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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11-25 12:08:00

A.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B.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特徵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基本特徵
范圍的廣泛性
地位的層級性
角色的變動性

C.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3)經濟法主體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D.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

E. 經濟法主體的主體范圍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F.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2、經濟組織。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經濟實體。這類組織包括兩種,一是具備法人條件,享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如公司、國有企業等;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或何良務性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不享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經濟組織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面為實現營利目的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形成經濟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與國家機關形成經濟法律關系。
3、其他社會組織。指以從事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等公益性專業活動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為了實現自身的社會職能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如工程建設活動、物資采購活動等,從而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當公民依法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時,一般以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身份出現。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公民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則不局限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如在外匯兌換、金銀持有、稅收等活動中,公民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G. 經濟法主體和民法主體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1.國家機關。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原因:經濟法與民法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

H.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一下幾類:1、自然人
是指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法律主體,包括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人。個體戶也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的法律表現形式。2、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3、非法人組織
是指依法成立但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樓主能有所幫助。

I.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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