村統一實行規劃建房後,耕地將如何處理呢?農村開展統一規劃建房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讓農村的土地能夠成塊的規模化的使用,所以農民朋友可以通過土地流轉、耕地資源入股等形式在保障自己收入的基礎之上,讓耕地能夠實現規模化運轉,當然部分農村地區還會建立農村合作社,讓農民以股份制的方式參與到其中實現共同致富。

在耕地的使用過程中農民朋友還需要注意,不要出現荒蕪、違規使用土地等行為,目前國家對於農村土地資源的保護格外重視,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提出土地擱置荒蕪三年以上以及出現違規違法使用土地等行為將會由於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E. 現在的農村規劃是怎麼規劃的還有土地改革

近年來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些理念和建議不斷地被提了出來,這當然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土地改革的問題,為了提高土地生產效率,有很多人提出了土地的集中化理念,然而一些專家所提出來的想法不免讓我有些擔心,因為它涉及到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的利益,是不可以草率行事的。 中國人民從近代史的艱辛歷程中總結出了一個真理就是「資本主義道路在中國走不通」,為什麼會這樣呢?這要從中國的傳統文化說起。中國在幾千年的封建專制下受盡了折磨,一整套的封建傳統文化被遺留了下來,難以根除,毛主席雖然下了很大的功夫來整治,但由於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文化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封建思想就又得以傳播了開來。中國的這種傳統的文化其實是和私有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的,中國的封建文化更加強調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即所謂的等級秩序,只要是有私有制的存在,就一定會有封建文化的復甦,資本主義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前提的,這在西方的資本主義文化的約束下或許可以很好的發展,但是在中國,資本主義是不能得到長久的發展的,因為封建文化可以改變它的本質,讓資本家成為官僚,讓官僚成為資本家,更會讓工人農民成為奴隸,只要有封建主義的封建文化存在,中國人就無法得到正真的解放。所以中國共產黨才帶領中國人建立了社會主義共和國,給了人民真正的平等。當今的中國出現得種種問題無不說明了這一點,像黑煤窯事件、包二奶、強迫拆遷等,都是封建思想在作祟。 現在再談到農民的土地問題,我們則需更加謹慎。今日的中國已不同於30年前,30年前的土地是集體的,歸生產隊所有,大家有田一塊兒耕,那時的人們是單純的,善良的,無私的。而今卻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家有田耕,個顧自家門。幾十年前人們都在吹噓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勞動積極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而今唱這種調子的人是越來越少了,因為它暴露出了太多的問題,嚴重阻止了農村經濟的的飛躍發展。於是生產合作又成了農村發展所要探求的新路子,真可謂「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然而再回到土地合作的時代又談何容易呢?現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已經統治了半邊天,我說過,有私有制,就有封建思想的存在,現在的中國人早已被自私自利的思想所腐蝕,難以自拔,又怎麼會很好的與他人合作呢?所以當封建文化得到傳播時,實行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就有會遇到很大的阻礙。 關於當今農村土地改革的問題,我一直都有一種擔心,在家鄉時有人說將來農村改革後,土地便會被承包給個人或集團公司,自己就不再擁有對於土地的使用權,而是通過分紅的到錢,再或者就是收租金。我對這種改革很是擔心。中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文明,地主擁有土地,通過僱傭農民來剝削農民已是屢見不鮮,這種形式表面上是農民受雇於地主,拿地主的薪水,實際上是對農民的剝削,農民除了為地主幹活就再也沒別的出路了,所以農民最終就被地主拴了起來,無法擺脫。而今天呢?如果進行農村的土地改革,把土地租給個人或集團來種,那麼其結果就會和封建時代一樣,它表面上是農民把土地租給了別人,自己拿到租金,或者得到分紅,但是如果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就會產生這樣的結局:一旦合同簽訂,農民便沒有了根基,說什麼把地租給了別人來種,其實是使自己成了無根之浮萍,要知道能夠承包土地的人大都是很有錢的人,而農民得到的分紅和租金又能有多少呢?毫無疑問,少得可憐,這樣算來,則是雙方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這種狀況產生的結果就會是租地的人反過來欺壓農民,而農民由於只有少量的鈔票,無法抵抗有錢人的各種手段,又由於沒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了退路,就只能任人擺布了,所以被動變成了主動,而主動的一方卻又成了被欺壓的對象,那些有錢的租地人就憑借一紙合同而成為了新時代的地霸,這是我想到的可怕結果,我們可以把他們稱作「假地主」,其實是與地主無異。 我的這些猜測當然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中華文明傳承了幾千年,封建的落後思想不是一下子就能徹底擺脫的,毛澤東曾經對此做過很多的努力,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改革開放後,由於各種思潮的影響,封建的思想有得以泛濫起來,而毛澤東當年的積極行動卻又被認為是個錯誤,被批的慘不忍睹,剛剛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道德體系最終給沒有逃脫土崩瓦解的命運,孔孟之分再次風行全國。雖然孔孟有很多經典言論,但是我並不贊同用它們來教育國人,我覺得整個孔孟思想體系的背後有著一個致命的缺點,他使國人懦弱,墮落,使人甘於接受不平等,比如包二奶一事,有些女士是自願的,她們完全意識不到這些錯誤,而且還引以為榮。在社會主義的今天,中國新文化的發展出現了偏向,這與中國的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體制的不兼容是有很大關系的。 對於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如果沒有非常嚴格的法律支持,是絕不能貿然進行的,如果貿然進行改革,則可能動搖黨和國家的根基。農民是離不開土地的,離開了土地也就不叫農民了,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發展而忽略的未來社會的穩定,在改革時務必要堅持以人民的利益為根本,要保證人民對土地的絕對所有權,長時間的租賃的實質其實是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就像香港被租借一樣,這不值得提倡。 說道保障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我覺得建國30年實行的生產合作化制度經驗是值得借鑒的,他是中國人進行的一次偉大的嘗試,如果被放進倉庫就太可惜了。改革開放後,中國幾乎全盤否定了建國三十年關於經濟建設的一些經驗,這不能不說是個悲哀。生產合作社是真正的符合社會主義體制的制度,因為它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合作,而是人們為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標進行的合作,最符合中國的現狀。在當時的中國,剛剛開始合作化道路,雖然沒有大量農業機械,但由於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組織勞動力,能夠合理利用土地,興修水利,改良土壤,改良品種,採用新技術等許多單干農民難以做到的事情,特別是在抗禦自然災害方面顯示了自己的優越性。在互助合作運動初期,全國創辦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絕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提高了農業產量,改善了農民生活, 更重要的是,合作化道路使人心統一了起來,大家齊心合力,為著共同的理想而不斷奮斗,有著一股難以抗衡的激情,這種激情是包產到戶的那種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斷努力的微弱激情所無法相比的,中國的農業合作化模式其實早已突破了蘇聯的模式,並不是人們所說的照搬蘇聯。農村的合作化,使部分農民凝結起來形 成一股新的生產力,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現在人們反感當時的合作化道路,無非就拿三年自然災害說事,但只要大家好好想想就會知道,三年自然災害是由於遇上了天災才出現的,雖然說是「三分天災,七分人禍」,這人禍其實是被故意誇大了,況且它是由於大躍進【浮誇風共產風的錯誤導致的,而浮誇風共產風的始作俑者正是劉少奇】,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否定合作化之路呀!中國建國三十年,也就是那三年大災害而已,看一看其它時間,人們不還是過得好好的嗎?所以合作化之路是沒有錯的。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就不應該完全實行包產到戶,而應該隨人民的意願去決定,若有人不希望單干,就不應阻攔,當然,現在說已為時已晚。今天的社會以不同於以前,這一點我已分析過。所以我們也不可能再把當時的制度完全照搬過來,但當時的思想是我們應該堅持並學習的。在今天的農村改革時,我們也可以部分的實行合作化之路,在這些合作改革時,可以學習當年的生產隊,幾家幾戶在一起,實行集體耕種、按勞分配的制度,而一個村莊就是一個合作單位,這樣還會節約資源,因為在東部,人均耕地是很少的,而由於是自家播種,農民就不得不各自購買三輪車、播種機,在很多時候播種機的效率沒有完全發揮出來,而成了半閑置資源,機器的質量也不高,這就造成了資源的浪費 ,也枉花了農民許多錢和精力。如果進行合作化生產,則農機的數量就會減少,利用率也會提高,。此外,這種合作還會提高農民爭求民主的思想水平,利於農村的民主制度的改善,農村的生產合作制度還會打擊地頭蛇、惡霸的勢力,起到監督政府的作用。在進行新農村建設時,我們可以把小村莊進行合並以節約土地,進而提高農村的醫療、衛生、娛樂等方面的服務水平。如此一來,還會節約出一大部分剩餘勞動力,這些勞動力可以進城務工,開辦鄉鎮企業,亦或者做一些其它的文藝工作,更利於中國文化的豐富和進步。在改革中形成的生產合作社就會成為大村莊里的小家庭,既保證了農民對土地的絕對所有權,使他們有了安全感,又打擊了私有制制度,可謂一舉多得

F. 新農村規劃後,農民的耕地怎麼辦國家收回嗎還是由農民耕種

新農村規劃後,農民的耕地可以大面積承包,每畝1000元;也可以自己耕種;根據自願的原則,自主選擇。

G. 農村城市化,怎樣實施的,地都不種了嗎,要全部實行嗎

現階段我國城市化雖然進程加快,但仍然滯後,突出表現為農民工問題日趨嚴重。近兩億農民工一到春節就要從城市回到農村、過完春節再從農村返回城市,一方面給運輸部門造成了很大壓力;另一方面,農民工只能在春節與家裡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相聚,對農民工家庭來說很不人道,尤其是,農民工無法定居在城市或者農村,不利於他們參加城市現代化建設,也很難讓他們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主體,也難以即時實現這一龐大人群的消費能力,對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都十分不利。

同時,城市化雖然有所進展,但城市建設中問題十分嚴重,突出表現是多數城市房價居高不下,已經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一個隱患。加快城市化進程,解決好城市民生問題特別是農民工問題,統籌推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已經刻不容緩。

城市化滯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重要原因與1994年開始實施的分稅制有關。近年來,筆者在全國許多地方調研時了解到,幾乎所有地方官員都認為地方政府「財力和事權不對稱」,制約了地方的發展。按照現行分稅制規定,增值稅的75%和所得稅的60%劃歸中央。再加上農村地區免除了農業稅,地方政府可用財力嚴重不足。由於財權減少、事權卻有增無減,地方政府只好「另闢蹊徑」。當有些地方「創造」了「經營城市」的經驗之後,「土地財政」很快成為普遍現象,即靠出賣土地增加政府收入,以此來發揮政府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主導作用。

「土地財政」彌補了地方政府財力的不足,為許多地方的城市建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提速,極大地改變了中國城市的面貌,也大大助推了我國重化工業的快速發展。但是,「土地財政」的弊端也十分明顯。第一,大多數城市向周邊農村擴張,使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難以落實到位。第二,所謂「土地財政」其實主要是用低價徵收農民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實際上就是政府剝奪農民利益。第三,政府在高價出讓土地時,和房地產開發商聯手推高了房價。加上許多地方政府並沒有按照中央要求加強保障房建設,使城市居民住房問題難以解決,更使農民工無法在城市落腳。從各地實際情況看,由於土地資源不足,土地財政也已經無法持續。由此而言,分稅制雖然對中央政府增強執政能力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為抓住後危機時代轉危為機的機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統籌推進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筆者認為:

第一,調整分稅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分成,並按照稅收和稅源一致性原則改革現行稅制,以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為地方政府推進城市化、城鎮化提供合理的、可持續的動力。加快城市化、城鎮化進程,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為此,國家必須支持並且激勵地方政府增強財政汲取能力。從「十二五」開始為一部分城市「放水養魚」已勢在必行。建議在「十二五」期間,在全國市區人口10萬到80萬的小城市和中等城市實現新的分稅制,增值稅存量部分每年將中央分成減少5%,五年從75%減少到50%,另外50%歸這些城市政府;增量部分全部由這些城市政府收取。同時,將現行稅制關於企業在注冊地納稅的規定,改變為在稅源地交稅。以這樣兩項改革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激勵地方政府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加快推進工業化進程,從而吸納更多勞動力,把農民工穩定在城市。在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並穩定在城市的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加快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引導那些「空心村」、「空殼村」的農民集中起來居住,騰出更多土地進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一二十年之後,比如說在小城市人口增加到50萬、中等城市人口增加到200萬左右,並且產業發展達到一定水平的時候,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考慮逐步恢復目前的分成比例。

在人口超過300萬的超大城市的近郊區,可將離這些城市半小時左右車程的縣城、中心鎮,規劃為這些城市的衛星城,並採取措施加快建設。可以通過政府的行政命令,將集中在這些城市的大型國企的總部或分部,分散一些到這些衛星城去。同時既引導附近的農民,也引導城市居民包括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到這些地方居住。這樣既有利於這些城市周邊地區加快新農村建設,也有利於緩解這些城市房價居高不下的壓力,讓虛高、過高的房價降下來。在這些衛星城也應實行新的分稅制。

建議在特大城市、超大城市仍然實行現行的分稅制,以引導特大城市特別是超大城市過度集中的資源疏散到中等城市去,以加快中等城市的發展。事實上,現階段像北京、上海這樣的超大城市規模已經過大,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很難提高,應限制其繼續擴大。

第二,修訂《城鄉規劃法》,讓規劃加強城鄉統籌,強化城鄉規劃的剛性。2007年以前,我國只有城市規劃法,法律沒有要求和規范統籌城鄉發展。但把「城市規劃法」改名為「城鄉規劃法」,並不能馬上就做到把新農村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中。事實上,許多地方的規劃仍然是城市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兩張皮。特別是在2005年中央提出新農村建設戰略任務之後各地掀起的新農村建設規劃熱中,基本上仍然是把農村區域單獨來規劃,而缺乏具有長遠戰略意義的城鄉統籌。修訂後的《城鄉規劃法》應當規定,小城鎮和鄉村規劃必須包含於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之中。中心城市的規劃,至少要規劃到周邊行政區劃內每一寸土地;最好能夠規劃到城市可輻射范圍內的所有農村地方。 應當借鑒國外規劃法的經驗,給城市規劃編制設置「公眾評議」、「公眾聽證」的程序,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的要求,既讓專家參與,也向民眾徵求意見。應當規定,規劃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而不是人大常委會審議;並要規定人大審議規劃須設置辯論、投票表決等程序。同時,應強化政府執行規劃的法律責任,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之類的規定,修改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規劃問題上,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必須從嚴規定、從嚴執行,保證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不受領導幹部長官意志隨意性的影響。只要能夠做到這一點,現階段城市化進程中拆遷引發的矛盾問題,將大大減少。

第三,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作為財政收入,對徵收徵用農業用地按照土地預期收入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目前在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中,無論是公共機關、國有企業還是私人部門、居民個人,都有將屬於國有土地的收入據為少數人或者個人所有的行為。應當吸取學者盛洪等人的建議,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將屬於全體人民的收入收回來,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現行法律規定,徵收、徵用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補償,都按照土地過去的收入來進行補償,這也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所徵收、徵用土地可能達到的預期收入水平,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被征地農民補償。應將《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修改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不得實施徵用土地方案」。應規定允許小城鎮、中心村在連片宅基地上開發建設住宅區,在滿足本地農民需求的前提下,允許城市居民購買居住。打破城鄉居民分隔,允許城鄉人口雙向流動,讓城鄉居民在農村區域混居,這樣才是統籌城鄉發展。

第四,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城市居民可以有條件地到農村承包土地。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明確排除城市居民到農村承包土地,但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等等,表明當初立法者沒有考慮城市居民到農村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事實上,在大批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的同時,也有一些城市居民想要到農村創業發展。特別是在許多大學生村官來到農村創業發展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法》應當明確規定城市居民到農村承包土地的條件和方式。允許城市居民特別是大學生到農村承包土地、參與農業農村建設、成為新時代的農村居民,這是改變農村勞動力結構、發展壯大現代專業農民隊伍、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和發展現代農業、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新農村建設中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步驟,應當得到法律的鼓勵和規范。

第五,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城市,要加快民主法制建設。在國家放權讓利給那些城市的同時,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對這些城市領導者的權力進行更加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建議在這些城市實行司法機關垂直管理的體制,使這些城市的法院、檢察院能夠享有相對於當地黨政領導機關的獨立性。同時,在這些城市,可按照每10萬人口設1名專職人大代表和1名專職政協委員的制度,授權他們專職履行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職能的權力。可在這些城市實施預算管理和監督制度改革,讓政府花納稅人的錢公開透明,從而保護領導幹部不受腐敗的干擾和威脅,專心致志為人民服務。

H. 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那些土地被徵收的農民,日子過得怎麼樣

土地被徵收以後,各個地方都加快了農村的建設,從以前原來落後的樣子,變成了現在一排排整齊劃一的民房。而且規劃的很好,綠化面積也很大,人們在這里生活非常的幸福,土地被徵收以後,農民也得到了很多賠償金。讓他們的生活變得相當富裕,農民的腰包里有了錢,就可以過起來幸福的日子。

還有很多方面的產業,比如說家政行業,服務類行業,像一些家政。就可以招一些農民來進行集中培訓,當他們培訓完成合格上崗時候,掙取的工資也可以來保證他們的正常生活,還有像一些外賣快遞類,這些崗位都不需要很高的學歷,只需要為人勤快踏實,就可以在這些最基本的行業內,來掙取豐厚的報酬,保證日常的開銷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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