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耕地可以建房嗎
不能。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將農村的土地劃分為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而農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只有建設用地才能夠修建房屋。
所以農民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那麼則需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1)農村基本農田建房擴展閱讀:
耕地分類: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於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輪作地
(2)望天田,指無灌溉設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於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無灌溉設施的水旱輪作地
(3)水澆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無灌溉設施,靠天然降水種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 農村耕地上建房違法嗎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回三十六條規定答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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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用地也分為普通耕地和基本農田,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 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農民不得在基本農田范圍內佔地建房,否則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將責令改善,回復原種植條件,並處以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即使是佔用普通耕地,農民朋友也需要注意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否則違規違法佔用耕地建房,將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將會拆除耕地上新建的房屋,並且予以處罰!
3. 農村沒有建築用地怎麼辦能在基本農田建房嗎
不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要用於非農建設,首先要進行征地程序,對於基本農田要報國務批准後,由地方政府進行徵收為國有土地,然後再進行出讓後方可用於建設。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序,直接未經批准在農田上建房的屬於違法建設,國土部門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逾期房主不履行義務的,國土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 農村基本農田可以建房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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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工作,近年來針對耕地質量問題,各部門都做了很多工作。國土資源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分解下達保護任務15.4785億畝。目前正在進行劃定上圖入庫工作,以及時更新完善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
同時,在耕地佔補平衡管理中要求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提高耕地質量。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推進土地整治,「十二五」期間,共建成高標准農田4.03億畝,補充耕地2767萬畝,耕地質量平均提高了一個等級,畝產平均提高10%—20%。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啟動了20餘項有關耕地質量監測、提升的科研項目,共撥經費1.6億余元。
環資委認為,許多現行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工作進行了規范。土地管理法在控制耕地建設佔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改良土壤提高地力、耕地質量保護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要求。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關於防治土壤污染、科學使用處置農業投入品等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門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等。環資委在2017年6月的常委會上提請審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設專章規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問題,其中就包括對耕地質量的保護要求。
土地管理法已列入第十二屆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在修訂中。此外,農業部正在組織起草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環資委將督促有關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中認真研究代表意見,吸收合理建議,進一步做好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5. 農村基本農田保護區能建房嗎
不能。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6. 農村沒有可建房的地了,只有可耕地,怎麼辦
1、如果你說的「可耕地」是一般耕地,即不是基本農田,是可以按規定程序報國土部門審批的。
2、如果你說的「可耕地」是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則是不能建房的。但要解決此問題,我覺得國土部門應作「調規」處理,以保證村民建房用地。
7. 基本農田可以建房嗎
不可以復使用耕地建房。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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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8. 基本農田建房是否真的會被拆掉
在基本農田蓋房是危害國家法律的,輕則行政處罰拆房罰款,重則會追究建房人的刑事責任,要建房走正規程序去村裡批的宅基地建房。
我國對基本農田有保護制度,是嚴厲禁止個人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基本農田保護法》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等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需要佔用基本農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做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要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開墾不了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該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專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須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土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8)農村基本農田建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九江新聞網訊(曹海民張銘)日前,都昌縣召開半年度農民建房管理工作會,會議由副縣長胡雄民主持,縣國土局、縣規劃局、農房辦、24個鄉鎮主分管領導等人員參加。並對靠後的三個鄉鎮1-6月份農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全鄉累計1畝以上的8個鄉鎮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胡雄民傳達了縣委書記肖立新、縣長鍾有林對存在問題鄉鎮作的重要批示,並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強化思想意識。各鄉鎮要切實把握好法規意識,夯實主體責任意識,明確自身定位意識;二是要強化政策宣傳。要充分利用標語、宣傳車等各種宣傳手段,廣泛深入開展各個層面的宣傳,努力營造濃厚的規范農民建房工作氛圍;三是要強化日常管控。
農民建房管理要從源頭管控,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機制;四是要強化整改落地。嚴厲打擊佔用基本農田、超高超大等違法違規建設,盡快整改到位。在建的要全面管控到位,杜絕一切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發生;五是要強化規范管理。各鄉鎮要嚴格落實規范審批,「先批後建」的原則,完善台賬、清單管理機制。
縣國土局長張巍通報了1-6月份農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全鄉累計1畝以上情況,要求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的鄉鎮,限期整改到位,杜絕一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行為發生。縣規劃局長、農房辦主任吳園福通報了半年度鄉鎮農民建房管理工作,縣農房辦於6月30至7月3日成立6個小組,採取先暗訪再實地核查的形式對24個鄉鎮進行督察,發現部分鄉鎮存在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超高超大建築、農民建房管理混亂無序等情況。
並指出了排名靠後的鄉鎮農民建房管理工作的不足:一是農民建房管理工作重視力度不足;二是規劃宣傳不到位,規范建房意識薄弱;三是台賬清單不夠完善,審批程序不規范;四是主幹沿線建房管控力度不夠。
會議指出,都昌縣農民建房工作起步晚、基礎薄弱、形勢尤其嚴峻,各鄉鎮要切實轉變觀念,履行主體責任,真正把農民建房管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
同時要標本兼治,突出重點、抓住典型,積極創新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農民管理工作長效機制,真正把農民建房管理工作常態化來抓。鄉鎮領導幹部要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硬碰硬,堅定信心,再下決心,真正把農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9. 農村基本農田建房住了後期怎麼辦
在農村只要沒有多餘房子,是不會拆除的,因為作為領導,是不會讓你們睡露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