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農村建房怎麼辦房產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1)新農村宅基證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新農村建設中宅基地是怎麼處理
收回!
⑶ 農村新批宅基地需什麼條件
申請條抄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農村宅基地;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
⑷ 農村宅基地 法律
一、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置)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並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於2005年3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計劃控制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布局規模
(一)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計劃控制。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統籌安排並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組織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村土地利用規劃,要與城鎮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農民住宅建設用地范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為控制,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即「兩圖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張榜公布,指導農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規范有序進行。
(二)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和規模。市、縣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結合城鎮規劃,合理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結合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新農村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保留、調整和重點發展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統籌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生活、生態、生產用地需求,合理確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設用地規模,指導農民住宅和村莊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三)改進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方式。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地在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佔用耕地的,必須依法落實占補平衡。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結合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結構調整,重點用於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控制自然村落無序擴張。
二、嚴格標准和規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准。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准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范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佔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鄉(鎮)國土資源所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並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范,並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要摸清宅基地底數,掌握宅基地使用現狀,並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做到變更一宗,登記一宗。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申請、審批、利用、查處信息上下連通、動態管理、公開查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九)嚴控總量盤活存量。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一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因地制宜、按規劃、有步驟的推進農村居民點撤並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規劃的居民點自願、量力、有序的集中。對因撤並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近期規劃撤並的村莊,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指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穩妥地開展「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一宅基地面積標准。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范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於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四、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是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動態巡查負直接責任。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自治組織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住宅的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亂占行為。各地要認真負責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對未經申請和批准或違反規劃計劃管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當限期拆除、退還土地並恢復原狀。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後,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予以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占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對一戶違法佔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後應收回一處。
(十五)加強指導,不斷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調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主動採取措施解決,並及時上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農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農民合法居住權益得到保障。
⑸ 農村現在可以辦宅基證嗎
宅基證現在依然有效,且受法律保護。現階段全國范圍內正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請及時登記確權更換新證。
⑹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麼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近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等6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意見》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應該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意見》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⑺ 農村新農村建設房產證怎麼辦理
1、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2、 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於登記簿;
(七) 發證。
農村房屋宅基地房產證辦理的流程非常簡單,一般情況下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辦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證,因為這個房產證不僅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證明,當遇到拆遷時,也不會影響到賠償。不會的辦理的,可以多多咨詢房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⑻ 新農村改建我想知道宅基地使用證都跑哪裡去了
鬼知道
⑼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
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
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准、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
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9)新農村宅基證擴展閱讀:
一、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⑽ 農村戶口遷入新農村,新農村能有宅基地嗎
農村戶口遷入新農村,新農村村委會既然同意對方遷入戶口,就一定會為其安排房基地的,沒有房子人家住哪兒啊!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