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如何
全省不會有統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這是台州的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台州經濟開發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機關。
區級國土資源(分)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管轄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設規劃局依法確定。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去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 因土地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九條 夫妻離婚後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三)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到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居)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 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戶口遷至建房所在地村、鎮;
(二) 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辦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
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權。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
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房、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理部門責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
拆遷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
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所在地國土資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應建房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條 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
原戶口所在地鎮鄉(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子女分戶且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應當落實好老人的住房問題,不得要求老人單獨立戶申請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
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
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
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② 農村居民宅基地建築面積標準是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內地用地標准:占容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農宅審批程序:
(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報國土所審核。
(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
(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
(四)審批通過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以批準的宅基地名單。
③ 浙江省規定每戶的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積是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嚴格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確定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鎮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分別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內。
二: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三: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4)杭州居民農村建房面積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⑤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面積是多大
農村宅基來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源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⑥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面積是多大
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⑦ 浙江省農村自建房的土地面積有哪些規定
每戶130平方米左右。
⑧ 杭州農村每戶住宅面積是多少,是根據人頭算的嗎還是戶口不是本村的,但是居住在村裡算嗎還有超出就要
貌似沒有。農村限制的不是房屋面積,而是宅基地面積,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各地對宅基地劃撥已經有好多限制了,一般要求是一戶一塊宅基地,具體面積沒有規定。
⑨ 農村個人住宅的面積有規定嗎
有規定。
1、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4、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9)杭州居民農村建房面積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⑩ 農村建房用地標準是多少平方/每人
農村建房用地標復准不制是按人均面積計算,而是按戶均面積計算。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10)杭州居民農村建房面積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