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農村發展 > 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

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

發布時間:2021-03-15 15:02:03

㈠ 農村自留地建房需要批嗎

農村自留復地建房需要審批。至於制需要400元1平方是不合法的。
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雖然說自留地與農用地有著一定的區分,但自留地與農用地的區分僅僅是在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自留地與農用地一樣都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都是用於農業生產,所以自留地其本質也是屬於農用地,如果農民朋友想要在自留地上修建房屋,則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將自留地的農業用途轉為建設用地!

在將自留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後,農民朋友還需要向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農村建房審批手續,建環辦核發《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後才能夠動工建房,不過在房屋修建過程還需要滿足當地的農村規劃,不出現超占、多宅土地,確保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所以想要在自留地上建房,以上兩個手續必不可少,如果缺少了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地七十四條,違法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縣級以上人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同時在第七十六中規定: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㈡ 我國農村在自留地上建房的情況多嗎國家怎麼處理在自留地上建房的情況

自留地是自己的口糧地,它不等同於宅基地;自留地是不允許建房的,有的地方大家都建政府也顧不到了,當地幹部不好管,都是親戚關系罰誰不罰誰,村裡的事情真不好說。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如果需要在自留地上建房,需要完善前置手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拆遷不計算補償,如果不拆遷,土地管理部門會查處,罰款和限期拆除。

(2)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按當前法律不能繼承。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

農村房屋屬於農民財產,按遺產法可以繼承。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通過農房曲線繼承宅基地的現實做法。本來宅基地和農房是密不可分的一個東西,但地和房硬是被不同的法律做不出完全不同的繼承規定。現實中,更多是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房子可以繼承,宅基地也就只能被動的變相繼承。

繼承公證,申請人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期間要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開出的合法繼承人名單以及遺囑。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里繼承登記手續,待一切資料審核完成後,即可發放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㈢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嗎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子的,只要不是大面積農田和耕地。土地不能買賣,只能轉讓。按道理來說農民自種果園,政府應當補貼,收費都是不正當的。

(3)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擴展閱讀:

一、農村個人建房土地辦理土地登記、發證需備資料:

1、戶主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一份);

3、地籍調查界址確認表(一份);

4、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已經政府批準的一份);

5、土地使用登記表(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二、自建房簡介: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

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三、相關新聞:

辦法規定,農村居民建房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統一安排、節約用地的原則。選址必須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

城中村內選址的,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地處洪澇、地震、台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農村居民選址建房應按村莊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抗震措施執行。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且每戶宅基地佔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

農村居民建房應以低層為主,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農村居民建房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建築基底面積不宜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5%。

農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舊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積率不得大於1.5,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

農村居民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建手續的,房屋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其所在鎮政府應按竣工備案面積給予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該費用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屬於農村危房改造並辦理報建手續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將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補助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撥付到位。已經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戶不再享受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

該辦法同時還明確了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序和相關法律責任。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實行監督、巡查管理,並建立農村村民違規建房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參考資料:

網路自建房

中新網萬寧市農村居民建房從此有規定 快來看看!

㈣ 農村園地可建房嗎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的規定,散見於建國後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農業經濟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1955年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首次對自留地的法律性質作出規定: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16條、1957年《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1981年《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分別擴大了自留地的規模,從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後的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對自留地未單獨提及。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自留地、自留山仍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質應等同於承包地,均為農民集體所有。從具體政策運用上來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區別是自留地不征農業稅。當然,現在承包地也取消了農業稅,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區別。租約到期,當然存在續租及重新承包的問題,集體的性質是不變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體的得益,是需要集體成員決定的。

■自留地法律規定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相關規定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在補償和流轉等問題上並沒有什麼區別。

對於土地的補償與承包地沒有區別,土地實際耕種的人應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果給他人使用,在土地補償的時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由使用人獲得,與自留地的用益權人無關。

農戶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但是事實上的處分廣泛存在。主要的行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或者發展林果業,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進行「退耕還林」。

拋荒,在自留地以及屬於公益林的自留山、責任山上建墳、砍柴、挖脂、打獵等等極為普遍。其他還有在耕地上開礦,取土等等。這些違法法理的事實行為的發生往往不會受到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阻止,形成事實上的處分。根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就意味著農民集體對土地只能在規劃范圍內進行處分。土地變性的權力由國家掌握。如果國家出於公共利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徵收、徵用某塊集體所有土地,那麼農民集體有義務配合,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對發包方規定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與徵收安置費總和的最高限度,集體與政府的談判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如果集體組織成員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2005年7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徵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徵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第四十二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佔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是指社員依法對在農業合作化後集體分配給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種植農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種植林木的權利。

㈤ 農村自留地建房需要注意這幾點,這些人修建的房屋將被

1、農村宅基地按當前法律不能繼承。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
2、農村房屋屬於農民財產,按遺產法可以繼承。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3、通過農房曲線繼承宅基地的現實做法。本來宅基地和農房是密不可分的一個東西,但地和房硬是被不同的法律做不出完全不同的繼承規定。現實中,更多是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房子可以繼承,宅基地也就只能被動的變相繼承。
2、繼承公證

申請人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期間要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開出的合法繼承人名單以及遺囑。
3、繼承權登記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里繼承登記手續,待一切資料審核完成後,即可發放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4、房屋評估
首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經行市場價值評估,公司會專業的評估出房屋的准確市值價格。
農村自留地一直被農民朋友當作私有財產對待,因為自留地引發的糾紛事件也在不斷增多,很多農民朋友想要在自留地上建房居住,但是又不知道行不行,今天咱們就來聊一下這個問題。

答案是不可以的,在《土地管理法》上明確指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標准大小。並且農民建房應該遵守土地規劃,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民如果想要建房,必須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規劃,並且還需相關的建房手續才可以建房。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自留地是不允許自由買賣或者是變相買賣的,想要將自留地變成宅基地建房用,必須經過相關單位的批准。

自留地用來種植蔬菜和其他經濟作物,只一直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如果想要改變其用途,就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
所以說自留地上想要建房的一定要注意,首先是不能建房,其次就是不能擅自改變其用途,最後就是不能隨意買賣或者變相買賣。

㈥ 傳言農村土地改革從2016年農村自留地能建房嗎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准、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㈦ 如果在農村的自留地上建房是否合法

在農村的自留地上建房,屬於村民建設住宅並經依法批準的,或者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的,為合法,未經批準的都是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㈧ 農村自留田地的宅基地建房糾紛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是集體組織無償分配給本集體成員建房用地。法律規定一戶只能一宅,你家既然已經另行擇址建房,原則上原宅基地要退回給集體。
拆遷那塊地有八分地左右,其中有一半地是自留地,你可以要求村裡再另行分配自留地並對原來自留地上的附著物予以補償!
綜合所述:國土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一戶一宅。你既然取得新的宅基地,原來的宅基地必須退回集體。與原來宅基地連在一起的自留地,你可以要求村裡再另行分配自留地並對原來自留地上的附著物予以補償

㈨ 農村自留地最新政策,在自留地上建房算違法嗎

在農村的自留地上建房,屬於村民建設住宅並經依法批準的,或者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的,為合法,未經批準的都是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9)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的要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閱讀全文

與農村自留建設用地可以建房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