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經濟法中合同法中要約的案例
紅糖的好處在於「溫而補之,溫而通之,溫而散之」,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溫補。紅糖所含有的葡萄糖釋放能量快,吸收利用率高,可以快速的補充體力。有中氣不足、食慾不振、營養不良等問題孩童,平日可適量飲用紅糖水。受寒腹痛、月經來時易感冒的人,也可用紅糖姜湯祛寒。對老年體弱,特別是大病初癒的人,紅糖亦有極佳的療虛進補作用,老人適量吃些紅糖還能散瘀活血,利腸通便,緩肝明目。
B. 關於經濟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請高手解答
A公司為大型棉毛製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制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制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孫某說: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合同規定貨到一個月後付款。但是棉紡廠發貨後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3、C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4、法院應如何判決?
解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簽的承包協議規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議為企業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C. 你好!幫我做下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1、如果房屋屬張某所有,那抵押合同是有效且已生效的,因為合同是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權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害或他人利益,所以是有效的;但由於抵押合同沒有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2、如果沒有王、趙二人的擔保方式,那麼屬連帶責任保證,二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由於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在沒有第三人主張該房屋權利的情況下,二人可主張先以抵押房屋拍賣償還張某的債務,剩餘債務再由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如果張某已將房屋賣給孫某,並進行了產權登記,則房屋產權歸孫某所有,理由是孫某是第三人,抵押合同沒有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D.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產抵押必須登記,必須登記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一般保證責任。王趙可要求有關部門把張房產賣掉,在依法強制執行之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後再承擔還款義務。
3.孫某。因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無效合同和孫某的合同有效
E.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專業人士的答案~~~~~~~~~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F. 經濟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甲乙雙方的合同有效存在。乙方的要求合理。合同中的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本案中乙方仔細審閱了甲方提供的保證書和說明書,說明甲方能夠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因此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在履行過程中甲提供了不符合同的貨物,因此是甲方違約。違約自然要負法律責任。
G. 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H. 經濟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和合同法)
丙方提供保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連帶保證。在甲方未歸還欠款的情況下當然要承擔保證責任。丙方返還欠款後可以向甲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