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新農村建設的樓房有個人房產證。請問屬於小產權房嗎以後可以私自買賣么
新農村建設涉及的樓房,其土地所有權都是集體土地,不屬於個人(或者開發商)所有,當然其房產所有權屬於小產權房,目前「小產權」房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交易行為也不被法律所認可。
② 新農村建設的房屋產權年限50年,用地性質應該是綜合用地,水電費按哪種標准收
您好。農村用地沒有出政策是50年許可權。還是跟之前一樣。許可權只針對於城鎮用地而言的。
③ 新農村建設的房屋能買嗎
新農村建設房屋都是集體土地產權,只能居住,不能買賣。不過這方面回和農民群眾日常生活息答息相關的事情,法律也是不斷調整完善的。
根據《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如果該新農村建設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則可以自由買賣,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如果是集體土地,則買賣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④ 新農村建設的樓房產權 農村拆遷,新農村建設,原房屋拆了,自己補差價買了樓房,請問買的房子有產權嗎可
農村房屋拆遷屬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只要是本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補差價重新買一套樓房,但這房子還集體土地性質,產權屬小產權性質,不可上市交易,因屬集體土地不可以抵押貸款。
⑤ 建設新農村房子產權問題
所謂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不能辦理房產手續,那麼你就要重新考慮合同把否簽訂問題了。即使簽訂了合同,合同條款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屬於無效合同。
⑥ 新農村建設的房子有房產證 土地證 沒有產權年限這房子能買嗎
有產權年限的僅限於開發商所建的房屋才會有年限農村隨時可以自己翻新在建不需要有年限可以放心購買。
⑦ 新農村建設的樓房可以賣嗎
如果是集體產權的話,不能辦理個人產權的。
新農村建設是指在集體建設土地上,按照村鎮建設規劃,通過村莊整體拆(搬)建、村莊整理、村莊撤並等方式進行拆舊建新,整治環境,改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條件,改善村容村貌。其所建房屋的用途必須是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不得作為商品房進行出售。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有大量的城郊村鎮打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名義,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違規開發建設小產權房。
《物權法》第152條至155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能購買。
⑧ 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得怎麼補償
按照我國來現行政策規定,在自《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⑨ 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蓋房子,是永久產權嗎
現在因為我們國家的土地改革,永久產權的房子已經很少,幾乎沒有了。而現在國家對農村的規劃也在提上日程。對於農村統一規劃,蓋房子其實是一件好事兒。由政府出錢蓋房子,農村的村民只用拎包入住就行。
這樣一來,就可以大大的減少村民的支出,也可以為村民省下不少的錢。並且由政府出面,他們的生活質量也會得到提高,住房也將更加的美觀牢固。在質量方面肯定是沒得說的,也會合理的利用空間,將村民們廢棄的土地再次利用起來,為村民們打造更便利的生活條件。
對於村民私自買賣房屋,政府也是不允許的。政府之所以提出這個政策,是因為農村的發展實在是太過於緩慢。它與城市的發展形成了一個鮮明的貧富差距對比。所以只要政府出手,農村全部都會有。在政府的極力幫助下,農村脫貧就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⑩ 新農村規劃舊房拆遷如何賠償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10)新農村建設房屋產權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