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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棚舍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5 09:08:31

① 我是湖北省孝感市人,想養羊,回老家建棚舍,這幾年政府又不準農村建房子,現在政府對養殖有什麼相對的政

地區和地區的要求不一樣,補貼也是不一樣的。最好還是咨詢你們當地的有關部門的。

② 農村住房圍牆有什麼法規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圍牆的建造要求)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建圍牆屬於在土地內構造永久性建築的行為,因此必須經過申請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內建設則不需要,因為宅基地范圍就是給農戶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築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給農戶耕種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圍。其它農田就更不行了,必須經過申請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規劃國土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規劃國土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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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這起履行查處違法建設法定職責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鎮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對周某所築圍牆依法調查處理,駁回劉某要求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的訴訟請求。

劉某與周某的住宅東西相鄰。周某於2005年在兩相鄰的宅基地之間集體共用土地上築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約1米、長10餘米的圍牆。圍牆西側與周某的宅基地結合在一起,東側砌了加固磚頭,其實際佔用土地並不限於圍牆本身寬度。多年來,劉某與周某因該圍牆多次發生糾紛。

2017年12月,劉某以該圍牆系違章建築為由,申請南莫鎮政府拆除。鎮政府組織調查後,書面答復認為周某所築圍牆不妨礙劉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現實必要性。劉某不服,以鎮政府為被告、周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相鄰宅基地之間建圍牆的行為,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查處職責的范圍,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據住建部《民用建築設計術語標准》中構築物的定義,案涉圍牆屬於構築物,且該圍牆構築物位於村莊建成區內,屬於村莊規劃區,故南莫鎮政府對案涉圍牆負有查處職責。

但是,認定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以及如何處理,需要鎮政府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調查後作出確認和處理決定,法院不能越權直接確認和處理,故劉某要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鎮政府接到劉某的違建舉報和查處申請後,作出的書面答復並非是依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其答復理由亦未就案涉圍牆是否違法進行確認,因此,鎮政府的行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屬實際未履行法定職責。

③ 農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樣的法律法規走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後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④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標準是什麼

編者按:在我國,農民佔了很大一部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是件大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農民最關心的是,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准執行。以上就是關於「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相關問題的解答。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時,會遇到很多難纏的問題,很多人在拆遷中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又因為農民思想相對落後,很多時候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鑒於此,尋求律師的幫助是很有效的途徑,律師能很好地幫您解決各種麻煩,維護好您的合法權益。

⑤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准

第四章 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⑥ 建養殖棚舍需要辦審批手續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⑦ 上海農村建房層高與層數規定

沒有限制農村建房的層數及限制高度。

但農村居民在建房前,應當取得宅基地使用證,並經城鄉規劃部門規劃審批,按規劃審批的內容進行建設。未經規劃審批而建設的,屬於違法建築,縣級以上政府有權依法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7)農村建房棚舍的規定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⑧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政府部門會根據當地的拆遷管理辦法進行估算、賠償。您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具體規定,也可向當地土地部門咨詢。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兩類:

①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②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⑨ 農村宅基地確權,有規定一戶多少平米嗎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統一制定標準的,但是各個省市有所不同。

1、參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點規定,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以上海市為例,參照《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個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區、戶型和人口計算宅基地總面積。宅基地總面積包括建築佔地面積和屋前屋後佔地面積。

(1)建築佔地面積系指居室、灶間、衛生間、樓梯、陽台等佔地面積;建築佔地不得超過批準的面積標准。

(2)屋前屋後佔地面積系指建築佔地面積以外的副業棚舍、曬場、沼氣池、化糞池、圍牆等佔地面積,屋前屋後佔地面積不得擅自調整使用。

(9)農村建房棚舍的規定擴展閱讀

參照《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 建築佔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

1、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2、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3、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4、有圍牆的住宅按圍牆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宅基地面積;無圍牆的住宅按實際佔用面積計算宅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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