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多少日判決
1、根據規定,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信漏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滑碼爛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模棗高人民法院批准。
㈡ 求經濟法法庭模擬劇本
審判長:無;主審法官(審判員):XX;書記員:XXX;書: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就坐;書: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情況,核對證件;書: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書: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書:被告是否到庭?;被代:到庭;書:原、被告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原:沒有;被:沒有;書: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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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無
主審法官(審判員):XX
書記員:XXX
書: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就坐。
書: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情況,核對證件。
書: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書: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書: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書:原、被告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
原:沒有。
被:沒有。
書: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旁聽: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進入或退出審判區;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提問時不準使用侮辱性、攻
擊性語言;
(四)不得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它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證人到證人室聽候通知,不得參加旁聽;
(六)所有人員庭審期間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傳呼機、對講機等通訊工具;
(七)所有人員庭審期間禁止吸煙。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且不聽勸告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書: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請坐下。
書:報告審判員,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敵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在核
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首先核對原告方的基本情況。原告請報上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住所、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 原:
審: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請報上你的基本情況
原代: 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審:下面核對被告方的基本情況,被告法定代表,請報上你的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證號。
被:
審:被告委託代理人,請報上你的基本情況。
被代:* 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
審:核對完畢後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原告有無異議。 原:無異議。
審:被告有無異議。 被:無異議。
審:經審查,原告123和委託代理人、被告昌邑市華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託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庭審活動。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與被告中被告昌邑市華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和公司盈餘分配權一案進行公開審理,現在宣布開庭。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
本案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公開審理,書記員***擔任本案記錄。
審:下面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一) 有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有委託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的權利。
(三)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有權提起反訴;
(四)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未經審判長同意
不得擅自發言;
(五)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六)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
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審: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審: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除享有以上訴訟權利以外,還有申請審判員及有關人
員迴避的權利。如果你們認為審判員、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可以提出事實或理由申請迴避。
審: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不申請。
審: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不申請。
審:雙方什麼時候受到開庭傳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審: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開庭傳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繼續開庭。現在圍繞
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審: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
原:2001年11月,昌邑市鐵礦改制為{公司0}(以下簡稱華星公司)。華星公司是由原告
姜光先等49名股東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金為50萬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資1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8%。華星公司分別於2004年3月、2004年7月、2005年5月進行了三次公司盈餘分配,再加上2005年下半年應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公司盈餘,原告應得88萬元,但是被告沒有向原告支付。自被告公司成立以來,還按月息2分支付股權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盈餘分配款(分紅)88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股權利息款12.88萬元(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9月);(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4)確認原告的股東資格
審: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1)原告在被告處的投資是原告挪用國家的資金注入的,是犯罪行為,因而原告不能
享有股權;(2)本案應屬確認之訴,而不應為給付之訴;(4)原告自始至終沒有取得股東資格,不能分取紅利,原告主張的股金和利息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現在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舉證方應將證據的出處、證
據的名稱及證明目的逐一表述,質證方圍繞證據的三性及證據證明力的大小簡要闡述自己的觀點。所有證據應在質證階段出示,否則本庭不予認定。先由原告向法庭舉證。
審:首先由原告出示證據。
原代:1華星公司工商登記材料,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資1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28%;2華星公司設立時的公司章程,其中載明原告姜光先是股東之一。
審:下面由被告進行質證。
被代:無異議
審: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被告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待後予以確認。 審:下面由被告舉證。
被代:.1:2003年6月2日,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證實原告姜光先投入到華星公司的資金14萬元系挪用應屬於華星公司的資金,昌邑市人民檢察院已從姜光先個人處追繳全部14萬元贓款
2.昌邑市體改委和經貿局文件,證實因姜光先已構成犯罪,不能再擔任董事長,取消其股東資格,由其他人認購其14萬元出資;
3.華星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證實39名股東(無原告姜光先)出席會議,以舉手錶決方式一致通過了股東大會決議,因其14萬元屬於挪用的企業資金,所以不享有股權,取消其股東資格,並推選趙安會為新的董事長;
4.華星公司提供的三個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審:原告可以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原代:我方對於被告提供的第2和第3點證據有異議,被告方無權取消原告的股
東資格。
審:對被告出示的證據,原告有異議的待後予以確認。
審:原被告雙方還有什麼證據需要補充的嗎?
原、被:沒有了。
審:針對原被告出示的證據,其中沒有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對於存有異
議的部分,待本院進一步審查後再予以確認。法庭調查到此結束。
審: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開始前我院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總結了如下兩個案件爭議焦點:(1)原告姜光先是否還具有被告華星公司的股東資格?(2)原告姜光先主張的分紅和股權利息應否支持?原被告對於上述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代: 沒有。
被代:沒有。
審: 下面由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代: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山東天航律師事務所接受姜光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為,原告姜光的請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㈢ 經濟法 法庭
1、在我國專門審理經濟案件的法院搭昌是沒有的,但地方各級法院均有權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一般而言,省衡世城的中級人民法院都可以審理涉外經濟案件。
2、知攔扒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二審案件,公民是可以旁聽的。
㈣ 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幾個案例:
某鄉鎮企業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以自有工具車一輛作賀世抵押(評估價10萬元),另由鄉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後,企業僅歸還15萬元,其餘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
1.鄉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
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證方式沒有約定,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
1.鄉財政所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鄉財政所是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其保證行為無效,故不承擔連帶責任。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下處理:拍賣或變賣企業抵押的工具車,以拍賣、變賣款償付銀行貸款;不足清償部分,企業應通過其他方式繼續清償。
3.若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汪猜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拍賣或變賣工具連(抵押物)償付部分貸款後,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某快餐店為促銷,在大眾媒介上宣傳稱: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間來本店就餐的顧客,都能獲得驚喜------精美禮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麼驚喜,請禪陵肢在上述期限來本店就餐。3月12日,顧客王某一家來該店就餐,詢問可獲得什麼禮品,被告知必須先消費滿50元,然後在吃完離店時憑收銀條領取獎品一份。於是王某一家購買了價值55元的食品。等他們吃完去領禮品時,又被告知最後一份禮品剛剛發完,沒有了。雙方遂發生爭執,王某一家認為快餐店欺詐消費者,實際做法與廣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員認為是王某運氣不好,吃得太慢,廣告只是為了招攬顧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問:
㈤ 法院的判決對嗎為什麼(經濟法題目)
沒啥不對的,甲乙開辦的是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內帶責任。在經容營過程中,甲乙是以企業的名義經營而非個人名義,債權雙方是合夥企業與債權人而非個人。由於甲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法院來說,只要債權合法,就要最大限念歲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乙無力灶高或償還當然可以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是合夥人。就算甲乙二人當初約定按一定比例清償債務也不能以約定來對抗債權人,因為該約定是甲乙內部約定。甲可以在賠償之後向隱伍乙追償。
㈥ 人民法院是經濟法主體嗎
你要了解一個經濟法概念問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並不是一部具體法律,而是對很多部門法的概括和總稱。
哪些法律屬於經濟法的問題。現法學界權威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人民法院作為一個國家機構,他主要履行的是審判職能,他並不作為經濟法調整的主體。
㈦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㈧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是經濟法的表現形式之一嗎
不是。
在我國,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等。
中國沒有判例法的存在,最高院判決書應該屬於法的適用,不過最高院關於經濟法的司法解釋是經濟法的表現形式之一。
㈨ 經濟法在我國整理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雀孫制度。即由依據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什麼人可以當人民陪審員?
沈德詠說:「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同時,為了真正發揮陪審制度的作用,《決定》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陪審員的產生方式在各地多種多樣,很不規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有的則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那麼,已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由誰來管理呢?傳統的做法,是由法院負責管理和培訓。但鑒於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對其的管理、培訓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單獨森歲態自行負責。因此《決定》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負責陪審員的管理和培訓。
案件當事人可要求實行陪審
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審判一審案件,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可以不實行。這樣的規定,隨意性較大。
為了充分、有效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沈德詠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2.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3.對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為防止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導致陪審制失去應有的廣泛的群眾性,新的人民陪審制一改過去由法院輪流指定陪審員參與具體案件的形式,改為隨機抽取。
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長期以來,陪審員應當獲得的補助缺乏明確標准,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此源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同時,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㈩ 問個經濟法的訴訟地法律管轄的問題
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根據糾紛性質不同,管轄的法院也不相同。
《民事訴訟》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