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有什麼責任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農村建房工人意外傷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㈡ 農村自建房工程,因意外有一名工人死亡。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包工頭有多大責任,開吊車把工人碰掉摔死亡,應負多大責任,房主應負多大責任
㈢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工人在農村蓋房時意外摔傷僱主和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㈣ 農村私人人建房導致工人(包工頭)受傷,責任怎麼劃分
問:我是宜賓珙縣下羅鄉的村民,我家的房屋修建是這樣的,砌牆是點工,打樓平是包內工。在打樓平工程容中(2層),因為用於固定提升機支架的鋼筋斷裂導致支架倒塌砸中提升機操作者(包工頭的兒子,大概十七歲左右,包工頭當天沒在場,是他安排兒子前來的,機器安放和設計都是由他兒子完成)。我們和包工頭之間沒有承包合同,包工頭也無建築資質的相關證書。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我們家應承擔責任嗎?如果有責任,一般怎麼劃分責任呢?擺脫各位了!
答:你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首先就是法律關系的認定,一種是你與包工頭為承包關系,包工頭與其兒子為僱傭關系,這個時候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包工頭又無相關資質,這個時候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種說法,還有種說法就是你是僱主,包工頭和其兒子為雇員,他們相互間為合夥關系,這個時候你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個在過往的案例中也是有這樣兩說,針對你這個案子我比較傾向於後者的說法。詳見:半閑法律網
㈤ 農村建房中房主、包工頭與受傷工人之間的賠償責任認定
農村建房中,提供勞務一方(民事案由規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的,如何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
當前因農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受到傷害後,一般會涉及到三方賠償主體:即房主、包工頭及其他有過錯的第三人(農村建房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過錯第三人致害的情況還比較少見,主要是在建房活動中因勞務自己受害為主,故本文僅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因此,要裁判好這類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頭(接受勞務一方或僱主,民事案由規定為接受勞務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勞務一方或雇員)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法條中的勞務與僱傭、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僱主與接受勞務一方、雇員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含義已無本質區別,只是在不同語境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不做詳細分析,本文中僱主與接受勞務者、雇員與提供勞務者、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皆為同一含義)。
㈥ 急!!!農村蓋房子建築工人意外死亡房主要承擔什麼責任
要查明包工隊是否在工商部門登過記,是否有工程公司一類的資質,如有死者與包工隊因存在勞動關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包工隊索賠。與房主無關。
如沒有資質,房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 :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內容除搶救費用外,還包括: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死者家中有需死者扶養的人,還要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㈦ 關於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專。——無論對屬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㈧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死房主怎樣賠償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死房主賠償:
一、對於加工承攬,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四、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五、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農村建房工人意外傷殘擴展閱讀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賠償事項:
一、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交通費等。
二、死亡的賠償主要看死者的年紀和戶口類別。
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額一般在40萬元左右,城鎮居民(在城鎮居住、務工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的賠償金額在70萬元左右。
㈨ 農村建房工人出事故怎麼處理
你好,一般農村建房屬於承攬,存在房主,承攬人,工人,工人受到事故傷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
㈩ 農村建房過程中工人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
僱傭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0)農村建房工人意外傷殘擴展閱讀
農村建房過程中工人受傷的特殊情況:
1、若房主選擇了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包工頭僱傭的工人出現意外,責任人為包工頭。理論上戶主是不用賠償了,但是出於人道主義,戶主往往會對其進行看望或者少量賠償。
但若包工頭沒有相關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責任人就是戶主和包工頭。兩方一起承擔。所以建議農民朋友在建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頭是否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
2、如果是房主在建房過程全都是自己僱傭的幫工,這種情況下,房主成為接受勞務一方。幫工出現意外,通常情況下責任人就是戶主。
如果是部分包給包工頭,而房主又僱傭了幫工。若因包工頭一方的工人致使幫工受傷,責任人是包工頭一方;若受傷原因與包工頭一方人員無關,責任人為戶主和包工頭;若是因為其他幫工造成幫工受傷,責任人為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