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經濟學屬於法學還是經濟學
經濟學與來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自法律經濟學定義是:「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
所以沒有很明確的定義,應該屬於法學的范疇吧。
⑵ 法律經濟學講的什麼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是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及其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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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研究的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1.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2.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3.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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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高分求法律經濟學資料
1.
中國傳統法學一直不重視甚至拒絕將效率納人法律的價值范疇之中,中國法學家們因為習慣於把公平、正義和其他原則作為參考坐標,而不習慣於接受「效率」、「成本」、「價格」、「財富的最大化」、「均衡」、「資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中國的最初發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艱難。但是,中國法學家們無法拒絕市場經濟的挑戰、經濟學家們咄咄逼人之勢、責無旁貸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重任以及國際法律經濟學運動的迅猛沖擊,伴隨中國市場的推進,對經濟增長源泉之謎的探索以及對制度演進的謀求,誘發了中國學術界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敏銳體悟與積極回應。法律經濟學的燎原之勢必定會為中國改革路徑的選擇、制度安排的創新、經濟績效的提高等框架性問題提供根本的啟示與指導,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必將革新中國傳統法學。
首先,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特別是對經濟法制體系及法治化過程的成本收益綜合分析,預示著我國的法學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統治階級意志為綱的法律本質論和不能理論聯系實際的「概念法學」之案臼。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通過引入法律市場、法律生產、法律投人產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從法律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出發,揭示其社會本質和內在規律。
第二,法律經濟學將道德的人還原成自然的和社會的人來研究。法律經濟學是從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出發來研究法律行為的,認為每一個進入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不具有道德意義上的可抑或者可揚性。因此,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必將為我國法學研究在主體的動機問題和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等問題上另闢蹊徑:法學研究的主要興趣不在於道德問題,而在於模式如何發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為我國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法的目標就是法的價值取向。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理學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律的唯一價值口標,而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是「效率」,這不僅僅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和視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系在一起,並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效率應當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標,效率概念在事實上支配著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效率作為法律的價值,不僅僅是規范的問題,更主要是實證的問題。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同國外的法官辦案效率相比,我國法院辦案效率相對較低,有相當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間內審結。而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最佳效率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處在相等的均衡點上,因此,效率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追求節省法律改革成本,而導致成本投人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人法律改革成本,而導致成本浪費。
第四,均衡是法律經濟學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為每一方遵守它,因為違反或規避法規能夠使他的境況變得更好。總之,今後我國不論是從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還是具體法律規則的設計都應實現「均衡」。
最後,法律經濟學使得我國法律的視野遠遠超出了其傳統的范圍。法律經濟學給我們的啟示不僅僅限於具體制度的設計,更主要的是給我們的法學帶來一種外部的力量,一種觀念上的變革。這種外部力量可以解釋經濟學,尤其可以解釋法學本身所不能解釋的許多問題。或者說,法律經濟學使得法律的關注不再局限於法律推演本身,而回歸到了其應當關注的社會及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個體理性,使得法律與整個社會的發展融為一體。
2.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於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
漢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著名法官勒·漢德在1947年美利堅合眾國訴卡洛爾拖船公司(以下簡稱卡洛爾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時也被稱作卡洛爾學說或卡洛爾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卡洛爾案所涉及的是某駁船因拴系不牢,在脫錨後碰撞、損壞碼頭中其他船隻的情形;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確定該船船主有無過失。漢德法官就此提出了以下見解:
由於任何船隻都有脫錨的可能,並在脫錨後對附近的船隻構成威脅,一位船主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義務應由三個變數來決定:(1)、該船脫錨的可能性(probability,簡稱P);(2)、該船脫錨後將給其他船隻造成的損害(loss或injury,簡稱L);(3)、對此採取足夠預防措施將給該船主帶來的負擔(burden,簡稱B)。
如以B、P、L來表示,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對有關行政罰款的確定應分別依照以下公式進行:
1、如要促使當事人不惜任何代價來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無論B與PL的相互關系如何(即:無論B<、=或者>PL),對未能採取措施、防止有關損害發生的當事人均應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如上述為取得有關B、P、L的數據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和聽證的費用,以及下文將要提到的招標的費用等)。
如對某一可罰款事項採用這一政策,有關部門將只需取得有關B的數據,對P與L將無須理會。但是,如上所述,這種做法至少在B遠大於PL的情形下會給當事人乃至公眾造成不合理、無效率的負擔,所以在絕大多數情形下並不是一種正確的政策選擇。
2、如只在B小於或等於概率損失的情況下才促使當事人防止損害的發生:行政機構應只在B≤PL時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B>PL的情形應在實際損害發生後,由法院、仲裁委員會等訴訟機構按照侵權法等適用法律法規處理或者--這可能也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做法--由相應的社會保險機制處理。
3、如採用上述的某種折衷方案(如在B超出概率損失1.5倍的情況下便不再要求當事人防止損害發生):有關機構應只在規定的情形下(如B≤1.5PL時)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應略大於B,使其等於B加上因實施行政罰款而產生的相應的行政開支。B>1.5PL的情形應在實際損害發生後由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按照侵權法等適用法律法規處理或由相應的社會保險機制處理。
根據可罰款事項的不同,有關政府機構顯然可以對不同事項採取不同的遏止政策:如對絕大多數事項採取上述第2種政策;對少數事項採取第3種政策;但也不排除對極個別事項(如可導致某種嚴重傳染病流行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第1種政策,不惜一切代價盡力杜絕。
⑸ 法律經濟學出來是法學碩士還是經濟學碩士
是法學院的,但是老師是學經濟學的。去年只有三個人。今年不多少咯。 查看原帖>>
⑹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經濟學
這個學科是偏向於法律,是法學院的專業。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專業2015年考研招生簡章招生目錄
專業代碼:0301Z5
研究方向
01法律的經濟分析
02轉型經濟與轉型法律
03法律與金融監管
04經濟開放與風險研究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2俄語或203日語或240德語或241法語或242西班牙語或243義大利語
③701法學綜合一
④801法學綜合二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復試科目:
法律經濟學原理
命題范圍:
法律經濟學原理
⑺ 法律經濟學的三大要素是什麼
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經濟法律關系也須由此三個要素構成。
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者;是經濟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也是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財物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及行為的實施者。它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沒有主體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有些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它們實質上就是經濟法律關系本身,當然更不可缺少。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沒有客體的經濟法律關系是毫無目的、毫無意義的。所以客體也是經濟法律關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經濟法的一些部門法就是依客體劃分而建立起來的。
⑻ 什麼是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
⑼ 法律經濟學起源
法律經濟學是近40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也是戰後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學術流派。世界頂級學府美國芝加哥大學是當代法律經濟學的誕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學教授亞倫·戴雷科特和芝加哥大學教授羅納德·科斯,以及當代法律經濟學領軍人物、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理查德·A·波斯納等等。
知識點延伸: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是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及其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對經濟實行公開管制的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則轉向了「並不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⑽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對經濟實行公開管制的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則轉向了「並不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