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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農村建房

發布時間:2020-11-25 09:06:27

農村建房如何申請

一、農村哪些地方不能蓋房子
1.水源地附近不能建房。水源是重要的自然保護資源,如果在靠近水源處蓋房,必定會產生污染,影響水源質量,因此在水源地及附近是不允許蓋房的。
2.農村耕地保護區不能建房。為了進一步保護耕地,我國已明令禁止在農村耕地保護區內建房子。農業用地建房是要經過審批的,未經審批決不允許蓋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路兩邊的控制......

Ⅱ 我在廣州農村有一間一層樓的自建房樓齡已幾十年,現在我想把它拆了重新建一層樓的房,需要報批嗎

需要的,要去村委會報批,城建局蓋章才能拆建

Ⅲ 現在的廣州新農村建房管理法是怎樣

廣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9〕39號

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四日

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

為指導和規范單位、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及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情形:

(一)土地儲備;

(二)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和引導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嚴格執行相關用地標准,促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按照規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

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1點的規定辦理。

2.申請規劃條件。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規劃部門出具規劃紅線並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3點的規定辦理。

4.協議出讓預公告。

由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協議出讓預公告。預公告期間同一地塊有2個或2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的,意向地塊納入政府儲備後按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只有1個意向用地單位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5.用地報批。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4點的規定辦理。

6.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5點的規定辦理。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7點的規定實施。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有償使用手續;受讓單位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9.辦理土地登記和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受讓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受讓單位憑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儲備用地是土地供應前需由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實施土地和房屋徵收或收購的用地。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儲備用地計劃。

儲備機構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行性分析和各區對儲備計劃的意見等擬訂儲備用地年度計劃,提交市國土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審定。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委託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的單位開展評估工作,最終確定儲備計劃。

2.確定儲備用地范圍。

儲備機構根據儲備計劃向規劃部門提出儲備意向,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允許儲備的用地范圍、面積、用地性質、界址坐標等。

儲備機構根據規劃部門提供的儲備用地范圍、界址坐標到國土房管部門核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經規劃部門確定儲備范圍後,徵求環保部門的意見。

3.用地報批。

儲備機構持規劃部門確定的儲備用地的界址坐標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儲備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用地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或收購。

儲備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儲備機構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後,領取建設用地結案書。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協商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儲備機構與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收購合同並予以補償後,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領取建設用地結案書。

5.辦理土地登記。

儲備機構可根據需要,憑建設用地結案書等資料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儲備用地的供應程序。

1.取得地塊供應條件。

結合產業用地指南,儲備機構向規劃部門申請儲備用地的規劃條件。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儲備用地的分割意見、各供應地塊的界址坐標、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必備條件。

2.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程序。

(1)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1、5點的規定辦理。

(2)申請使用儲備用地。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提出使用儲備用地申請。

(3)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憑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准許使用儲備用地的意見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國土房管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經批准後,項目單位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5)辦理土地登記。

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3.以協議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土地的程序。

(1)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程序第1、5點的規定辦理。

(2)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國土房管部門向社會發布出讓預公告。

預公告期間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單位的,意向用地單位與國土房管部門以協議出讓方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有2個或2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的,國土房管部門按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受讓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3)辦理土地登記和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項目單位憑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4.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程序。

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賓館、商品住宅、工業、倉儲等用地,按有關規定必須通過公開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後,按以下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1)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用地單位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2)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3)項目立項。

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4)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集體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農村村民申請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村民住宅用地的辦理程序。

1.提出建房申請。

農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農村村民與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2.審核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查後,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審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請,並核定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縣級市)規劃、國土房管部門備案。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縣級市)規劃部門申請村民住宅用地,由區(縣級市)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

4.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紅線、界址坐標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出具預審意見。

5.用地報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報批規定,持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地質、礦產、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民住宅的,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報批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繳納有關稅費後,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用地批復意見。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批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位於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於村莊規劃區內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中,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規劃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分割宅基地,並根據建房申請人的備案名單向申請建房的村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8.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村民建房協議依法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含鎮改街、村改居後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本村土地興建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立項。

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手續。

2.申請規劃條件。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屬於征地留用地的項目,項目單位可按規定持留用地指標核定書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規劃部門出具規劃紅線並提供規劃條件。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未經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法審批的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興辦非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經批准補辦手續,有留用地指標未兌現的,應首先核減留用地指標。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用地報批方案和用地供應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擬訂用地供應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位於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於村莊規劃區內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由項目單位持用地批復意見、規劃許可文件、有關稅費繳納憑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8.辦理土地登記。

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五、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辦理程序

在已取得合法權屬的個人住宅用地范圍內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的,按相關規劃管理辦法執行。除此之外,使用本單位自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自行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立項。

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手續。

(二)申請規劃條件。

用地單位憑本單位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房產證,向規劃部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用地范圍及規劃條件。

(三)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用地單位憑本單位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房產證和規劃條件,向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使用本單位的劃撥用地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完善劃撥手續,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按有關規定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由用地單位與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使用本單位的出讓用地新建、擴建、改建的,由用地單位與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根據新的規劃條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變更協議。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變更登記。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在土地二級市場取得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後實施建設的,參照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七、本規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穗府〔2003〕16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

Ⅳ 廣州農村自建房怎麼樣辦理房產證

是宅基地嗎,農村房產一般不辦房產證。因為屬於集體土地。

Ⅳ 請問現在廣州農村自建房的成本

我查詢過,平均應該在1500/平方米。

Ⅵ 在廣州農村兄弟已有多問房屋自己沒有情況下可以申報建房嗎

建議你向土管部門咨詢清楚當地政策。

Ⅶ 廣州市增城區農村自建房宅基地報建流程

這個需要看當地的收費標准,因為各地收費標準是存在差異的。

Ⅷ 農村建房

對於問題我們可以先去醫院 得出證明 以及上次住院證明等一系列 對比下 到底有什麼聯系 在把可以想到各種原因 以及各種因素 做出分析 在以解釋!雙方在都可以合理得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 在把賠款各種方法詳細合商下

Ⅸ 廣東省廣州市一九八五年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有什麼規定

先向村申請,村集體將材料遞交鎮人民政府批,再由鎮人民政府將材料交縣人民政府審核。

Ⅹ 我在廣州農村自建房為何不給辦房屋證

文化大革命期間沒有違規違法使用宅基地的,用不著強調證件,現在需要按照現在的宅基地規定、政策執行,縣政府可以重新審批再次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給不給證件一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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