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❷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具體表現有幾種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舉德國,日本,美國這三個例子吧,不同國家的具體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舉了。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一戰前: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一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戰後: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經濟危機,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兩戰期間: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
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
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
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合理化促進法》?《中小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為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破產互助法》?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美國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二戰結束: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
二戰以來: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❸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表決通過,表決權一定要過半數嗎是法律規定的,還是章程自己定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表決通過,表決權一定要過半數;而且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表決權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這是由相關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經濟法形式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❹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具體表現有幾種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舉德國,日本,美國這三個例子吧,不同國家的具體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舉了。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一戰前: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一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戰後: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經濟危機,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兩戰期間: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
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
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
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為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美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二戰結束: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
二戰以來: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❺ 構成經濟法的主體和核心部分的形式是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
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回次於憲法。答
其他任何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除不得與憲法
相抵觸外,也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否則無效。
所以是以 法律形式 表現的經濟法構成其主體和核心部
分。
❻ 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民法和商法來是從橫向調整社源會經濟關系,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❼ 急求:2010x經濟法作業:請結合實際,論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和主體
答:承擔賠償抄責任的主體有:襲1生產者,2銷售者,3服務者,4企業分立,合並後,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單位,5營業執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出租者,7廣告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設置了連帶責任制度。分別兩種情況,一種是傳統意義上的連帶之債,被損害的消費者或其它受害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一方責任主體提出賠償要求;另一種是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只能向特定的責任方提出要求,而後再由付出賠償金的一方向其他應負責任方追償。此種實為為先行賠償,代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