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考試的重點章節是哪些
1、初級會計實務的重點:
主要是第一章和第七章,其餘的部分也要適當關注的。要特別注意一下每章可能聯系起來出不定項,尤其是今年教材新增的內容,書面的內容要好好看看,因為它會從書上出題而且是原文。
2、經濟法基礎重點:
以往年度第三章的分數最高,今年最主要章節是稅收部分。其他章節的分數都在10分至15分之間,第二章注意醫療期等時間規定的問題,第三章純理論理解著去記憶。第四章的增值稅最難,消費稅和營業稅也要適當掌握,同時注意營改增。第五六兩章建議都要適當關注,第一章也要掌握,第七章可以不做重點,但是還是要適當關注。
⑵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重點
1.學習思路要轉變。
1月份初級會計考試經濟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學習內容全部都是大稅種的內容。在每年的考試中,大稅種考查往往側重於整體框架性的計算,稅收優惠很少結合計算題考查,大多單獨設置記憶性試題考查。不過,2月份開始,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全部都是小稅種的內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試中,小稅種由於本身內容簡單,往往會雜糅各種優惠政策結合考查小計算,特別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關注。因此,本月在學習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小稅種時,我們要順勢而為,特別要注意學習各個小稅種的稅收優惠。否則,學錯了方向,就很難達到學習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過最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的稅收政策變化情況看,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內容變化較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整個稅法體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由原先的分類所得稅制轉變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盡管2019年已經考查過一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但重難點很多,比如:匯算清繳的情形、綜合所得的范圍與計算等等,新的內容仍然有很多尚未進行考查。本月在學習個人所得稅時要高度重視。此外,小稅種最近幾年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較大,幾乎年年都會有變化,例如:房產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過的考生在學習上述內容時,務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輕視小稅種的學習。
很多初級會計考試考生在學完個人所得稅相關內容後,都會長長舒一口氣。這是因為第6章的內容除了土地增值稅外,其他稅種本身幾乎沒有理解難度,計算相當簡單,步驟簡化很多。這就導致部分考生在學習小稅種時,往往較為輕視,學習速度過快,囫圇吞棗,出現“消化不良”的情況。在此,特別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稅種雖然內容簡單,易於理解,但真正考試時,往往會結合其他內容提升考題難度,學習時要融會貫通,由點及面的學習,深入理解與把握。別讓小稅種考題成為你通過考試的絆腳石。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的學習之旅沒有回程票,雖然在旅途中困難繁多,但只要我們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負時光,一定能夠通過考試。祝願大家早日取得證書!更多關於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⑶ 2020初級會計考試 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復習【必過版】
1、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事故發生地或到達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6、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轄。
7、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8、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害時,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9、訴訟時效:普通。時限:2年。
10、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最長(實際發生日:20年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
11、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事由消除後重新計算。
12、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⑷ 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經濟法重點章節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額轉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股票的上市與交易;公司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申請的受理;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抵銷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准;和解協議的效力;別除權;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第七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關系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權;撤銷權;保證;債權轉讓;解除;提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准;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
⑸ 2011《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的考試重點分別是哪幾章
2011《初級會計實務》重點考的是:資產、收入和財務報告。2011考試分值如版下:
第一章權 資產 24分
第二章 負債 3分
第三章 所有者權益 4分
第四章 收入8分
第五章 費用10分
第六章 利潤 2分
第七章 財務報告 30分
第八章 產品成本核算 10分
第九章產品成本計算和分析 2分
第十章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4分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基礎 3分
初級會計實務2012的新教材中對2011的教材,第二章負債修改了長期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第九章產品成本計算和分析只是將原有教材計算錯誤作了修改,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第十一章是2010年教材的全新章節,考生應該注意,考試的題型主要是客觀題,但也有出計算題的可能。
2011《經濟法基礎》重點考的是第2、3、7章。2011考試分值如下:
第1章 13分
第2章 13分
第3章 17分
第4章 16分
第5章 10分
第6章 10分
第7章 21分
其中經濟法基礎2012的新教材對2011的教材中的第3、4、6章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四章改動比較多。
⑹ 注會經濟法的考試重點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考試內容有哪些
2018年注冊會計師教材還沒有上市,我們可以先參考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