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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要作用

發布時間:2020-11-25 11:59:39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⑵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作用: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不再繼續其「守夜人」的消極角色,而以「國家之手」與「無形之手」交相配合, 實現其經濟管理職能。這是現代經濟法獨立的直接根源。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發達及經濟職能的強化, 一方面是為了修補經濟學家們所謂的由於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市場失靈」; 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日趨強化的同時,調整這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迅速大量涌現,並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獨立部門法, 即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⑶ 經濟法產生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

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不但應當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而且也應當有自己獨立的作用范圍。經濟法的作用首先在於彌補民法公平觀念之不足。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准則,它既體現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徵,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執法的准繩和行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活的靈魂。不僅如此,公平原則又與一切具體的民法原則不同,它具有對一切市民社會普遍適用的效力,且貫穿於整個民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過程的始終。在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繫上,公平原則既是其他原則的高位原則,對其他民法基本原則起到指導作用,同時公平原則又可具體化為平等原則、自由原則、自願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並以這些原則作為其實現方式。但民法公平強調的是個體公平、條件公平和形式公平。這種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對於市民社會觀念的確立、社會的進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許多方面都發揮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門都難以比擬的重大作用。不僅如此,作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的法律規范,它所作用的社會生活的范圍決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維護法,它承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都是「經濟人」,承認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說民法只是從市場規則角度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只要市場主體沿著民法預先制定的行為規則去追求自身利益最愛貓撲.愛生活對於追求的結果就予以承認並加以保護,至於由此所產生的諸如人類生存危機、社會不公等問題,民法通常無能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會條件的平等,對此列寧曾指出:「社會主義者說平等,一向是指社會的平等,指社會地位的平等,決不是指個人的體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見,民法所倡導的公平、平等的價值理念僅局限於經濟個體之間的公平和平等,它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機會上的平等,而不能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去追求實質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個人利益的本位法和個人權利的維護法,如果硬要牽強附會地將民法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去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那隻能是削足適履,是民法的異化。傳統的民法既然難以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那麼這一任務就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與民法相比,經濟法強調的是社會公平、結果公平和實質公平,謀求的是社會的穩定發展,追求的是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能讓全體社會成員受益的整體利益,它既超越於個人利益之上,但又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與個體利益之間是一種既統一又有矛盾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從整體上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以推動社會發展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經濟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廣闊的作用空間。
其次是彌補商法效益觀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為。而商人作為市場主體,又以追求利潤作為自己一切行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據,是不折不扣的經濟人。所謂經濟人,按照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觀點就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並且還應當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謂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經濟人能夠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分析比較和優化選擇。馬克思指出:「人們扮演的經濟角色不過是經濟關系的人格化,人們是作為這種關系的承擔者而彼此對立著。」亞里士多德曾說過:「人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政治動物。」但同樣應當強調的是,在作為政治動物的同時市場主體又是作為經濟動物即經濟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經濟人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卻有相同的價值行為准則,即無論是作為經濟人還是作為政治人,都無時不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以最小代價去獲取最大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人無非是活動在政治領域內的經濟人。作為經濟人,其最主要的特點是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將經濟人的這種逐利行為合法化、規范化,並為商人的營利行為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但商法中的效益側重於對個體效益的張揚和保護,注重的是個人意識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於,商法中的效益原則是以經濟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則、自由原則或意思自治原則不過是經濟自由原則的法律體現。而經濟自由主義又是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石。古典重農學派認為,人類社會和物質世界一樣,都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是自然秩序所規定的人類的基本權利,是天賦人權的基本內容。自然秩序的實質在於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統一,而這種統一隻能在自由經濟體制下才能得以實現。作為古典經濟學思想集大成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將這種經濟自由主義思想進行了發揮和完善,將個人主義作為「天賦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認為個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斷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中自主地抉擇自己的道路。在這種一切聽其自然的社會中,其規律性力量是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進行調控的。自由放任意味著經濟領域是一種只服從於自身規律運動和變化的獨立經濟體系,它獨立於作為政治領域的國家之外,且政治國家不應干涉經濟領域的活動。社會利益是在個人追逐私利的狀態下實現的,個人的逐利過程同時也可以促進社會的整體進步。但這種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僅局限於個人,當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意思自治與社會的意思自治發生沖突時,商法首先選擇的是尊重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換言之,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商法側重於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護個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高度對個人利益進行限制,對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
最後是彌補行政法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之不足。行政法是關於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即行政關系。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它以國家權力的有效劃分、國家機關的嚴格分工作為條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上包括幾方面的內容: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法制監督的法律規范。行政法的主要特點是:內容極其廣泛,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衛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因其內容與社會生活關系十分密切,而社會生活經常發生變化,因此行政法規范常有變動;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系統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組成;法律文件數量特別多,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居於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國家機關的行政立法,其性質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志,而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意志又主要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國家有時雖然能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主要維護的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維護被統治階級的利益。即是說,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既難以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會利益作為主要或唯一的價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調整和保護的是國家的政治生活,現代行政法的立足點應是限制國家的行政權力,即如何將國家的管理行為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因此國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經濟行政職能也應以實現這一目標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說,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如何將行政機關的行為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法律規范也主要表現為限權性規范。因此,從其作用領域和存在目的來看,行政法並不負有克服市場調節機制缺陷及維護市場條件的職能,也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

⑷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⑸ 學習經濟法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⑹ 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決定與法律的功能。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根本功能在於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進步,不同的法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作用,經濟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功能在於保障和規范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這種規范和確認起到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

⑺ 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這一「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⑻ 經濟法對財務管理有什麼作用

包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的主版要內容權有: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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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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