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公司法
此單位以設抄備作為投資,襲即實物投資。則此單位成為擬設立有限公司的股東。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也就是說大股東不得抽出設備。其向他人出賣設備的行為應視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是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所以可以轉讓該設備但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不能隨時抽回該設備。
綜上所述,此題應選A。
⑵ 經濟法概論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抽逃出資數額的本息范圍內。
也就是說丁需要補充賠償80+8=88萬元債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貴姓: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九條規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5,不可以。丙的出資一旦完成,即為公司財產。其份額一般不得抽回。以貪污得來的財物入資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七條規定: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⑶ 公司法屬於什麼法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對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包括公司設立過程、存續期間和終止過程中的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
從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公司法的特點表現在:
公司法是主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即公司法雖然是一種主體法或組織法,但同時也具有商業活動法的特點和內容。所謂商業活動法,是指直接調整具體的商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公司法不僅規定了公司的設立、變更、組織機構等內部關系,也會規定公司的某些直接的經營活動或商業活動。
公司法是強製法和人依法的結合。即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同時,在公司法的許多條款中,又有任意性的規范。比如說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一條在用語中使用了「應當」,表明該條規定不能以當時人個人意志予以變更,這就是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理由規定的除外」,本條中的但書確定公司章程可以設置與該條款不同的表決權行使方法,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資人制定的,也即是可以根據公司投資者的意志予以變更,這就是任意性法律規范。
公司法表現為成文法。在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有成文法 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有判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的形式都表現為成文法。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因為公司法屬於商法的一部分,而商法是最具有國際性的法律規范,所以公司法必然的會體現出一些國際性特點。比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章,用一章的內容專章規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法律問題。
公司法的作用一是保護公司本身的利益,二是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三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四是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如果是從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最先提出的公法和司法的劃分方法來說,公司法在有關商業登記、治理結構、違反公司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方面,顯然是具有公法性質的,但從整體上來說,公司法仍然是屬於私法范疇,因為公司法主要還是用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如果是從公司法是屬於商法還是經濟法的角度來說。雖然商法和經濟法都是規范有關企業活動的法律,但我們必須明確:1.商法僅調整商事關系即企業經營關系,而經濟法調整因國家適度干預企業經濟活動而發生的經濟關系。2.商法強調當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經濟法是國家以社會的名義對國民經濟整體進行調節。3.商法側重抱回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法卻重在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而公司法的注意啊著眼點在與調整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的內外部組織關系,規范公司的行為,主要的法律關系仍然是商事性質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涉及與國家干預經濟活動而發生的經濟關系,所以一般認為,公司法是商法,並且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⑷ 經濟法中 公司法的作業、
(1)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於注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貪污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於199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於2005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炒股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董事B的主張不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⑸ 經濟法里公司法
有違法的地方:
1,股東大會選舉更換了董事長,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的。
2,選舉更換了全部監事,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不低於1/3,而職工監事的選舉和罷免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東大會更換了所有監事,不對。
3,更換了公司的經理。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著解聘的。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經理應該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4,與其他公司合並的事項是不能通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分立需要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2/3以上代表權同意才可以的。
⑹ 經濟法公司法!
一、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屬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⑺ 經濟法除了公司法,合同法還包括那些基礎
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
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
勞動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環境保護法
通常我們說到勞動法,就是指勞動合同法。
⑻ 經濟法 公司法
注冊資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實際的注冊資金基本上都是走一個流程打進去放在基本戶一段時間,然後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規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實際的種種手段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